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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认定探讨

日期:2023年08月26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262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308231100051129 论文字数:20255 所属栏目:经济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经济法论文,本文对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的认定进行研究,有利于对电商平台进行限定交易的行为进行规制,进而可以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和竞争平台企业的合法利益,最后也有利于我国反垄断法体系构建和推动我国依法治国进程。

一、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的概述

(一)电商平台的定义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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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平台指南》)第2条第1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2条第2款2,可知电商平台是由互联网平台协调组织资源配置,电商依托于互联网平台,从而可以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其具有双(多)边市场属性、网络效应以及锁定效应三个主要特征。

1.具有双(多)边市场属性

电商平台是多以应用平台为主,采取多边或双边的收费模式,需求多来自于消费者,供应来源于商家,平台在中间收取中介费。双(多)市场中所指的市场是两个或多个消费者市场,它们的需求是正相关的,即随着一边市场内用户数量的增加,另一边用户数量也会增加。为了最大化电商平台的商业价值,核心目的是为了让多边或两边的市场均留在其平台上,所以平台需要进行内部化平台的网络效应。3并且,电商平台一般会对双(多)市场进行交叉补贴操作,即会向两方或多方中具备较强网络效应方的交易市场,降低这边交易市场的使用费用。抑或是免除这边的费用,以此来增加平台上的规模和总交易数量,与此同时,会让两方或者多方中网络效应比较弱的一方市场缴纳较为高的费用。在实践中,这种不对称的定价策略,在现实生活中主要表现为线上进行零卖或者做广告的模式。并且,这种模式被电商平台更加愿意采用。这种现象产生的最主要的原因,随着平台内互联网复制品的规模逐渐地扩大,这种扩大化,就会导致电商平台的边际成本就会逐渐不断下降并慢慢向零接近,这种复制品的复制效率在电商平台内逐渐变快。与此同时,平台的规模也会逐渐递增,互联网平台也在不断地降低进入各个领域的市场的成本和门槛。一方面,电商平台作为新型的“组织经济”,可以促进双(多)边市场的互动和交易,兼具市场和企业的双重功能,具有比较强大的各种资源配置功能;4另一方面,电商平台作为经营者,电商平台同时拥有可以去制定平台内的规定的能力和要履行该规定的义务。电商平台因为这样的双重性质,所以它的垄断行为对外具有隐匿性、对内具有强迫性。

(二)限定交易行为的内涵

根据《反垄断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需要满足两个要素:一是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且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二是没有正当理由。72021年2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并实施《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其中第15条规定在《反垄断法》上补充完善了在平台经济领域内限定交易行为的内涵,即构成限定交易行为需要满足三个要素:一是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且滥用了其市场支配地位;二是没有正当理由;三是造成了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后果。82022年6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并实施《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第16条规定该规定旨在对《反垄断法》中关于限定交易行为的规定予以补充说明,在一定程度上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自由裁量权进行了限制,但未能充分地达到预期的目的。9与《反垄断法》本身的规定相比,这一条文并不是详细的解释性规定,前两款规定仅仅只是对《反垄断法》第22条第4款的解构。并且,第三条规定则是重复前两条规定,这种重复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根据如上所述,限定交易,就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该经营者在市场内的各种优势,限定其他人按照该经营者的意愿进行交易,从而达到排斥其他竞争者进行公平竞争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包括去限定消费者或者他人,与该经营者指定的特定人交易,同时也包括限定他人或者消费者与自己进行交易。限定交易作为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种表现,该行为以滥用支配地位为实施手段。最后会造成经营者限制了交易对手进行贸易自由或者合同自由的结果。与此同时,限定交易也挤压了某些特殊的市场内其他竞争者的机会,造成其他竞争对手缺乏或者缺失竞争机会。因为实施限定交易意味着同行业的竞争对手被挤出销售领域。限定他人与自己交易,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所谓的强买强卖。在实践中,表现为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实施限定交易的相对人仅可以去购买自已提供的某种服务或者商品的行为。与此同时,不可以去与其他具有竞争关系进行交易,去购买其他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或者商品。

二、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认定的检视

(一)电商平台相关市场的界定

1.界定相关市场的一般方法

相关市场是由商品、时间和地域要件共同作用进行界定,指“经营者在相当稳定的一段时期内,提供比较固定的服务或者商品,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竞争的地域范围或者商品范围。”合理可替代方法和SSNIP方法是目前在传统行业中经常使用的两种界定方法,这两种方法是通过实践中不断完善而得出的两种界定方法。

合理可替代性方法是目前已知世界上最早进行界定相关市场的办法,它起源于美国的反垄断法。同时也对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奠定了理论基础。两个以上抑或是两个商品之间的可替代性被称为合理可替代性,从服务或者商品的价格还是品质来看,都能满足消费者或者用户的类似需求。一般来说,合理替代分析方法可以分为,供应替代分析方法和需求替代分析方法。需求替代分析是被首要考虑的,如果需求替代不适用的话,然后采用供应替代分析方法。这种分析方法是考量了用户的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满意度,以及服务或者商品的品质、功能,通过这些因素来决定是否在同一相关市场中对这些产品或服务进行分类。

“假定垄断者测试”是一种合理的替代执行方法。假设垄断者测试方法也被称为SSNIP方法,这个概念的提出是在1982年出版的《美国并购指南》。意思是“小幅但显著且持续的价格上涨”。在界定和测试的过程中,SSNIP方法本质上是对假定概念和想法上的界定,相关市场是在竞争分析所要进行界定的,在这个过程中,相关市场就是将被认为类似的所有替代方案加起来得到的结果。这种界定方法在界定相关市场时,假设经营者在某一特定的商品群或者地理区域内的某一市场区域具有垄断地位,让其对产品价格进行明显且永久的上涨,涨幅在5%到10%之间。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必须控制相关市场价格或状态的支配地位。具有主导地位的企业在很大程度上不受市场竞争的约束。它可以利用主导地位操纵市场价格,改变市场格局,通过主导地位使企业获得可持续的利润。目前,我国以结构性要素为基础来进行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我国对于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反垄断法》第22条、23条以及24条。《反垄断法》第22条,该规定在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时,侧重于是要在“相关市场”中进行认定和考量市场支配地位,而釆用直接界定法的时候,则不需要进行界定相关市场这一步骤。此外,第23条第1款还强调,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时候,“应当考虑该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这些规定都表明,我国《反垄断法》在市场支配认定时是以结构性要素作为基础的。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结构性要素认定的思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具有两种方式。具体而言,第一种认定方式是在以市场份额为核心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进入市场的壁垒等等其他因素来判断;第二种认定方式则是通过市场份额直接进行推定,这种方式也被称为直接测定法。无论依据何种推定方式,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原告在反垄断诉讼中,均需要提供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市场份额的相关信息数据,其所投入的精力也比较大,而且部分关键性数据也从外界难以获取。

在传统行业的市场中,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有三种界定方式。第一种界定方式是根据市场的表现进行界定,是根据市场中经营者的盈利能力和可以获得的利润来判断该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第二种界定方式是根据市场中行为进行界定,主要是根据市场中的经营者是否做出了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判定;第三种界定方式是根据市场份额进行判定,是根据经营者所占市场份额的大小来断定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在实际生活和实践中,没有单独使用经营者是否盈利的标准和实施了行为的标准,这是因为外界很难获得经营者在市场行为和盈利能力这些方面的经济数据。在实践中,我们广泛地使用结构性标准,即采用判定市场份额的方式来判定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能力,因为市场份额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经营者对于市场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因此,主要以市场份额为界定因素,并适度地参考其他因素,已成为各国立法和司法所确立的界定标准。

三、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认定的完善.................................20

(一)改进电商平台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20

(二)健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机制....................................22

(三)确立“R-M-C”和“M-C”并进的违法性认定模式..........................28

结论..............................31

三、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认定的完善

(一)改进电商平台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

1.调适电商平台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

(1)在现有相关市场界定方法上进行调整

替代分析法和SSNIP测试法,是目前界定相关市场的应用方法。考虑到平台上产品或服务的特性、用途、价格和地理因素。区别于传统行业市场,电商平台网络效应、锁定效应等自身具有的特征,原来的界定方法在平台中不能够很好的发挥效用,使得在平台经济中采用传统领域研究方法时需要作出一定调整。在电商平台运营机制下,经营者惯以提高费用的策略,来应对用户外部的负面性以及互联网锁定效应,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明确提高价格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