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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规范

日期:2023年10月05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335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309271040435527 论文字数:24522 所属栏目:经济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经济法论文,本文首先介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概况,通过政策梳理的方式界定“小微企业”的范围以及总结我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特征;

第一章 我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概述

一、我国小微企业基本概况

(一)小微企业范围界定

“小微企业”的概念,最早由郎咸平教授在2011年提出并逐渐被社会、学界认可,他认为“小微企业”是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统称。然而在现已颁布的多个法律文件中,“小微企业”的内涵及外延变得模糊,国家发布的关于小微企业的政策文件也显示,“小微企业”的含义并不确定,政策与政策之间对“小微企业”的界定存在歧义。这种不确定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政策文件名称中的“小微企业”与政策内容所涉及的“小微企业”范围相同,均指依据工信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划分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二是政策文件名称中的“小微企业”与政策内容中所涉及的优惠主体不一致。具体来说,一部分将“小微企业”直接等同于“小型微利企业”或者是“小规模纳税人”;一部分或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小微企业的范畴,或将个体工商户进行单独讨论。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已实施十年,但关于小微企业的范围界定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尚未有定论。本文不赞同上述任何一种观点,实际上“小微企业”只是一个习惯性的说法,“小型微利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的说法是根据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形成的,各自有不同的侧重点。本文拟界定的“小微企业”的范围是一个泛指的集合范围,针对不同的纳税对象指向不同的纳税主体。将小微企业的范围划定为某一种,并不能反映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现实国情。这是因为“小微企业”的表现形式无论是在税收立法(泛指)还是税收实践中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具体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和特殊小微企业四大类,而且这四类企业是相互联系的。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小型、微型企业包括在我国依法设立的所有组织形式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只能是法人企业,和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种属关系。小规模纳税人既包括个体工商户也包括企业类型,那么个体工商户就会存在包括于小微企业的可能性。特殊小微企业同样的既涵盖个人也涵盖企业,但也不等同于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特殊”二字可以看到,只有条件符合的小规模纳税人才可以从税收优惠政策中受益。

二、我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内涵和特征

(一)我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内涵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国家或地方为实现一定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态目的,通过制定具有倾斜性或者鼓励性的优惠内容,造成不同的纳税主体承担不同的税收负担,从而以期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和谐发展。我国小微企业减税降费是为了减轻小微企业税负并鼓励其发展,稳定国民经济的基本盘。通过税率优惠、降低起征点、留抵退税等方式给予小微企业一定的税收利益,促进小微企业茁壮成长的同时,提高就业率和带动经济发展。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不同,不同历史时期税收优惠的具体含义也不尽相同,但其本质并没有改变:它始终是国家在行使征税权时,对纳税人或税收对象给予不同优惠的机制。现如今,我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在优惠目标方面,旨在缓冲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下对小微企业的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冲击,也是保障我国民营经济稳定发展的必要举措;在受惠主体方面,从以前的小型微利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拓展到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也逐渐开始从事后优惠向事前优惠进行转变;在优惠税种方面,从所得税、增值税到自然资源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在优惠方式方面,从直接优惠待遇到间接优惠待遇,即与事后的优惠待遇相比,现在开始向事前的优惠待遇发展。总体来看,我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正在逐渐完善,并取得极大的进步,但毕竟是在完善的过程中,必然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后文将进行系统阐述。

第二章 我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效分析

一、我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

我国目前征收的税种有18个。其中,征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组织税收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也是覆盖面最广的两个税种。税务机关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确有必要对这两大税种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本小节将从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小微企业适用的其他税种优惠政策分析探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以及政策制定的发展趋势。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通过对中央政策文件的梳理,发现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持续提高。如表2-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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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以大致梳理我国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时间线。增值税改革从2013年开始,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经过几次中期调整,直到2019年实施新的更大规模的减税政策,从2019年1月起,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低于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免交增值税。从2021年4月起,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小型和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增值税门槛将提高到每月15万元或每季度45万元。从政策内容中可以看出,纳税人还能够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纳税方式,纳税申报期限可以选择月度或季度,政策设定更具人性化和灵活性,给纳税人带来便利的同时,提高企业的资金周转能力。另外,小微企业纳税起征点不断提升的同时,享受增值税免税销售额的条件也进一步放宽,2016年“营改增”之前差额计税的部分不得包括在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的计税依据中,而从2019年起,税收优惠范围涵盖差额计税收入,保证更多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到政策红利。

二、我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效果

通过上文论述,我国为推动小微企业的发展,实施的优惠政策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种,优惠形式包括降低税率、起征点、税收抵免和延期付款等,而且减免的力度也在加大。同时,不仅更多的小微企业从这些政策中受益,而且越来越多的间接受益者,如金融机构和更多的实体也从税收减免中实际受益。

然而政策的制定只有切实的实施,才能解决潜存的问题和隐患,并在发现问题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包括进行解决措施的政策研究或提出立法建议。而且,与大企业相比,小微企业可以成为改革过程中的一个伟大的转折点,因为它们的改革成本较低,而且更加灵活。通过在小微企业中进行一系列的改革,减少试错的成本,它们也为组织实施大型企业的改革提供有益的经验。在下文中,为综合衡量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实际效果,将从节税效果、实际税负、融资方式和资本配置四个方面重点讨论。

(一)节税效果层面

近年来,国家为小微企业推出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帮助小微企业节省税收开支。其中最为显著的是小微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即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税收入减半,所得税再按20%的税率计算,实际税率仅为10%。这一优惠政策无疑是资本少、融资相对困难的小微企业的福音。

由于小微企业的基数以私营企业为主(超过80%),因此,本文通过整理我国私营企业2017年至2020年的税收数据变化映射小微企业的变化趋势。图2-1显示,从2017年到2020年,私营企业税收增长速度与中国GDP增长速度呈相同趋势,这样的趋势变化和理论层面的分析是相符合的。一般来说,当经济条件有利时,企业会增加他们所支付的税款,因为他们会增加投资并提高产出;反之,当经济条件不利时,组织税收收入所获得的纳税额就会减少。

第三章 我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检视 .............................. 16

一、我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存在的问题 ..................... 16

(一)制定权限缺乏法定性 .............................. 16

(二)政策内容缺乏确定性 ............................... 17

第四章 我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法律规范的意义 .............................. 21

一、规范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 21

(一)有利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理念 ....................................... 21

(二)有利于实现比例原则指导下的正当性评估 ........................ 22

第五章 优化我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法治化路径 ......................... 26

一、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 26

(一)立法主体明确化 .................................. 26

(二)规范授权立法 ................................ 27

第五章 优化我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法治化路径

一、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依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制定基本法律的职权。其他行政机关未经法定程序明确授权无权制定税收基本制度,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都只能制定法律,必须由立法机关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政府的行政部门不能制定相关的地方规则,所有相关的税务机关、部委和司法机构不能参与税收规则的解释和适用。此外,税收法定原则不仅必须适用于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征税要素,并且征税要素还必须被明确界定,避免行政权力滥用。

我国《立法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税收法定原则,前面的分析表明,我国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并未完全贯彻这一理念。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执行过程中,纳税人无法准确理解优惠政策的内容,这就容易导致税收支出过大,自身无法正确行使权利的同时纳税成本也在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