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笔者认为个人宽大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发现垄断协议、提高垄断案件的查化效率、给予职业经理人等更多的自由选乾也有利于我国公平竞争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最主要的是有利于串通招投标等核心卡特尔案件的处罚与反垄断法相一致。
一、反垄断法中的个人宽大制度的源起与价值
(一)个人宽大制度的价值
世界范围内反垄断法宽大制度实施了近30年,在这样一场猫捉老鼠的游戏中,卡特尔组织参与者也越来越狡猜。他们除了在选择合作者时将更加谨慎,还会采用更加严密的组织形式,制定更加隐秘的会议计划。如果有一个合作者意图背叛他们,则其他参与者很可能立即采取行动,使得该公司申请宽大的计划胎死腹中。鉴于此,愿意通过公司宽大制度减轻或免除自己责任的公司宁愿冒险继续参与卡特尔也不远轻易尝试背叛卡特尔组织。一方面,此时的卡特尔组织拥有极高的向也力与凝聚力,面对反垄断组织它就像是一堵铜墙铁壁。另一方面,随着反垄断案件的增多以及案件的复杂性増强,反垄断执法机关每査处一个垄断案件所花费的成本也更高,例如华北制药关于涉美维生素C反垄断一案自2005年开始审理,至今已11年。种种迹象表规现代社会反垄断的重任若仅仅依靠反垄断执法机关的自行发现、有关人员的投诉或者将希望寄于卡特尔内部成员W公司为主体实施的"告密"活动,效果将大打折扣。反垄断法中的个人宽大制度的出现,通过激励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从而积极向有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个人宽大制度构建研究关机关寻求合作,揭发卡特尔的存在,不仅有利于反垄断执法机关对卡特尔的发现与打击,还可以缩短卡特尔对市场经济的影响时间,减少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一方面,公司的董事、高级经理人及雇员是公司参与卡特尔活动的组织者、执行者,与股东相比,他们更了解公司的运作状报掌握着更多公司在财产、生产、管理与技术上的信息资源。这些资料企业若是想销毁或者造假易如反掌,故取证对于反垄断执法机关来说是一个艰巨又复杂的任务。但是董事、高管、雇员不一样,他们若是愿意合作这些第一手资料将是发现、查处卡特尔组织最实质性的文件、资料和证据。因此制定完善的个人宽大制度,可让他们清楚的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促使他们为个人利益,合理规避有关机关的处罚,从而积极申请与有关机关的合作。此举不仅有利于反垄断执法机关扩展信息的获取途径,打击市场中既有的卡特尔姐织,还能预防潜在卡恃尔的产生,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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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国反垄断法中的个人宽大制度
1993年8月10日,美国反托拉斯司宣布了一项新的企业豁免政策,根据这项政策,公司可以通过承认其在非法活动中的作用,与该司充分合作并在符合其他具体条件时免于接受反垄断侵权的刑事诉讼。这一政策还规定了董事,高级职员和员工在公司宽大制度下将自动适用宽大政策。随着宽大制度的适用,反托拉斯司于1994年又宣布了一项新的"个人宽大政策",且规定自宣布之日起立即生效。此外该政策还规定这项制度仅适用于所有为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作为企业的一员寻求宽大,在反托拉斯司没有意识到违法活动存在之前,报告非法垄断活动、寻求与反托拉斯司合作的个人,该司将对其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1.申请宽大的主体条件
2.给予宽大的决定机关
美国反托拉斯司与联邦贸易委员会拥有极大的权利,其权利包括民事和刑事的调査权、起诉权,其中联邦贸易委员会还有准立法权。这就使得美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可W直接决定对垄断行为的参与人是否起诉。如果个人不满足以上三个申请条件,在刑事诉讼中将被定义为法定或非正式的豁免,这种豁免决定将由反托拉斯司根据具体情况W案例为基础行使自由裁量权。如果反托拉斯司的承办人员认为申请人符合个人宽大的条件并可免除责任,其会将宽大建议提交给司法部副部长助理,由司法部副部长助理转交司法部部长助理,最终由该司法部助理决定是否免除刑事指控。若反托拉斯司的工作人员做相反的建议,该个人或他的律师可以要求面见司法部副部长助理以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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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境外反垄断法中的个人宽大制度
(一)英国反垄断法中的个人宽大制度
1.申请个人宽大的主体条件
英国个人宽大制度的"个人"不同于美国个人宽大制度规定的"为了自己的利益在公司申请宽大之前的申请人",在英国该"个人"可以指执法机关调查开始前为了自己的利益第一个向执法机关寻求合作的单个人,也可以是在公司符合宽大条件后给予该公司的现有或离职的董事、高管及普通雇员中的多数人。对于执法机关调查开始前的第一个申请人,如果其提供的证据足以让英国公平贸易局开展调查活动且符合以下条件:(1)承认参与了卡特尔活动;(2)向OFT提供掌握的所有相关资料、文件和证据;(3)在整个调查中提供完整、连续的合作;(4)避免继续参与卡特尔活动;(5)没有强迫他人;则可以对该申请人免于刑事起诉或免于取消董事资格。对调查开始后的"个人",其若符合上述条件(1)-(4)在给予公司宽大的同时可以酌情对特定个人兔于刑事起诉或免于取消董事资格;也可以给予基于自己的利益在公司或其他人未申请宽大之前寻求执法机关合作的申请人,使其获得免于刑事起诉或免于取消董事资格的宽大处理。
如果申请人没有遵循上述申请宽大的条件或者提供虚假性、误导性的信息,"不执行保证书"可能将被撤销。不同于美国的是,即使"不执行保证书"被撤销,其申请人之前提供的信息也不会作为将来对他定罪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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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国家反垄断法中的个人宽大制度
1994年3月,加拿大将宽大申请的主体扩大到个人,并规定个人也可在侦查开始后申请。加拿大的宽大责任有两个不同的方案,一个是免除,一个是减轻。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对象是竞争局不知道或者证据不足情况下的第一个申请者,若第一个申请人不满足条件则随后的申请者满足条件的可免于刑事起诉;减轻处罚指对第一个申请者可以减少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第二个减少百分之三十的罚款,随后视情况而定。如果有证据显示存在犯罪行为,则竞争局的局长要把相关问题移交给检察总长并给出宽大的建议。检察总长有权根据《联邦检查手册》的规定独立做出是否给予宽大的决定。加拿大对垄断的监禁处罚最高可达14年,且近年来竞争局越来越多地建议对卡特尔侵权斤为进行监禁,以便确保充分具体的实施宽大制度和对一般卡特尔行为的威慑和谴责。
韩国于1997年引入宽大制度,最初虽然规定了卡特尔的个人责任,但只是予以行政处罚,2013年韩国开始在垄断责任中规定刑事责任,并规定第一个与第二个申请者分别免于100%与50%的罚款且均可免于刑事起诉。2016年韩国公平贸易局又修订了宽大程序,修正案提高了反垄断执法的可预见性。申请方式由原来的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增加了可直接向卡特尔政策司直接递交申请书,同时书写有困难的可以直接向卡特尔政策司口头申请。新的政策规定在韩国反垄断执法机关调查开始后的申请人,若后一个申请人在满足条件时可以取代其前一个申请人的等级,但是如果KFTC已经从第一个申请人那里取得了足够的证据,即使该申请人的资格被取消,后来的申请人也不能取代第一个申请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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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构建反垄腑去中的个人宽大制度的必要性............14
(一)现有的宽大制度激励性不足..............14
(二)现有的宽大制度不利于提高查处效率...........15
四、构建我国垄断法中个人宽大制度的设想............16
(一)个人宽大制度之立法设想..............16
(二)个人宽大制度之实体性规范设想.............20
四、构建我国反垄断法中个人宽大制度的设想
(一)个人宽大制度之立法设想
1.我国目前的反垄断责任——以串通招投标为例说明之
串通招投标行为素有"暗箱里的操作"之称,除同行业者外的人很难得知串通行为的发生并取得串通证据。因此想要对串通招投标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内部人员的信息就显得至关重要。但目前我国法律关于串通招投标行为有如下方面需要改进:
首先,将串通招投标行为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内。串通招投标行为在国外被视为典型的卡持尔行为,例如澳大利亚将其与固定价格、分割市场以及控制产量等并列为卡特尔行为。我国香港地区也明确将其规定为横向垄断协议,并将其列为四大严重限制竞争行为之一。虽然我国在《反垄断法(草案)》中将其视为垄断协议,但正式的《反垄断法》却没有将其写入。我国串通招投标行为目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范畴但因其具有严重的限制竞争性,将其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内在学界的呼声愈来愈额高,依其性质来看也应当纳入反垄断法规制的范畴。然而将串通招投标纳入反垄断法宽大制度的适用范围,其实质就包括了个人宽大制度。
其次,我国针对串通招投标行为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实施效果却不尽如意,且与《反垄断法》只规定了民事与行政责任不协调。但这一立法责任的设计缺陷又恰好为我们制定个人宽大制度提供了基础,赋予我们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这一制度的机会。我国关于垄断责任的规定多是宏观的粗框架,对具体垄断行为的处罚也以对公司的罚款为主,并没有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