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经济法论文,笔者认为应当深入研究影子银行信息披露法律监管制度,从而更好地改进现有的影子银行信息披露法律监管制度。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一、研究背景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深,金融创新形式在日新月异地发展,金融产品也在不断地更新和丰富,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不断地加强,彼此都是经济链条上的一环,而一国经济的不良发展也会像“蝴蝶效应”一般辐射到其他国家。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之后,有关国家和地区通过分析金融危机发生的原因,那些游离于传统银行以外的资产很大程度上被一些除了银行之外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操作。在此以后,该类型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逐渐被人们所熟知和重视,影子银行就自然而然地进入人们的视野,影子银行的弊端也逐渐日益显露,人们开始觉得有必要对影子银行加强监管,尤其是涉及到影子银行信息透明度比较低、信息闭塞。伴随着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各国监管机构和相关金融安全人员开始意识到有效、系统地、全面加强监管影子银行的重要性,慢慢开始对影子银行的运行、资金操作和信息披露等等加强监管,并提出相应的规定和要求,对影子银行体系概念、分类、信息披露、监管措施等方面都提出了相关要求,积极防范影子银行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带来的各种不利风险。
由于我国刚成为WTO成员的时间比较短,受到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比较小,导致我国受到此次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比较小,但是其对我国经济平稳运行发展还是造成了一定的波动。在最起初的时候,规模较小的影子银行对社会经济的负面影响微乎其微,出于这一层面的考虑,国内的监管机构对其认识不深、了解不足,导致监管机构并没有对影子银行采取一系列有效地监管措施,监管措施不完善,由于影子银行具有天然逐利性,随着影子银行规模的逐渐扩大,影子银行开始对经济秩序产生冲击,逐渐有“劣币驱逐良币”的趋势,影子银行的发展弊端慢慢开始显现出来,例如信息披露程度低、容易产生系统性风险、高杠杆率等等。但是影子银行就像一把“双刃剑”一样,包含一定的风险,同时也会助力经济向前发展。在经济正常发展时期,一般的私营企业很难从传统的银行借贷到资金,无法满足私营企业急需周转资金的需求。影子银行恰恰能满足私营企业急需周转资金的需求,改善了我国目前金融体系融资难的问题,这种需求市场也在变相地为影子银行提供了发展空间。
第二节国内外研究综述
一、国外研究现状
影子银行最早出现的地方是美国,之后才开始在其他发达国家迅速出现。关于影子银行的定义是由美国人McCulley(2007)率先提出的,其在美联储年度讨论会上提出影子银行这一概念②。在该次会议上影子银行本来是指代那些在现有监管体系之外的金融机构,这是因为McCulley认为那些具有开展高杠杆金融活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属于影子银行体系的范畴,比如货币市场中的基金等。在这之后对其不断地进行研究,纽约联邦储备银行(2010)将影子银行视为一种新型金融中介,因为其没有央行为其兜底,也没有政府机构为其信用担保,但是其依然具有传统金融机构的功能,比如信用风险转化。
意大利学者瓦列里奥-莱玛通过分析影子银行的特征,认为影子银行体系在不断地扩大,然而法律监管总是缺失①。美国金融稳定委员会专家将证券化活动、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等都视为影子银行,将影子银行视为一种信用中介机构,认为那些从事信用中介却不在传统金融体系之内的金融机构都属于影子银行②。
关于影子银行信息披露不完善的风险。在美国金融危机爆发之前,许多人都没有意识到影子银行的消极影响。他们认为影子银行会随着市场经济的规律进行运行,市场本身就可以内部消化其暗含的风险,正如Epstein(2005)依据一个公认的标准---市场流动性,认为影子银行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进而可以促进传统金融体系的稳定。
但是在危机爆发之后,这一设想已破灭。Baily(2008)认为影子银行具有高杠杆性,信息透明度比较低,提高了市场流动性的风险,为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带来了不确定因素③。Krugman(2009)认为影子银行体系不断地扩大,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忽视了金融市场杠杆效应和银行风险。Schwarcz(2012)认为影子银行产生的原因之一是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透明度不高,造成金融中介机构不能有效地处理相关信息,提高了金融市场的风险,影响金融市场稳定发展,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整体发展④。
第二章影子银行的内涵界定及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节影子银行的内涵界定
一、影子银行的定义
目前多数学者认为“影子银行”一词,是被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保罗麦卡利最先提出的。在2007年美国堪萨斯城联邦储备银行年度研讨会上,由保罗麦卡利提出用“影子银行”来概括市场上那些“可以行使传统银行的权利却没有传统银行的名义”的非银行投资媒介、渠道和结构。2009年保罗塔克认为影子银行的概念应该进行适当的扩大化,即“那些有可能使用高杠杆率为居民、企业和有融资需求的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期限转换等金融服务,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替换传统商业银行关键功能的工具、结构、企业或者市场等以及他们的有效组合”。国内学者比如易宪容将影子银行视为具有传统银行部分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无法被监管机构有效监管。
巴曙松则认为影子银行是一种非银行金融机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其能行使传统银行的中介功能,其可以为贷款者提供融资平台,成为那些拥有资金的投资者的主要中介①。通过上述国内外部分学者的研究,可以将影子银行看作一种信息不透明的传统商业银行,并且影子银行与传统的商业银行的关系既有相互联系的部分也有独立的部分,与传统银行有着紧密的联系。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程度不断地提高,影子银行的范围也在慢慢的变大。为了应对全球金融危机而成立的金融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影子银行应该包含传统银行监管体系之外的所有信用中介,这些中介机构含有实体机构和市场活动。2011年,金融稳定理事会对影子银行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进行了界定②。
第二节影子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
影子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是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践中,相关信息披露主体为了各自的利益都进行形式上的信息披露,影子银行所公布的相关信息,涉及到实质性业务的信息很少。
一、影子银行信息披露的理论分析
(一)信息披露的概念
现代社会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信息社会,金融市场实际上也是市场中各个金融机构之间相互交换的市场,影子银行所公开的信息为投资者的投资提供了参考,也间接地推动资金的走向。信息披露制度一般是指为了更好地维护投资者的权益,金融市场上的相关金融机构在涉及到具体的业务时,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将金融机构的财务、经营、管理等等方面的信息,向社会公告的制度。从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可以得出其有以下几种含义:首先,信息披露制度目的是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对影子银行具体业务的判断,往往来自于影子银行已经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的范围和真实性共同决定了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其次,信息披露主体是影子银行,比如金融机构、监管机构准许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传统商业银行等等,也包括有义务向社会公开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经营等等信息的人,比如影子银行的负责人、部分金融机构的发行人、部分金融机构的高管等,都负有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的法定义务。然后,信息披露主要是围绕影子银行所开展的业务以及资金使用操作情况的监管制度。从监管机构的角度来看,信息披露不但是监管方式,也是监管机构的法定义务。最后,信息披露的内容是那些影响到投资者做出投资判断,进行投资的相关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
1,根据性质的不同区分为自愿性信息披露和强制性信息披露。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主体可以凭借自己的主观判断选择是否公开相关信息,以及公开的形式。强制性信息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主体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相关信息,以及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
2,根据内容的不同区分为财务信息披露和非财务信息披露。财务信息披露是指影子银行公开那些涉及到资金的操作情况的信息。非财务信息披露是指影子银行公开那些涉及到影子银行经营活动的各种信息,比如有关协议、社会责任、相关合同等等。
第三章影子银行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现状及存在的不足·····20
第一节影子银行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现状······················20
一、影子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现行法规梳理····················20
二、影子银行的监管模式···························22
第四章国外影子银行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规定及启示······30
第一节国外影子银行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30
一、美国··························30
二、英国·························31
第五章影子银行信息披露法律监管的完善建议··········37
第一节改良影子银行监管理念····················37
一、理清监管理念·····················37
二、理性对待影子银行监管·························38
第五章影子银行信息披露法律监管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改良影子银行监管理念
一、理清监管理念
从国外影子银行信息披露法律规定的分析中,可以得出其非常重视宏观监管,有利于从宏观的角度防范金融风险。随着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影子银行混业经营的现象变得越来越普遍,影子银行业务涉及到的范围更为广泛,传统的监管理念无法实现预期的监管效果。在影子银行混业经营的情形下,监管机构应该建立一个动态的、有效的、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监管体系,从整体上看待我国的金融市场,从全局的角度去看待金融监管问题。宏观监管要求监管机构对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