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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研究方法论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2690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0708011610369920 论文字数:11364 所属栏目:环境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课程论文 Master Assignment

内容摘要:本文从环境法学的目的、任务及其研究对象之特殊性出发,论述环境法学之主要的独特研究方法及其研究方法体系。环境法学研究方法体系主要包括方法论、基本研究方法、具体研究方法、技术和工具等层次。环境法学之研究方法应当在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指导下,借助于具体研究方法、技术和工具,运用环境法学研究基本方法针对环境法学研究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科学研究。基本的研究方法包括法哲学研究方法、法经济学研究方法、法生态学研究方法、法社会学研究方法、比较研究分析方法、法域研究分析方法、法实证研究方法等方法。“夫工无利器,将何以尚其事?”本文揭示了环境法学研究方法之特殊性及其体系,拟为环境法学研究者更为自觉地综合运用环境法学研究方法建设环境法学理论提供方法论的参考借鉴。

一、环境法学的目的、任务及其研究对象
    环境问题对法学的冲击,导致了传统法学的不周延性,并且暴露出了传统法学体系和功能的缺陷(2)。许多传统法学者纷纷对传统法学理论相应的内部修正进行了努力,以期能缓解这种冲击,从而为传统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契机,但是基于各传统法学学科的局限性,并无法完满地应付环境问题日益明显的冲击。于是肩负调适法学与环境问题之间与日俱增矛盾的任务的环境法学便应运而生。可见环境法学的目的和任务是创新法学理论,对环境问题对法学的冲击做出积极的回应,而不仅仅停留在传统法学理论对环境问题的冲击所做出的消极的反应上,为环境法的实践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由环境法学的目的和任务所决定,它是法学与环境科学相结合的一门边缘学科,具有明显的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交叉的特点。具体而言她以法学为源本、基础,运用法学原理,并吸收边缘相关学科如环境经济学、生态学、环境管理学的学科的成果原理以及环境科学的某些原理,深入研究环境法学问题而形成独立的学科。现代环境法学兴起与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并在环境问题的严重化以及国家环境管理、环境立法迫切性的强化下加速发展。环境法学是环境资源法学的简称,是以环境法这一独立的法律部门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学科。从狭义上讲是研究环境法这一新兴法律部门及其相关问题的科学,从广义上讲是研究调整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及其相关问题的科学。(3)并且,由于对一些理论问题具有不同的认识和主张,及其研究风格的差异,还会形成不同的环境法学学派,出现学术争鸣的现象。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发现他们有着共同的研究领域,有着区别于其他法学科的研究对象。环境法学是以环境法这一新兴部门法为其主要研究对象的科学,包括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环境法的体系、环境法的性质和特点、环境法的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环境法基本理论等。(4)概括地说环境法学的研究内容即研究对象是环境法这一门新兴法律部门及其相关问题、人与自然的法律关系及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法律关系,具体说包括以下几个领域:环境法学的基本理论;中国环境法学;外国环境法学和比较环境法学;国际环境法学;以及与以上各方面密切相关的环境政策、环境管理、环境科学、(包括环境科学的基本原理、环境伦理学、环境社会学等)、环境与发展理论(包括可持续发展理论和战略)等。(5)可以说这些研究对象、领域正如其目的和任务一样,决定了环境法学研究方法的特殊性,以作为环境法学的核心研究对象的环境法为例说明。撇开环境法概念本身的不同侧重点的争论,我们认为环境法一般是指以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而制定的以全面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并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对环境法进行研究,不仅涉及国内法、国际法以及法理学、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和刑法等法学学科,而且还涉及环境科学、生态学、环境社会学、环境经济学、环境管理学以及环境伦理学等其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学科或称环境科学。可见,对环境法进行研究带有很强的边缘性学科的特点,其研究方法也必然呈现出边缘性的特点。
    所以说,是环境法学的目的、任务及其研究对象、内容及其特殊性决定了环境法学研究方法及其特点即边缘性研究方法的特点,反过来,环境法学研究方法的特殊性又证明了环境法学学科的独立性,掌握科学的环境法学研究方法,又能进一步推动环境法学的深入研究和发展。

二、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体系
    方法,古希腊语是“μετα(沿)”和OδOS(途)”意为“论述(正确)行动的途径”,或“通向正确的道路”之意。方法是人们为了解决特定问题而采取的特定的活动方式,既包括精神活动的方式,也包括实践活动的方式。黑格尔认为“方法”是与“内容”相对应的概念,当内容考察之后就应当讨论内容的普遍形式即方法。方法在探索的认识中是工具和手段;在真理认识中方法是概念自在和自为的规定性,是对象内在的原则和灵魂。(7)可见,方法论即是把某一领域分散的各种具体方法组织起来并给予理论上的说明。方法论在西方往往既指方法的理论,又指方法的体系。对于科学研究来说,用于研究的方法论、方法本身是否科学和正确,是决定研究活动成功与失败的关键因素。(8)因此,掌握科学的环境法学研究方法对于环境法学研究尤为关键。环境法学是以法学为基础,运用法学原理,并吸收边缘相关学科如环境经济学、生态学、环境管理学的学科的成果原理以及环境科学的某些原理,深入研究环境法学问题而形成独立的学科。因此,法学研究方法是环境法学的基础。传统研究法学的方法,我国台湾学者杨仁寿先生认为可以分为理论科学和应用科学二者。理论科学可以逻辑分析的方法或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获窥恰如其实之内涵。应用科学则以理论科学为基础,亦具有某种程度之客观性。理论科学又可分为法哲学(或法理学)及法经验科学。法哲学中最主要者为法学方法论及法目的学二者;法经验科学中最引人注目者则为法社会学、法人类学、法心理学、法史学、经济法学等。而应用法学则以法解释学及社会政策学为主。(9)同时环境法学是边缘性学科,其研究方法还会吸收边缘相关学科如环境经济学、生态学、环境管理学的学科的成果原理以及环境科学的某些原理,这些带有边缘性的研究方法则是环境法学的重要方法。
    法学的研究方法体系包括方法论,基本研究方法,具体研究方法等几个层次。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体系相应的也有方法论,基本研究方法,具研究方法等层次。
    (一)环境法学研究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一般说来,可以分为两个层次: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其他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研究的具体方法,它构成了法学体系的主干部分,在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方面发挥着广泛的作用。(10)此处,方法论取意于法学方法论的原则,是指认识、分析、解决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基本的思路,是关于应用具体方法的一种根本性的、基础性的方法。可以说,方法论在方法体系中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
    环境法学方法论大体可以分为: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和非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两大类。非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主要包括历史唯心主义方法论、实证主义方法论等。历史唯心主义方法论是在历史唯心主义法律观的指导下的方法论。历史唯心主义法律观的核心观点是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演变都是某种先验的精神因素所决定性的,并把先验性的因素指为与人类社会现实的生活无关的先验性存在物,是一种外在于现实生活的自在自为的精神力量,常常把法律解读为来源于深意、宇宙理性、人类理性、绝对精神、永恒正义等等(11)。而实证主义方法论则是在实证主义法律观的指导下的方法论,实证主义法律观的核心观点是凯尔森的理论主张,“规定人之行为的规范,只能源出于人的意志而非人的理性。”(12)在价值判断上,必须保持“价值中立”,法学作为科学“必须陈述它的对象实际上是这样的,而不是从某种特定的价值判断的观点出发来规定它应当或不应当这样。”但是,无论是唯心主义还是实证主义都把法学这门社会科学的特征各自推向了一个极端。在马克思的实践哲学中,要把价值因素完全排除在社会科学之外是不可能的,而历史唯心主义则把某种精神因素夸大到极致,无视社会科学中的客观因素的重要作用,因此,在历史唯心主义和实证主义指导下的方法论都是不科学的。唯有在历史唯物辩证法指导下的方法论才是科学的方法论,就是理论联系实际,即从环境问题、环境保护事业和环境法制建设的实际出发,以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环境的思想、关于法的理论和现代环境科学理论为指导,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研究、分析环境法规和环境法律现象。(13)其核心观点是:首先,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它是规定思维的根本出发点和总方向的方法论原则;其次,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历史上出现过的一切法律制度,“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14)再次,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历史唯物主义不仅是唯物的,还是辩证的,他对社会现象的分析不是线性型的单值分析,而是多元的多变量的分析。因此法学研究中仅仅强调经济因素的作用而忘记了社会现象之间的普遍联系,忘记了非经济因素尤其是法对经济因素的防作用同样不能建立正确的法学理论体系。复次,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唯物辩证法正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15)的科学,是“最完备的最深刻最无片面性的关于发展的学说”。(16)法律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