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多年以来,我国为了扶持平台相关企业的发展,以及平台经济和数字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执法上采用的是“包容审慎”的战略措施。相关平台经营者在电子商务领域内,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在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均有了比较多的进步。然而,部分头部企业利用自己的各方优势,开始实施限定交易的行为。近几年来我国对《反垄断法》进行了修改、出台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等反垄断文件,并加强了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执法。这表明我国反垄断执法,在平台经济领域的态度发生了转变。从单纯的扶持企业发展,向保证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公平转变,加强了对规制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的力度。
目前我国的《反垄断法》,虽然设置了规制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的相关制度。但是,由于电商平台具有双边性、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等特征。导致电商平台经营模式,不能够很好的适应以单边市场、传统行业为中心,进行设计的法律规制制度。这也就降低了我国《反垄断法》在面临平台经营者时的可操作性,相关的制度在实际适用的过程中,也会存在法律规制不能够适应的困难。与此同时,对于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的反垄断执法,作为反垄断执法一部分,也会面临着我国目前反垄断执法所共同面临的问题,即相关市场的界定困难、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困难等问题。面对上述问题,我国可以通过改进相关市场界定方法、改进电商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等方式作出改进,提升《反垄断法》规制限定交易行为的能力,完善电商平台领域的反垄断制度规则,从整体上提高我国《反垄断法》在面对电商平台进行限定交易行为的反垄断问题时的可操作性,提升反垄断执法的威慑力,让相关经营者能够守法经营。最后针对违法性认定思路僵化的问题,提出形成“R-M-C”和“M-C”并进的违法性认定思路。一般来说,对互联网平台限定交易行为进行违法性认定,需要界定相关市场,采用“R-M-C”模式。但如果相关市场认定困难或模糊不清时,采用“M-C”的违法性认定思路能够将“主战场”引导至“真正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