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明确授权资本制的适用范围。在《公司法》(修订草案)中,仅仅在股份公司部分规定了股份公司可以采取授权资本制,而有限公司则保留了法定资本制,这表明股份公司可以进行选择,适用或者不适用授权资本制,而有限公司只能适用法定资本制。这样区分的理由可能是,认定所有的股份公司都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则需要实行董事会优位主义;而所有的有限公司都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统一的情况,则要实行股东会优位主义。21因为授权资本制主要适用于两权分离的公司,所以将其规定于股份公司的部分。但笔者认为,尽管理论上的通说都认为由于有限公司具有封闭性和人合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更强,往往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两权不存在充分分离的情况,但是这种认定未免太过绝对,实践中也存在规模较大、股东人数较多、两权有所分离的有限公司,这类公司就会有适用授权资本制的需求。因此,立法上没有必要规定只有股份公司才能适用授权资本制,而应规定股份公司可以采取授权资本制,有限公司也可以选择和参照适用,至于是否真正适用,则由公司进行自主选择。而域外的立法也体现了这一趋势,德国在其《有限责任公司法》中就规定了,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公司章程授权业务执行人发行新的股份;
结语
授权资本制的具体内涵是指只要发起人认购一定的股份,公司就可以成立,而董事会之后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再随时发行其余股份的公司资本制度。这一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由于资本主义迅速发展,经济自由主义盛行,公司并购事件不断上升,促使授权资本制应运而生,并且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而历经多年的发展,授权资本制在世界上很多国家有了不同的实践和不同程度的演变,逐渐发展出完全的授权资本制和折中的授权资本制两种趋势,域外对于授权资本制的不断探索,对于我国的引入十分具有借鉴价值。而相比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则具有强大的制度优越性。授权资本制有利于促进公司提高运行效率和竞争力,有利于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符合现代公司法的改革趋势。因此,引入授权资本制势在必行。
我国2021年《公司法》(修订草案)对于授权资本制的引入做了初步的尝试,但其规定并不完善,而修订草案二稿也只是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因此,对其进行补充和完善十分必要。而重点则是对授权资本制引入可行性进行论证,一方面,分析我国的现实条件,公司资产信用论不断发展,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向,同时企业信用体系也逐渐建立,企业对效率也更加追求,我国已经拥有了授权资本制扎根的土壤。另一方面,授权资本制也能和我国现有的制度兼容,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可以通过法定选择模式与法定资本制并存;而授权资本制和认缴制区别在于两者在不同的阶段适用,授权资本在股东出资义务的成立阶段适用,认缴制则在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阶段进行适用,而两者的共同之处在于功能和目的上的一致性,即解决公司筹资的问题,可以通过对认缴制的选择适用和配套措施的建立来协调两者的关系,促进授权资本制的引入。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