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律文本中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过多使用,导致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执法权限不明确等问题。同时,在执法实践中,执法部门对网络交易虚假信用评价行为的处罚力度不足,致使违法成本远低于违法收益。网络交易失信行为具有较强的虚拟性和隐蔽性,对执法部门的信息监测能力形成考验。因此,应针对性解决上述问题,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权限划分,提升网络交易信用信息的监测能力,综合运用柔性治理和刚性监管,形成多元共治、人人有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在司法实践中,网络交易虚假信用评价案件存在严重的证据偏在现象,举证责任分配不公,交易弱势一方尤其是消费者证据收集困难,消费者诉讼成本高,维权积极性不高。对此,应完善网络交易虚假信用评价行为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提高受害者的维权积极性。通过强化书证提出命令的运用,保障诉讼两造实质平等。同时,要进一步明确“虚假宣传合同”的违法性认定标准、构建完善的司法追责体系,不断优化网络交易虚假信用评价纠纷案件的司法救济机制。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