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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履行问题思考

日期:2024年07月07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01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407011937367213 论文字数:29566 所属栏目:经济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经济法论文,本文针对我国“对赌协议”履行制度问题,借鉴美国等域外先进经验,参考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细则和会计列报准则,在我国公司法理论视域下分析和论证,最终回归到合同法的履行责任承担上,将我国对赌协议法律规制予以完善,以更好的实现对赌协议的履行,达到促进解决投融资环境、推动经济更好发展的目的。

第一章《九民纪要》背景下对赌协议的履行困境及成因

第一节《九民纪要》背景下对赌的履行困境

一、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法律属性

根据对赌主体的不同,对赌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分别为投资方与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对赌,与股东和目标公司同时对赌,以及直接与目标公司对赌。在这三种类型里,本文所要探讨的类型是第三种,即直接与目标公司对赌。

第一种为股东对赌型,投资者实际上与目标公司的股东进行对赌。比较著名的案例是,摩根士丹利等以资本为主要运作方式的投资机构与融资方蒙牛乳业集团签订的对赌协议。双方约定蒙牛引入私募投资者,利用投资方投入的资金以使企业成长与规范化,最终可以实现上市目标。双方约定如果蒙牛完成了业绩,作为奖励,摩根士丹利等投资机构将拿出6000万到7000万股的股份给蒙牛的原始股东。这种对赌是民法典上的意思自治行为,因投资方与公司股东签订的协议符合双方各自真实意思的表达,协议属于自治范畴,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所以其效力性和可履行性都毫无疑问。

第二种为混合型,投资者与目标公司及其股东同时对赌。典型案例为“海富案”,投资方苏州海富公司对目标公司世恒公司进行增资,并与世恒公司、股东方香港迪亚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波签订对赌协议。双方约定,如果世恒公司净利润未达标,海富公司有权要求其予以补偿。这种对赌方式,投资方为了真实全面的了解目标公司的情况,在前期会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进行调查,但仍然无法做到全面详尽。出于将损失最小化和投资回报最大化角度考量,投资方会要求股东另外提供一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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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履行困境根源于资本维持原则的桎梏

一、资本维持原则的含义及我国《公司法》对其规定

根据通说,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又可以称为资本充实原则,它是指在公司正常存续期间,应该始终维持与公司资本额相匹配的现实资产,用具体资产充实抽象资本。32“资本维持原则”在公司存续的整个过程中,都应保持实际财产维持在相当的水平上。33对于资本维持这一说法本身的含义,也存在着诸多争议,所谓资本维持是指以一种积极主动的维持,还是说是一种消极的维持,只要不发生触及底线的情形,就不应该加以过多干涉;所谓资本维持究竟是维持资本还是资产。

“资本维持原则”通常对公司内部股东损害公司资本的行为进行有效限制。它要求公司成立以后,在正常的公司日常运作和管理运营过程中,也要对公司的资本数额时刻保持关注。如果公司不能维持合理程度的资本数额,那么公司正常管理运营的标准就很难得到保证,也就意味着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公司可能会处于资不抵债的风险之中。

我国《公司法》开篇即明确指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立法目的之一。公司资本制度将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贯穿始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规定,一旦公司进入清算环节,债权人的利益要优先于股东利益,这一原则贯穿于整个破产法。公司正常经营中,公司股东可能有潜在动机利用各种优势攫取公司财产占为己有,那么如何有效的维护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利益呢?为了防备或者限制上述股东的不当行为,需要设计和安排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对公司债权人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护,以防止公司财产发生不当流向股东的情形,所以就产生了“资本维持原则”。

第二章协议履行所需遵循的法理逻辑

第一节对资本维持原则进行修正认识

一、僵化适用资本维持原则的弊端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可履行性的困境看起来似乎是来源于减资程序前置以及利润分配之限,但实际上所遭遇的困境还是根源于“资本维持原则”在我国的公司制度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虽然这一制度或许在协调和保护公司资产以及公司债权人利益方面起到了一些积极作用,但其实“资本维持原则”实际上既制约公司生产经营中资本的运作和财务的运行效率,又对外部债权人不能发挥强有力的保护作用,并且由于“资本维持”在管控资本的增减变动上,要求非常严格,导致在“对赌协议”的实际履行中造成了诸多冲突与障碍,以至在很大程度上使公司对外部商业机遇不能及时作出反应,从而带来很多的消极后果。

二、公司资本制度应体现“资产信用”的理念

关于资本维持原则的“资本”一说,现今学界主要分为两种流派,资本信用说和资产信用说。资本信用说,核心在于“注册资本”,它是一种事前的监督,它对注册资本制度在公司信用的形成和维持中,所具有的主导作用持肯定观点,40它强调了公司的资本维持应是注册资本的维持,因为注册资本是对外具有公示性的资本。公司债权人对公司信用担保能力的了解,可通过查阅公示性资本获得。资产信用说则认为公司“实际资产”才是公司信用担保的能力,它是一种事后监督形式,更多的取决于资产规模和资产具有的有效性。41资本维持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通过维持公司资产。两种学说仅在“资本”的定位上和法律规制思路上稍微有差异。

第二节利益相关人保护并不影响对赌履行履行

对赌协议的义务难以避免会涉及公司资产的减少,对公司内外部利益相关人都有影响,但是公司资产发生外流情形,并不单是对赌协议履行的问题,公司的任何合同发生了履行,都会面临如此的结果。因此并不能单纯以需要保护各方利益相关人为理由,而阻碍对赌协议的履行。

一、内部利益群保护不影响对赌履行

目标公司签订对赌协议是建立在公司决策程序上,投资方诉请公司承担履行义务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利益相关方权益,应更多地关注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公司决策程序的正义。在签订对赌协议过程中,投融资双方在履行完公司法定程序如分红、表决等要求后,投资方才会将资金注入公司。从公司内部经营决策审视,公司一系列重大决定均需内部权力机关决策完成,而且必然是建立在市场环境和公司自身成本收益基础之上的理性判断。公司获得投资款,更多的是用于公司运营和发展,但是公司在履行义务时点时却以公司及内部相关利益群需要保护为由要求目标公司履行相应程序,不仅不利于公司诚信建设,也难以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和安全。

第三章 协议履行的判断标准及资金来源 ..................... 31

第一节 清偿能力测试标准的借鉴 ........................ 31

一、清偿能力测试标准的定义 ......................... 31

二、美国 Thought Works 案的判决标准及启示 ............................ 32 

第四章 协议迟延履行的责任承担 ........................... 40

第一节 “履行一时不能”的法律后果 .............................. 40

一、影响股份回购义务的履行期限 .......................... 40

二、导致的迟延违约责任问题 ........................... 41

结语 ................................. 45

第四章协议迟延履行的责任承担

第一节“履行一时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影响股份回购义务的履行期限

如果这是一项非金钱债务,由于法律原因而无法履行,导致原合同的给付义务消失从而发生违约,合同另一方可以基于损害要求赔偿违约金。然而,由于基于股份回购的协议义务是债务的性质,因违反资本维持原则产生的履行一时不能,应只影响债务内容的履行期限,不会导致继续履行义务的消灭。不管是缘由为何导致的金钱债务不能继续履行,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它都将陷入迟延履行的事实状态。

可以勾画以下两种履行期限即将到来,但公司仍旧达不到资本维持原则限制条件的选择方案。第一种是直接自动延长股权回购义务的履行期限。这里提到的“延期”是指履行期限的自动延长,由于不满足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是在期限内的,自然不构成违约,因此不会涉及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另一种是自动进入法定宽限期。这个期限可以自动延长一直到公司的财务状况满足资本维持原则的条件。由于宽限期是已经超过公司债务履行期限之后的一段时间,因此对迟延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的承担不受期限届满的影响。

这两种选择的共同点是,两者都表明目标公司在特定时期内确实不符合资本维持原则的标准。如果公司陷入运营困难的情况下,那么投资者的救济途径只能寻求其他途径。因此,从这个视角来看,灵活的履行期限其实是在资本维持原则下给予公司的缓冲期,如此设计既可以使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更为灵活的判断公司财务状况,又可以增大投资人股权回购款收回的可能性。区别在于,第一种选择采用更为宽松的方式判定迟延违约,双方约定的或者法定的迟延违约赔偿责任开始计算是从自动延长的履行期限届至,对于公司的财务状况来说,既然已经无法在不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状况下进行回购,显然第一种选择会产生更小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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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目前在我国《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及目的之下,“对赌协议”履行问题如果想要得到解决,需要从多个角度综合考虑。本文从民法意思自治和公司法资本制度之间的平衡角度出发,建立在我国相关法学理论、司法实践以及资本市场基础之上,以《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为规制底线,结合公司日常实际运营状况,评估资产负债比重等各项因素,从解决股权回购、解决现金补偿两方面入手,探讨解决履行困境的出路。本文针对我国“对赌协议”履行制度问题,借鉴美国等域外先进经验,参考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细则和会计列报准则,在我国公司法理论视域下分析和论证,最终回归到合同法的履行责任承担上,将我国对赌协议法律规制予以完善,以更好的实现对赌协议的履行,达到促进解决投融资环境、推动经济更好发展的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