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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性质法律研究

日期:2020年05月02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195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004291454517391 论文字数:20655 所属栏目:法律毕业论文写作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罚说”.................................22

(2)“不予减免处罚说”..............................23


四、对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合理处理规则的提出


(一)量刑规则的提出

1.观点分析

对于放弃重复侵害行为中行为人的刑罚适用问题,学界也存在诸多争议,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得出了不同的结论,笔者试将其中主要的几个观点列举如下:

(1)“减免处罚说”

有学者从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否具备中止犯减免处罚的依据”这一角度出发,认为应对其减免刑罚。关于中止犯减免处罚的依据,主流观点采取法律说(违法减少、责任减少)与政策说(金桥理论)的并合说,一般而言,刑法理论通说认为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来自三个方面:第一,从客观方面说,行为人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使得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第二,从主观方面说,行为人自动否定、放弃了原来的犯罪意图,这是没有发生犯罪结果的主观原因,表明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大为减少;第三,对中止犯减免刑罚,有利于鼓励罪犯中止犯罪,避免给法益造成实际损害。

据此我们可以以连续枪击案为例进行分析,从主观方面说,犯罪分子放弃再次枪击的行为,体现了其较“继续开枪者”相比相对较轻的主观恶性,而自动放弃杀人意图也使得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大为减少;从客观方面看,放弃再次枪击的行为,客观上防止了在第二次枪击中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从刑事政策角度考虑,“认定中止”将有利于鼓励罪犯中止继续射击,避免给法益造成实际损害。故而此时犯罪分子放弃再次枪击的行为理论上符合了对中止减刑的依据,而既然刑法认为应对中止犯减免处罚,那么同理,对于类似情形——放弃重复侵害行为中的犯罪分子,也应对其减免处罚。正如张明楷教授说的,中止犯免除处罚的根据是行为人没有特殊预防的必要性。既然行为人在可以继续实施杀人行为的情况下完全放弃了杀人行为,就说明其回到了合法性的轨道,没有必要再用刑罚预防其杀人,否则就陷入了单纯的报应,因而不当。认定为杀人中止,对被害人法益的保护同样有利。一方面,法益侵害结果没有发生,被害人的生命没有受到侵害。另一方面,认定犯罪中止时,不会担心被害人的告发,而实施对被害人更为不利的行为。如果认定犯罪未遂,就面临着被害人的告发,为了防止告发,行为人反而会实施对被害人更为不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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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的结论是,对放弃重复侵害行为而言,合理的处理规则是将其认定为犯罪中止,并对罪犯减轻处罚,但不得适用免除处罚(即便未造成损害结果)。

上述结论似乎和“中止说”的结论一致,但两者的论证逻辑有本质的区别。“中止说”的论证逻辑为:首先解释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符合中止的构成要件,其次根据犯罪停止形态理论或其他学理解释得出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在构成中止后不再成立未遂,最后理所当然地认为对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应适用中止的量刑。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通过分析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定性分歧的产生原因,得出结论:在我国现阶段的刑事立法体系下,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既符合未遂的定义,又符合中止的定义,在此基础上讨论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构成中止还是未遂不再具有现实意义,因为不论将之定性为中止或是未遂,其论证逻辑都是不圆满的。以上述结论为基础,本文不再从“中止理论”、“未遂理论”或“犯罪停止形态理论”出发去讨论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性质问题,转而对放弃重复侵害行为自身所具备的特殊性予以确认,即明确其与一般的犯罪中止和一般的犯罪未遂存在本质区别,并从该特殊性出发,讨论并权衡不同量刑规则之间的利弊及其优先适用性,最终提出对放弃重复侵害合理的量刑规则,并以该量刑规则为基础,提出对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合理定性规则。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