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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作品的二次获酬权制度研究

日期:2021年01月27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923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1161035215030 论文字数:27844 所属栏目:法律毕业论文写作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员与使用人员、传播人员之间的利益。第二,“公益与私益”。此处的公益指的是社会公众的利益,为了保护社会公益而对著作权人私益进行限制,这是著作权法的基本立法目的之一,或是基于表现自由的目的,或是基于公共教育的需求,或是基于社会公共卫生与生活的必要,这样做都是正当合理的。

此外,纵观域外国家的立法体系,其无一不坚持利益平衡原则。法德两国虽然是传统的著作权法国家,立法上也侧重于保护作者的权利。即便如此,其为了视听产业市场的繁荣发展,也要么规定独占使用权的法定转让,要么新创设出“使用权”以满足公益目的之需要。而且,德国复杂的报酬机制也是不断追求作者与制片人之间利益平衡的结果。美国依仗其健全的行业协议基本上已经实现了立法与实践的平衡,虽然其在法律角度侧重于保护制片人,但是其行业协会的最低基础协议已经将各方利益尽数划分平衡,基础协议的每一次修改、更新都是对各方利益的一次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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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科技的不断创新一直在推动着视听产业的飞速发展,作品传播途径的增加与适用范围的拓宽,都使得作品的市场价值相比于以前而言增涨不少。但是,由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将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尽数转让给制片人,从而使得当前阶段作者与制片人之间出现严重的利益失衡。作者是作品的实际创作人,从当前行业发展环境下,若作者仅仅得到一次性报酬,这对于作者而言是相当不公平的,因此,无论从保护作者权益出发,还是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角度出发,作者的二次获酬权也应该得到全面的保护,这样才符合鼓励作者创作的立法原则。

纵观域外国家,无一不从立法上对作者的获酬权进行全面细致的保护,其中就包含作者的二次获酬权,甚至有些国家从立法角度直接偏袒作者,也有国家虽然没有在立法上对作者给予详尽的保护,但是其具有成熟、完善的行业协会,其行业协会已形成一套完整的运作体系,也实现了对作者二次获酬权的保护。所以,我国在《著作权法(送审稿)》中也为作者设置了二次获酬权,希望通过二次获酬权来平衡作者与制片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而促进视听产业健康前进。但是,送审稿中对于二次获酬权的设置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需要明确列明权利、义务主体,借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帮助权利主体实现权利,而且还应该赋予权利主体获取与计算二次获酬费用有关的信息的权利,即赋予其知情权。除此之外,二次获酬权的计算标准、计算方式、支付途径、有限期限等问题,由于过于细致且易受市场变化的影响,所以这些内容不宜通过立法进行规制,本文认为此类问题应该由当事人通过行业协会予以约定。通过法定与约定相结合的立法模式设置二次获酬权,更贴近我国当前阶段视听产业的发展现状,有助于化解利益失衡,促进产业健康、平稳。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