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补充侦查制度虽然在刑诉法中所占的篇幅很小,却渗透于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影响深远。作为一项解决首次侦查活动遗留问题的重要程序,补充侦查活动对于打击犯罪具有重要保障,有助于提高庭审质量、保障人权。在实际运行中,补充侦查制度在制度规范和实践应用两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具体而言,我国现有制度对自补和退补的适用顺序和具体适用情形规定笼统甚至没有相关规范,这就导致检察机关对于何时采用何种补侦方式存在疑问甚至滥用,从而引发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摩擦。实践应用中,由于退查提纲不规范、公安机关忽视退查活动等原因,补充侦查效果差、效率低。
为了充分发挥补充侦查制度的监督与救济作用,我们必须要规范补充侦查工作。明确补查工作的具体适用规定,增强引导约束力,规范退侦提纲的制定,加大检察部门与侦查部门在补查过程中的配合强度。在程序规范和制度的内部运行上,发挥补侦应当发挥的成效,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在制度运行方面,检察机关要掌握主动权,使补侦手段实现可控化,【16】优化“案-件比”,实现补侦制度的整体优化,减少程序非法或取证过程非法对证据的影响,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