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结论和展望
本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对象,针对其法人治理结构建构问题展开深入探究,过程中论述了依次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内涵和法律定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问题、一般性和特殊性,并针对优化其治理结构寻求有效的应对之策。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针对其法人的内涵和法律定位,法人化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定义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农民以土地为纽带联合起来,能够对各项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和运营,为村民提供必要社会保障的社区型法人组织,其具备地域性、法定代表性、唯一性、身份性等特征。因其特殊性,不可简单挪用已有的法人规则来展开其制度构建,而应遵循社团法人的基本属性并遵循其发展逻辑和特殊之处,在不割裂其发展脉络的情况下参考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加以优化和完善。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针对其法人的立法和实践现状,国家层面的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对自然资源等的内部承包、性质界定、营利权利等方面,关于其法人治理方面涉及甚少。很多地方从具体情况出发,颁布了一定的地方性条文,这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治理活动的开展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和推动作用,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提供了经验。分析各地实践现状,主要模仿公司、合作社等治理结构,也在其基础上对是否设置某个治理机构上有所创新。但同时发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存在问题,在内部治理上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机关设置不规范、各治理机关权责关系不明晰、治理机关之间未建立起有效的制衡机制、治理机关人员选任制度缺乏民主性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缺乏民主管理的意识;外部治理方面发现存在村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职能混淆,党组织的领导机制不明晰。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