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宏观的监管理念,有益于减少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系统的抗风险能力。但是,我国目前的监管模式是分业监管,各个监管机构大多数情况下只会关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局部问题,也就是监管机构比较重视微观监管,不能有效地去从全局的角度去看待金融监管问题。因此为了完善我国的监管理念,实现宏观监管与微观监管有效结合,提出如下几条建议:第一,完善对监管机构人员的培训体系,提高其专业素养。人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基础,专业化的人才是有效监管的基础。只有培训出掌握风险动态的人,成立专业的监管队伍,才能更有效地从宏观上监测风险。第二,全面收集数据,并进行分析。识别风险、预防风险的前提之一就是数据的整理和分析。我国当下的影子银行规模以及出资数量需要进行整理和分析,从而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另一方面,我国在对待影子银行的发展问题时,应该重视其积极影响,规范影子银行的业务行为,而不是一直抑制影子银行的发展。
同时,也是比较重要的一点,投资者也是市场交易中重要的一员,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应作为监管机构的出发点。因此,在平常的监管中,监管机构要经常站在投资者的角度去监管金融机构。对于投资者比较关注的问题,监管机构也要及时催促金融机构进行解答,督促影子银行披露相关信息。
结语
伴随着疫情即将结束,经济即将迎来全面的复苏,应充分发挥影子银行的积极作用,改进现有的影子银行信息披露法律监管制度,有助于提高信息透明度、发挥其积极作用。因此,应当深入研究影子银行信息披露法律监管制度,从而更好地改进现有的影子银行信息披露法律监管制度。但是就客观情况而言,我国影子银行信息披露制度仍然存在许多方面的不足。与之相比的话,美国、英国和日本的影子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就比较完善,发展时间也比较长,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但是在借鉴他国经验的时候,仍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的实际发展情况进行有选择地学习。对于当前影子银行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存在的监管理念存在偏向、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性不足、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行业自律性不足的问题,可以通过改进影子银行监管理念、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性、改进影子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规定、加强行业监管等等方法来解决这些问题。当然,影子银行信息披露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也非短时间内就可以完成的,由于本人学识尚浅,只希望能为完善影子银行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尽一份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