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2018年颁布的ECRA管制两用物项和技术的出口,为EAR提供了稳定、永久的法律基础。该法律反映了国际经贸新形势与中美贸易摩擦背景下美国的利益诉求。ECRA规则一方面将国家安全与经济安全挂钩,改变以往国家安全与防扩散或军事目的最为密切的关系,转而把外交利益和国家安全视为同等重要的服务目标,对物项的出口采取更为严格的管制条件与标准。另一方面ECRA通过加强对新兴技术和高科技的把控,限制商业贸易中技术和知识产权的交流与转移,有针对性、目的性地实施技术出口管制,以保证美国在全球技术、科学、工程领域内的领导地位。
ECRA从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上缩紧物项的出口管制,在吸收已有出口管制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确保出口管制体系的有效运行。同时,通过重新设置出口管制的目标与宗旨、扩大出口管制范围、增加执法措施、授予执法机构更大范围的执法权限,来促使出口管制目标的实现,并借助实施条例EAR修订的便利性,随时调整或发布针对特定物项、特定企业的出口管制措施。但在美国大刀阔斧对出口管制法律进行改革时,ECRA只提供给受管制主体有限的救济渠道,缺少相适应的司法监督程序,相比出口管制限制带来巨大的贸易影响,如此有限的救济途径似乎难以保障受管制主体应有的权利。ECRA颁布后,BIS频频将中国的个人、企业、高校列入实体清单,造成部分企业的供应链断裂,影响企业正常的商业选择与贸易合作,甚至不惜以损失国内企业贸易机会来换取技术的垄断,遏制中国的崛起,其中蕴含强烈的政治色彩。短期来看,美国一系列的出口管制操作会对中国技术及贸易的发展带来阻碍,但从长远上讲,以牺牲经济利益为代价的出口管制制度必然会遭到反噬,给美国经济发展造成损害,也无法阻挡中国科学技术的进步。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