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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认定探讨

日期:2023年08月26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262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308231100051129 论文字数:20255 所属栏目:经济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者费用机制的规定,并结合经验和数据分析经营者提高价格或者费用的具体原因。同时,应结合平台用户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的重视进行分析以得出准确结果,此外,应当对SSNIP测试法中测算电商平台免费服务的增长费用或者价格的机制进行修改。在过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法院没有利用SSNIP法中对于经营者要进行连续提高费用、并且是小幅的提高这个必要条件,没有利用该条件来界定相关市场。代之的是经营者对商品和服务收取小额的费用,收取这样的费用之后,来判定用户有没有进行去获得其他具有可替代性的服务或者商品。用这样的方法,法院来界定相关市场。与此同时,反垄断机构应将经济分析的方法,在个案中市场范围不明确时进行适用。这其中包括对数据真实性、客观性和个案真实情况的调查。无论何种方法,在相关市场界定与商品满足用户需求的基本属性存在偏差的时候,应以商品是否满足用户的需求进行纠正,也应在此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纠正。

经济法论文参考

结论

多年以来,我国为了扶持平台相关企业的发展,以及平台经济和数字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执法上采用的是“包容审慎”的战略措施。相关平台经营者在电子商务领域内,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在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均有了比较多的进步。然而,部分头部企业利用自己的各方优势,开始实施限定交易的行为。近几年来我国对《反垄断法》进行了修改、出台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等反垄断文件,并加强了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执法。这表明我国反垄断执法,在平台经济领域的态度发生了转变。从单纯的扶持企业发展,向保证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公平转变,加强了对规制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的力度。

目前我国的《反垄断法》,虽然设置了规制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的相关制度。但是,由于电商平台具有双边性、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等特征。导致电商平台经营模式,不能够很好的适应以单边市场、传统行业为中心,进行设计的法律规制制度。这也就降低了我国《反垄断法》在面临平台经营者时的可操作性,相关的制度在实际适用的过程中,也会存在法律规制不能够适应的困难。与此同时,对于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的反垄断执法,作为反垄断执法一部分,也会面临着我国目前反垄断执法所共同面临的问题,即相关市场的界定困难、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困难等问题。面对上述问题,我国可以通过改进相关市场界定方法、改进电商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等方式作出改进,提升《反垄断法》规制限定交易行为的能力,完善电商平台领域的反垄断制度规则,从整体上提高我国《反垄断法》在面对电商平台进行限定交易行为的反垄断问题时的可操作性,提升反垄断执法的威慑力,让相关经营者能够守法经营。最后针对违法性认定思路僵化的问题,提出形成“R-M-C”和“M-C”并进的违法性认定思路。一般来说,对互联网平台限定交易行为进行违法性认定,需要界定相关市场,采用“R-M-C”模式。但如果相关市场认定困难或模糊不清时,采用“M-C”的违法性认定思路能够将“主战场”引导至“真正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