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环境法论文,本文从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理论出发,对碳中和背景下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现状检视,以理论及现状为指引,以期能够明晰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与碳中和专项立法的关系,为制定碳中和背景下应对气候变化专项法律提供完善建议,同时对相关法律与碳中和工作协调提供建议。
第一章 引言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一、研究背景
全球变暖已成为科学界公认的事实,人们逐渐认识并越来越重视温室气体对气候变化的影响。1990年,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发布了第一次评估报告,指出:“在过去100年中,全球地面平均气温上升了0.3℃到0.6℃,其中增强的温室效应有一半以上是由二氧化碳造成的。”而大气中的二氧化碳主要由人类活动产生。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气候公约》)通过,截至2023年2月,共有197个缔约方。该公约明确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最终目标及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原则。1997年《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通过,截至2023年2月,共有192个缔约方。该公约主要由发达国家通过承诺设定减排目标,减少对温室气体的排放。1996年《巴黎协议》开放签署,截至2023年2月,共有197个缔约方。该公约的目标是,与人类工业化前相比,全球变暖限制在远低于2℃,最好限制在1.5℃以内。同时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缔约国应尽快达到碳达峰,并且在本世纪下半叶达到碳中和。
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态势下,中国作为大国也积极承担起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1992年,我国签署《气候公约》,同年全国人大批准该公约。1998年,我国签署了《议定书》,并于2002年核准了该议定书。2016年,我国签署《巴黎协定》,并于同年批准该项协定。2020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提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这是中国对世界的郑重承诺,体现了我国负责任大国的担当,也与《巴黎协定》提出的目标高度契合,是顺应全球绿色低碳转型的大方向,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有重要意义。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一、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一)以碳中和为背景的相关理论研究
自碳中和目标的提出,学界以此为背景做出了以下有关研究。徐政等(2021)从碳中和的历史动因与实施背景出发,结合国际大循环与国内大循环战略的理论,提出完善碳排放交易价格机制、重构能源体系、扩大绿色需求等理论,对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逻辑进行了研究。安国俊(2021)基于碳中和,以绿色金融为研究对象,主要对绿色金融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与挑战进行了研究。孙旭东等(2021)在碳中和背景下,对我国煤炭行业的发展与转型进行了研究。通过对煤炭行业发展的环境进行分析,以碳达峰碳中和的实现时间为分隔点,分为准备期、竞合期、完成期,提出基于不同阶段的煤炭行业发展应对策略。
(二)碳中和实现路径研究
相关理论方面。王灿等(2020)认为实现碳中和的路径总体分为三个部分,其一排放路径。其二是技术路径。其三是社会路径。刘晓龙等(2021)对我国能源高质量的发展路径进行研究,认为碳中和目标的实现依赖于四大途径,即思想观念创新、节能提效优先、加快能源结构转型升级、加快技术创新融合。庄贵阳等(2022)从碳达峰碳中和的学理基础出发,认为碳达峰碳中和实质上是二氧化碳排放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问题,受规模效应、结构效应等因素复合影响。
法学研究方面。秦天宝(2022)从整体系统观的角度,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法治保障进行研究。从时间、空间、价值、规范四个维度分析了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法理基础,提出了相关立法应循旧设新及提倡一种全新的社会治理模式。杨解君等(2021)从行政法治保障的角度进行研究,认为实现碳中和应加强行政法治保障。提出,应将对应的行政法治价值融入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中。邓禾等(2022),认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应加强司法保障。作者分析了目前实现碳达峰碳中和面临的三个层面的问题,主要从加强司法保障的角度解决所面临的难题。
第二章 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理论概述
第一节 核心概念界定
一、碳中和
“碳中和”(Carbon Neutral)一词最早于上世纪90年代初在研究植物时提出,是指的是植物在存活期间所吸收的CO2等于该植物作为燃料燃烧时释放的CO2,即可称之为“碳中和”。1997年,伦敦Future Forest公司(现名Carbon Neutral Company)提出“碳中和”概念,公司致力于为其客户定制计划,从客户的个人行为、生活习惯等方面计算其碳排放量,客户通过购买该公司经认证的碳信用来达到抵消该客户所产生碳排放量的效果。
概念是一种通过反映对象的特有属性来称该对象的思维形式,概念的所指、所谓即概念的内涵。2故要正确把握碳中和要实现的目标,需要理解碳中和的概念,而理解概念则需正确理解该概念的内涵,其中最重要的是对“碳”内涵的理解。根据狭义的解释,该“碳”一般理解为二氧化碳,碳中和即二氧化碳中和,也称“二氧化碳净零排放”(Net zero CO2 emissions)。根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简称IPCC)《Global Warming of 1.5 ºC》3,其中词汇表关于碳中和(Carbon Neutral)的解释,所谓碳中和也称二氧化碳净零排放(Net zero CO2 emissions),指在规定的期限中,一定空间范围内,二氧化碳移除等于二氧化碳排放。简而言之一定时间空间内,二氧化碳的消除量=排放量。根据广义的理解,该“碳”应扩大解释为可用二氧化碳当量计算的全温室气体(GHGs),即全温室气体中和,也称为净零排放(Net zero emissions)。故根据广义的解释,所谓碳中和是指,在规定的期限中,一定空间范围内,全温室气体移除等于全温室气体排放,即广义碳中和=二氧化碳中和+其他温室气体的中和。目前我国提出的碳中和目标,并未明确是二氧化碳的中和,还是全温室气体的中和状态。
第二节 气候变化的现状及立法必要性
在谈论了本文涉及的相关概念以后,我们还需要确定气候变化的存在的事实以及影响,从而抓住气候变化的主要发展趋势脉络,才能充分的论证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必要性,同时在下文讨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相关问题时候方可以提供客观、科学的基础理论。实现“双碳”目标最关键的在于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而温室气体的排放则正是引起气候变化最重要的因素,故对温室气体的排放进行控制是应对气候变化中减缓策略的关键。
一、气候变化的事实
全球正在变暖。IPCC第六次评估报告《Climate Change 2021: The Physical Science Basis》11报告指出,目前全球地表温度高于数千年来的水平。报告从四个维度论证了全球正在变暖。其一,全球几乎所有的地方都在变暖。报告指出,在过去的两千年内,近几十年全球绝大部分地区的温度都超过了以往的平均水平。其二,全球正在迅速的变暖。报告通过测算丰富多样的地质证据,例如湖泊沉积物、冰川等论证出,12000年前到人类工业革命这段时间,全球最大的升温速率为每千年1.5℃,而1850—1900年以来,地球表面温度就提升了1.1℃,也就是说近100年内,全球表面温度就上升了1.1℃。其三,全球变暖逆转了冰期降温的趋势。报告认为,在上一个主要冰期后,全球的温度在6500年前达到峰值后,就逐渐变冷,而这种长期的降温趋势在最近几十年已经逆转。其四,地球表面平均温度近10万年来最高。报告指出,如今全球地表的温度比6500年前的峰值更暖,至少要追溯到12.5万年前才能找到比如今更暖的证据。
冰川冰盖正在融化,海平面正在上升。IPCC第六次评估报告《第一工作组:物理科学基础》指出,截至2018年,全球平均海平面比1900年高了约15-25㎝,比1971年高出7-15㎝。报告认为,全球海平面上升主要存在两个原因,其一是海水因全球变暖受热膨胀,其二是全球变暖导致冰川冰盖融化后注入海洋。1971年至2018年,海水变暖导致海平面上升的贡献率为约50%,冰川融化的贡献率约为22%,格陵兰岛和南极洲两大冰盖的融化分别贡献了约13%和7%,并且资料显示两大冰盖由于全球变暖正加速融化,自2016年以来,它们的贡献率增加到22%和14%。
第三章 碳中和背景下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现状检视....................21
第一节 碳中和背景下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现状.........................21
一、宪法及法律对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定........................21
二、行政法规对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定..........................24
第四章 碳中和背景下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构想...............................31
第一节 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总体策略...............................31
一、明晰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与碳中和专项立法的关系................31
二、碳中和作为法律概念的构建...........................32
第三章 碳中和背景下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现状检视
第一节 碳中和背景下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现状
在“双碳”目标提出的背景下,通过对应对气候变化进行专门立法直接对温室气体的排放进行规制是我国现实的需要,也是在国际上大幅提高我国的自主贡献度的必然选择,体现我国负责任大国的形象。而目前我国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现状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