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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模式探讨

日期:2022年01月15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668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201012033333970 论文字数:24585 所属栏目:法律毕业论文写作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相关标签:法律毕业论文写作

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写作,本文在理论研究和实践考察的基础上,通过各种形式、不同角度对关联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模式做了不同尝试和较为深入的探究,同时,为了补充和完善我国关联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提出了若干构想,希望可以扭转“违法性截断为原则、违法性继承为例外”的裁判倾向,达成“违法性继承为原则、违法性截断为例外”的共识,以期对未来的相关立法有所引领。


第 1 章 绪论


1.1 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1.1.1 问题提出

最高法院分别在 2004 年、2006 年的公报中刊登了沈希贤案和夏善荣案①,可以说这是关于行政审判实践最有代表性和最具典型性的案例,其发布意味着关联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模式研究正式提上日程。

在“沈希贤案”中,法院根据《环境保护法》第 13 条规定认为规划局在批准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审查申请方是否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而项目设计任务书的取得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便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获取。也就是说,审查规划许可证的颁发这一行政许可行为(被诉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包含了审查是否存在作为项目设计任务书前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所以当审批项目设计任务书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关联行政行为)本身因缺乏环境影响报告书而具有了合法性瑕疵时,如果颁发规划许可证过程中未对是否存在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就会导致被诉行政行为也具有违法性,即被诉行政行为因此继承了关联行政行为中的违法性。这种现象在学理上有一个专门称呼——“违法性继承”。

而在“夏善荣”案中,二审法院认为,规划局负有签发规划许可证的职权,建设局作为与其同一级别的行政机关并不负有审查规划局职责的责任,建设局的职权范围仅限于审查客观上是否存在该证即可,因此规划许可证(关联行政行为)合法与否不影响验收合格证(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要关联行政行为客观存在且具合法的外形,则被诉行政行为必须受其效力约束,该被诉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不能对关联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进行判断。简而言之,该观点认为对关联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审查只能停留在其行为自身的阶段内,不能延伸到后续被诉行政行为阶段,其违法性无法由被诉行政行为继承,因而发生了违法性阻断。这种现象在学理上有一个专门称呼——“违法性截断”。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关于关联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问题,国内外学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研究,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

1.2.1 国内研究现状国内关于关联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模式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是近十来年才得到国内学者及实务工作者的关注,但业已成为一个被持续讨论的议题。从讨论的内容范围看,主要研究涉及如下:

(1)国内对“关联行政行为”这一专门学术用语没有达成称谓共识。在多元化的行政过程中,当 A 行政行为的作出以 B 行政行为为前提,对 A 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会牵连到 B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而 B 行政行为又非诉讼标的,法院此时就会面临 B 行政行为的审查抉择。对于实务中出现的这一抉择难题抑或现象,理论界对其争论已久,对 B 行政行为尚未进行一个统一的界定。陈红、徐风烈最早在 2008年一文①中采用“前置性行政行为”这一称谓;朱芒教授 2010 年在其文②中选取“先行行政行为”与“后续行政行为”来定义;直到 2011 年窦家应③的文章中才正式出现“关联行政行为”一词。后续学者的研究中还是继续沿用前述三种称谓,尚未达成一致的称谓共识。而到底该选用哪种称谓来界定这种现象及选用原因却无人问津,只有夏新华教授在其文④中对关联行政行为进行释义时专门论述了前述三种称谓的不同及采取“关联行政行为”来定义的原因。

(2)在关联行政行为的应用领域上,有的学者进行一般性探讨,而有的学者将关联行政行为限定在专门领域进行研究。比如,窦家应侧重研究房屋征收过程中关联行政行为的审查问题,郑春燕着力于城乡规划中关联行政行为的审查⑤,肖泽晟探索工商登记领域中关联行政行为的审查问题⑥。大多数学者则是广泛地研究多领域中关联行政行为审查的一般性问题。


第 2 章 关联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模式的界定


2.1 关联行政行为

中国传统文化讲究“无为而治”,与此思想相似,西方传统国家理论也提出,政府无需过分干扰公民日常生活,只要做好“守夜人”便可。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结构不断分化,公共事务日益繁多,政府职能分工逐渐细化,政府的触角遍布各个领域,公民的一生从摇篮到坟墓无不受到政府的管理。在向“行政国家”转型的过程中,现代行政活动方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它不再是由单一的行政行为构成,而是越来越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行政决定的制定往往需要多个行政机关的共同参与和配合。行政行为也不再单单只注重其外在的法律形式,行政行为的程序性、阶段性越来越成为行政法的关注对象。多阶段、多程序成为现代行政活动的显著特点,关联行政行为的概念便应运而生。理论界对关联行政行为的界定颇有争论,分为称谓之争与内容之争,而称谓之争实系概念问题,内容之争实系内涵外延问题。

2.1.1 关联行政行为的内涵与外延

对于“关联行政行为”,理论学界尚无统一称谓。王贵松教授、成协中研究员在其文章中采用“先行行为”①概念,徐键副教授提出“前阶段行为”②,陈红副教授选取“前置性行政行为”③,而夏新华教授则主张“关联行政行为”。夏新华教授认为,前三个概念均只点明了与被诉行政行为时间上的先后关系,并没有充分体现关联行政行为与被诉行政行为两者之间隐含的逻辑关系。④事实上,关联行政行为既要表现出时间或程序的先后顺序,又要揭示法律上的逻辑关系,即关联行政行为与被诉行政行为在法律效力上的关系。这种关联性正是“先行政行为”和“前置性行政行为”概念的不足。

何为“关联”?对于关联行政行为的内涵,理论界也颇具争议。理论界最早对于关联行政行为的关注,应该是江必新教授 1993 年发表的一篇文章。江教授在文章中论述到,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对关联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有效无法准确判定,那么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在认定上就会存在很大难度①。这一论述是从诉讼救济角度出发展开的,其中体现出了非诉与被诉之间的关联关系,所以可视为是法律效力的相关性。因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受到关联行政行为的制约,这就使得法院必须对关联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共同审理,并对该行为的效力进行判断和确认。然而,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不具有对关联行政行为确认的权力,只能在确认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时,需以确认关联行政行为合法性为前提才能进行这一例外情况下,法院才可以对关联行政行为合法性加以确认。而这也正说明,法院对此进行司法审查并非是绝对无条件的,一旦纠纷牵扯到“关联性”,就连“不告不理”这一古老的法律原则都要做出让步。但是,这种“关联性”一定意味着“沾边就管”?不,答案是否定的。“关联性”自身也分亲疏远近,关联程度的强弱影响着司法审查与否及审查标准的宽严。所以法院在面对“关联性”时恐怕不能恣意妄为,而是要严格把控非诉与被诉行政行为间的关联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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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关联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模式

2.2.1 关联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模式的概念

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结构不断分化、社会分工也逐渐细化,以往单个行政机关、单一程序的行政模式在日益复杂、多元化的社会需求面前捉襟见肘,行政活动中出现了一项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需要多方行政机关、多阶段、多程序行政行为联合的趋势。在这种趋势下,不同行政机关在相互合作过程中的参与方式不同,行为之间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关联。由于关联行政行为与被诉行政行为的主客观关联性,两者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的问题。此关联性同样也对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权利处分权产生了一定影响。越来越多的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在行政诉讼中提出对关联行政行为合法审查的诉求抑或在事实与理由部分主张相关的质疑。故在此背景下,对关联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便应运而生。所谓关联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指,在多阶段行政行为或多阶段行政程序的行政过程中,对非诉讼标的的关联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模式选择。而关联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模式则旨在解决“审不审”“怎么审”“审完如何”三个问题,三个问题本身的逻辑递进关系构成了整个司法审查的连贯模式,而对三问题的不同解答进行排列组合则形成了多样化的模式选择。关联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核心其实就是在做一道关于多种模式的选择题。

正是关联行政行为与被诉行政行为的丝缕联系决定了对关联行政行为的审查是司法实践无法回避的事实,所以出于加强司法权对行政活动的监督和实质性解决纠纷维护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考虑,也理应构建和完善对关联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模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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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关联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模式的现状.................................19

3.1 关联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模式的规范梳理.................................19

3.2 关联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模式的实践考察...................................20

第 4 章 关联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模式的重构................................27

4.1 关联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模式重构的视角选取............................27

4.1.1 选取违法性继承视角的必要性.....................................27

4.1.2 选取违法性继承视角的可行性........................................28

结语.........................................35


第 4 章 关联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模式的重构


4.1 关联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模式重构的视角选取

如第二章所述,关联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模式中存在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