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例外,必须提出“明确的、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国会确有限制对该行政行为加以司法审查的意图。实际上,这种证据是难以找到的。至于第二种行政行为,更难成为一种不受司法审查的例外。因为,即使是属于行政机构自由裁量的行为,法院也可以对它进行司法审查,以确定该行政机构是否滥用该种自由裁量权。也就是说,在美国,几乎所有的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都可以受到司法审查。但为了防止诉累,保证其行政职能的正常行使,此类诉讼必须在有关行政规章的颁布之日起或行政行为通告之日起60天以内提出。
关于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例举了8个方面。这8个方面没有包括就环境保护问题提起的行政诉讼。不过,该条的最后1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