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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掠夺性定价行为反垄断规制探讨

日期:2023年12月18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252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312151124151928 论文字数:22542 所属栏目:经济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经济法论文,本篇文章从立法、执法和监管三个角度分析论证了我国电商平台掠夺性定价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存在的不足和如何改进的方法,但在实践中仍有许多现实性的问题等待着反垄断执法队伍和学者们的深入考究。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一、选题背景

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已十年有余,作为反垄断规制主要依据的法律规范已经难以适应依托互联网大数据飞速发展的平台经济现状,其中掠夺性定价行为在电商平台领域已经屡见不鲜,电商平台层出不穷的价格战策略让市场的竞争环境愈加不合理,消费者的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在2021年我国又颁布了《平台反垄断指南》,有学者认为《平台反垄断指南》的颁布是反垄断法律规制的一大进步,是《反垄断法》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表现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的福音。而另有学者认为《平台反垄断指南》的颁布只是部分法条的优化,仍无法解决诸多现实问题。陈兵教授认为:“相关市场界定依然是平台经济反垄断法规制的难以解决的瓶颈”。国外关于平台经济反垄断法律规制来源已久,因此在面对电商平台这个新兴产业的反垄断规制时的表现较国内更加得心应手,欧盟自始至终坚持了严格的规制思路,而美国在对平台经济的监管模式上也值得我们学习,其根据平台经济的现实特点采取多样的监管模式,不拘泥于传统的纵向监管。

国外的反垄断法对于电商经济的规制对于我国具有启发性的意义,但更多仍应立足我国实践来开拓出合理有效的电商经济反垄断法规制方式。《反垄断指南》的制定无疑是《反垄断法》顺应时代发展而进行的自身优化,但核心问题若不得到解决就依然存在探讨的空间,并且“指南”的强制力位阶相较于《垄断法》差距较大,能否有效地成为反垄断执法的可靠武器有待实践证明。另外,国内学者大都将目光放在相关市场界定以及行为标准认定上,而同样作为重中之重的电商平台的市场监管问题却研究甚少,这是作者在本文所要重点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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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国内外研究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早期国内有关电商平台掠夺性定价行为的研究并不多,但随着近些年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加之我国的《反垄断法》制定时间较早,其中的部分法律规范已明显不符合现状,集中表现为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空缺和掠夺性定价行为认定标准的模糊,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对相关问题加以著述。

在相关市场界定方面,王晓晔教授在《反垄断法的相关市场界定极其技术方法》一书中专门提到平台经济相较于传统经济在对经营者垄断进行相关市场界定时要充分考虑其双边性和多边性的特征。①尚明教授也在《对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中论述了互联网平台虽然有其自身特性,但对其进行相关市场界定仍应是反垄断规制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程序,只有确定经营者在市场中的垄断地位,才能认定经营者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这一点与传统行业并无差别。②对传统行业进行相关市场界定需要考虑到相关商品市场、相关时间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而电商平台以互联网和大数据作为依托,受到实践和空间的限制往往较小,因此大多数学者认为在对电商平台进行相关市场界定时应着重考虑其相关商品市场。这在陈兵教授发表的《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审视》③一文和张玉洁教授的《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的司法困境与对策》④一文中可以看到。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方法在我国通常使用的是替代分析法。在电商平台领域,《反垄断法》或其他法律规范一直以来没有明确规定相关市场界定的方法使用,这在学术界引发了较大的争议,部分学者认为应当坚持以替代分析法为主,并且在个案中分情况适用;另一部分学者提出了诸如假定垄断者测试法等新型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综合对比当前中国学术界对替代分析法的呼声相对较高。

第二章电商平台掠夺性定价行为表现形式及反垄断规制现状

第一节电商平台掠夺性定价行为的表现形式

掠夺性定价行为是最常见的行业“巨头”滥用自身市场支配地位排挤竞争对手从而达到独占市场目的的行为之一,具体的表现即企业通过超低定价来吸引客户、迅速占领市场,在形成一家独大的局面后再通过价格回调来弥补前期低价活动带来的损失。宏观上看,这样的市场行为可能对消费者不会有直接性利益损害,甚至在前期会给消费者带来价格福利,但伴随着的往往是其他企业的牺牲。并且前期低价行为给消费者带来的所谓的“福利”也可能化为泡沫,在后期企业进行自身补偿的时候往往又将价格抬高到异于常理的水平,而此时该企业已经达到了垄断目的,依靠市场自身很难再恢复到良性的交易状态,从而陷入无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对其他企业和消费者都是较为沉重的打击。电商平台作为新兴市场模块,电商企业实施掠夺性定价行为的表现形式则更为典型,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对现有竞争者的排斥

通常实施超低价策略以限制市场竞争的电商平台都具有雄厚的资产和一定的品牌影响力,中小企业在面对这种侵略时由于自身实力薄弱并没有与之过多相抗衡的空间。①例如“滴滴打车”在开始进入市场的时候,以叫车低价格和对顾客高补贴迅速吸引了一大批忠实的使用客户,其口碑热度在消费者群中甚嚣尘上,但“自损八百”的行为背后实际上是雄厚的资本支撑,稍加了解即可知作为“腾讯”开拓电子商务平台产业的重点发展对象,对滴滴平台资金的注入是其他草根企业所望尘莫及的。而其他的网约车平台商家,例如“优步”、“摇摇招车”等一系列原本经营良好的网约车平台因为价格劣势逐渐被消费者抛弃,而囿于自身资本实力有限,很难通过价格战与滴滴打车对垒。在滴滴打车制定超低价格战略初期,其他网络约车平台也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优惠活动,割让自己的利润与“滴滴”较劲,但长此以往便发展到价格临近成本的局面,这些小型网约车平台经不住资本的消耗,纷纷选择退出竞争。

第二节电商平台掠夺性定价行为反垄断规制现状

一、电商平台掠夺性定价行为反垄断立法现状

我国自2008年正式实施《反垄断法》以来,对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无论从配套措施还是具体执行上都显展现出了越来越高的重视。但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学术理论派还是实践派都认为中国的反垄断立法仍然任重道远,掠夺性定价行为反垄断相关立法工作就是个鲜明例子。《反垄断法》中仅在第三章第十七条简略的规定了掠夺性定价行为的违法性,即“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何为阻却违法性的正当理由;低于成本中的“成本”应当基于何种角度考量。而立法对这一系列的问题规定严重缺乏细化,在实际操作中会产生两种极端的后果,一方面对法律适用宽松会导致《反垄断法》形同虚设,无法更好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另一方面也可能会使执法产生不适当的结果。②最重要的是,将视域放在平台经济中时,《反垄断法》有关掠夺性定价行为的规定显示出更大的滞后性和不周延性,平台经济特有的交叉性、多边性等特点很难依靠一则简短的条文便能加以规范,例如,由于信息网络自身优势带来的福利,电商平台中许多商品的成本较低或者接近于零,商家的定价空间较大,有的商家会定于成本几倍的价格进行销售,而另一部分商家在并不会亏损的情况下做出的定价远远低于以上商家,但该部分商家的定价并未低于成本,此时便不能根据法律认定其实施了掠夺性定价行为,而现实中此类定价行为往往带有攻击性和驱逐性,是否认定为垄断行为还要具体看其是否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

第三章电商平台掠夺性定价反垄断规制存在的问题..............13

第一节电商平台掠夺性定价行为的认定规则存在漏洞...................13

一、相关市场界定方法不明确..........................13

二、电商平台掠夺性定价行为认定标准模糊.........................14

第四章域外电商平台掠夺性定价行为反垄断规制现状与启示......20

第一节域外电商平台掠夺性定价行为反垄断规制的现状.................20

一、美国:从宽松到收紧的政策转变.....................20

二、欧盟:严格监管与创新立法并举........................22

第五章电商平台掠夺性定价行为反垄断规制的完善建议..........25

第一节完善认定电商平台掠夺性定价行为法律规范.....................25

一、制定替代分析适用规则并适当淡化相关市场.....................25

二、增设补偿要件与持续性要件作为认定标准.......................26

第五章电商平台掠夺性定价行为反垄断规制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完善认定电商平台掠夺性定价行为法律规范

一、制定替代分析适用规则并适当淡化相关市场

尽管现实中出现的多种相关市场界定方法都有各自的弊端存在,且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使用规则,但可以通过整合现有方法并利用优势互补的原则归纳出一套属于电商平台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适用路径。在电商平台这种双边性或多边性环境下,无论是需求替代分析,还是供给替代分析都不能单独作为相关市场界定的方法,这就需要我们在不同情况下采取不同的适用思路。可以肯定的是,需求替代分析应当作为主要的方法,因为相较于传统行业电子商务平台的供给端受到需求端的牵制更大,以需求替代分析为主能够得到更直观和更可靠的数据,但供给替代分析并非不重要,相反,其能够较好地为需求替代分析作出补充完善,在特定条件下发挥自身的价值。

面对电商平台的多边性特征,如果将每一边市场分开来界定,则会严重浪费资源并且延长调查工作的周期,但如果将多边市场不加区分地糅杂在一起,可能又会让结果产生偏差。因此,如何运用好替代分析,也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这里我们可以采取个案区别适用的原则。具体到某一案件中,如果该电商平台的商品所涉及的各边市场之间具有较强的联系,即一边的用户需求的改变能够大大影响其他边的用户选择,例如淘宝的电子零售业务可能就会深受其广告业务的影响而产生消费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