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笔者以《信托法》为依据,参考我国台湾地区预收款信托的实践经验和相关法律规定、国内对消费信托的现有研究,运用案例分析、类比推理、比较分析等方法,对消费信托制度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从理论和实践方面介绍消费信托的理论内涵、各方法律关系,提出了消费信托目前存在的一些实践困境和难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一、 消费信托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支持
(一)消费信托的理论基础概述
我国的消费信托制度借鉴了我国台湾地区的预收款信托制度,国内对于消费消费还不甚了解,2013 年 11 月中信信托公司推出的“嘉丽泽国际健康岛”项目是消费信托的开端。该项目的认购者可在五年内享有“嘉丽泽国际健康岛”旅游度假等相关服务。2014 年 9 月 22 日中信信托公司联合百度公司共同推出了全国首单互联网消费信托——百度消费权益信托,消费项目是电影《黄金时代》。消费信托无疑是大数据时代的产物,也是大众消费需求金融化、智能化的产物。
1. 消费信托的概念
不同产业的跨界融合、产融结合、买卖双方对接,是一场引领经济领域变革的新事物。
在消费信托中,信托公司是消费信托的受托人,根据市场调查以及与产业方的合作推出迎合当下消费需求的信托产品,通过建立单独的银行账号管理消费者资金,并可以将资金投资到低风险项目获得资金增值;消费者是消费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消费者将资金交付给信托公司或者消费平台,其信托目的是获取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而非金钱回报,这是消费信托的立足点和落脚点。
2. 消费信托的特征
(1)消费性。消费信托在受益权的实现上必须指向的是消费,这是消费信托产生的法律要求和制度要求。首先,消费信托设立的目的是实现消费权益,满足客户的消费需求,这样可以避免陷入集合资金计划私募和合格投资者的限制;其次避免了触碰非法集资的法律警戒线,使消费信托合法化运作。
(2)信托性。消费信托运用信托的基本模式,将消费信托项目形成的资金池作为信托财产信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对资金池进行主动管理和运用,实现资金的增值,发挥信托的优势。
(3)中介性。有些消费信托的受托人即信托公司,不参与资金的运用,仅仅起到产融双方中介桥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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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费信托的制度支持
1. 消费信托的制度支持——信托制度
信托起源于英美法系,中国现代信托业起源于 20 世纪中叶,经历了五次整顿,在整顿中艰难的发展着,《信托法》的出台是我国信托移植中的重大事件,也是我国信托发展的关键。
信托简而言之就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比如说,甲在其子十八岁之前拿出一百万元交给某信托公司,约定将投资收益作为乙的生活费,当乙年满十八岁以后再将本金交给乙作为创业基金,这就是典型的信托法律关系。
(1)信托的制度优势
第一,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的自有财产,任何一方及其债权人不能对信托财产主张强制执行。第二,信托财产的同一性。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不因交易的次数、种类和交易对方的不同而产生变化,即信托财产不论形态如何变化都是信托合同中的信托财产。就如同,某人将自己的大楼信托给信托公司甲用来出租,大楼遭火灾焚毁,甲代投资人领取保证金,此保证金就如同大楼的租金,在信托中为信托财产的一部分,甲的债权人不能对该保证金有所主张,即投资人可以优先取回该保证金;相比之下,如果是委托,投资人就某甲存入自己账户中的保险金所处地位与甲其他普通债权人并无二致,倘若资产不足清偿负债,不过能参与分配罢了。
第三,信托财产的有限性。信托在正常运作过程中且在不存在违约情形时,受托人以信托财产支付损失,委托人和受益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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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消费信托的交易模式与法律分析
(一)消费信托的交易模式
消费信托的交易结构包括了基本交易结构以及在互联发展背景下的互联网多层嵌套交易模式,基本交易结构是多层嵌套交易结构的基础。
1. 消费信托的基本交易结构
消费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服务,并监督产业方对信托财产的使用,保障消费者消费权益的实现并防止侵害消费者的消费权益。信托流程如图:第一,消费者向信托公司支付一定的金钱用于购买指定商品和服务的未来消费权益;第二,信托公司向生产商(服务商)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服务,资金存放在信托公司在银行开立的独立账户;第三,生产商(服务商)保留部分预付款,剩余资金由生产商(服务商)作为委托人信托给信托公司进行投资;第四,信托公司将投资本金及收益用于返还消费者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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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费信托的案例分析
案例:中信消费信托 1 号·携程系列信托项目
上海携程和中信信托合作,上海携程推出两种携程礼品卡包括“任我行”和“任我游”,自然人及其它投资者可以作为委托人通过中信信托向携程上海购买携程礼品卡。礼品卡的预付价值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项目指定中信信托向携程购买并分配取得的携程礼品卡初始可消费额度,礼品卡内预付价值一元等于一元人民币,具体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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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消费信托面临的法律难题与解决建议...............22
(一)消费信托面临的法律难题.................22
(二)消费信托的解决建议.............30
三、 消费信托面临的法律难题与解决建议
(一)消费信托面临的法律难题
1. 合格投资者门槛问题
设立信托,必须要有合格的当事人,所谓“合格”,是指信托当事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等特定类型的信托的委托人,除了要满足《信托法》要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外,还要满足特别的资格要求,即《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目前对消费信托定性为单一事务管理类信托,对消费信托委托人的要求基本没有。但是消费信托是一种金融创新产品,金融产品所具有的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决定了金融消费者必须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消费信托既不能没有门槛限制也不能指定过高的门槛。
从当前的法律现状来看,关于消费信托的委托人门槛的管理办法尚未出台,投资者只需要在销售平台上注册账号、选择产品、支付费用即可,最低一元起投,由此可见消费信托的合格投资者门槛有待完善。P2P 模式与消费信托相似的普惠性、金融性,给消费信托合格投资者的限定有一定借鉴。在网贷平台上投资项目时,投资者首先要接受金融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测评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在线答题测评、现场测试、电话访谈等形式。让投资者有一个心理认知,做好心理预期。然后网贷平台根据测评或访谈得到的数据,对投资者的风险类型进行评分划分等级。网贷平台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担等级和风险偏好进行个性化推荐和搭配,风险承受等级越高可供选择的投资产品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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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2013 年 11 月中信信托公司推出的“嘉丽泽国际健康岛”项目是消费信托的开端。2014 年 9 月 22 日中信信托公司联合百度公司共同推出全国首单互联网消费信托——百度消费权益信托。2015 年 9 月 8 日,在 2015 百度世界大会分论坛上,中信信托联合百度共同推出的互联网消费众筹平台正式上线,互联网消费信托实现升级。消费信托逐渐走入社会和生活,也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但是对于消费信托的研究尚处起步阶段,尤其缺乏法学领域对于消费信托理论和架构的法律分析,这无疑不利于消费信托的进一步发展。消费信托是信托业发展遇到瓶颈时的转型,其响应了国家“互联网+”的发展号召,也顺应了国家扩大内需的政策,符合当下的时代背景。
但目前我国消费信托还处于不断摸索阶段,法律体系不健全,监管不严等问题,让消费信托的发展争议很大。消费信托要想走上更加规范化的道路,实现更长远的发展,需要政府、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的通力合作,从立法、制度、管理、监督、产品设计、风险控制等方面出发,不断优化我国消费信托制度的发展环境。消费信托经营模式和法律制度不断完善,能够使消费信托始终坚持在合规、合法的道路上,发挥信托制度的优势,不走集合资金计划的老路,也不触碰非法集资的邪路。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化国家的大背景下,不断完善我国消费信托法律体系,构架完善的立法体系、监督体系、行业自律制度,通过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优秀发展经验为我国消费信托的本土化发展插上腾飞的翅膀,为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寻找新的增长点,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助推力。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