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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行政约谈法律制度研究

日期:2018年03月26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401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803251330084138 论文字数:16523 所属栏目:法律毕业论文写作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法律毕业论文,本文以食品安全行政约谈为主要内容,对相关国内各种学术著作、期刊文献、法律法规等进行整理归纳,做了综合的分析,希望能对其的内容有更全面的认识。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背景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出现,以致于出现了一些影响非常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例如,2016年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汉堡里有虫”、“会发光的猪肉”、“饿了吗黑作坊”。越发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一个亟需解决和统筹协调的问题,因此,必须加大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

2010年食品安全行政约谈的重要性被大大提升,成为部委规章的重要内容,此后食品安全行政约谈在食品安全管理领域被广泛使用。食品安全行政约谈的运用缓解了约谈主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之间的矛盾,为食品安全监管领域注入了一股柔性执法的暖流,获得了良好的效果。然而,由于立法的不健全、程序的不完善、监督与救济的缺失等,使得食品安全行政约谈在运行中产生了很多问题。为了提升食品安全行政约谈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所以对其进行了深入研究。

《食品安全法》使得食品安全行政约谈由规章上升到法律层面,使得食品安全行政约谈变得十分重要,鉴于此,本文对食品安全行政约谈制度进行研究,其学术意义在于,结合《食品安全法》和《行政法学》的相关理论,从新的视角切入研究约谈,为后续的食品安全行政约谈研究提供理论基础。其实践意义在于,对食品安全行政约谈进行现状分析和对策研宄,推进食品安全行政约谈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为食品安全监管和柔性执法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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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内容与方法

文章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主要从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四个方面进行介绍。第二部分食品安全行政约谈的理论分析,该部分是从约谈概念开始,分析了约谈属性,讲述了平衡论、公众参与论、服务论的重要性。第三部分食品安全行政约谈的要素分析,该部分从主体、对象、内容、程序、结果五个方面,对食品安全行政约谈进行了深层剖析。第四部分食品安全行政约谈存在的现状分析,笔者在该部分对食品安全行政约谈的制度层面进行了思考,深度剖析了行政约谈在食品安全领域方面存在的缺陷,发现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立法冲突、程序瑕疵、监督与救济机制缺失、约谈强制化、约谈主体不明确。第五部分食品安全行政约谈的策略选择,该部分对食品安全行政约谈制度如何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通过对立法建制、主体规范、程序完善、监督救济机制构建、尊重理念这五个方面的分析,以期能对其的规范和实践提供一个完美框架。

本文采取了两种研究方法:

第一,实证分析法,本文通过对食品安全行政约谈的调研和案例研究,梳理了实践中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文献分析法,本文以食品安全行政约谈为主要内容,对相关国内各种学术著作、期刊文献、法律法规等进行整理归纳,做了综合的分析,希望能对其的内容有更全面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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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食品安全行政约谈理论分析


2.1食品安全行政约谈内涵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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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食品安全行政约谈属性分析

法律对于一种行为的定性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它影响着该种行为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程序、内容、结果、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对于约谈性质的准确定位与其在食品安全行政约谈中将处于何种地位以及有关理论与实践层面的研究都有着直接关联,因而厘清其性质是后续研究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

2.2.1独立行为与非独立行为之争

关于食品安全行政约谈行为的性质,当前有着“独立”和“非独立”之争。主张“独立”说的人认为,食品安全行政约谈不管是在概念上还是在效果上都拥有特殊价值。但不赞同食品安全行政约谈拥有独立价值的人,将食品安全行政约谈和了解情况混为一谈。笔者认为,食品安全行政约谈是拥有独特意义的。主张非独立行为说的人把食品安全行政约谈作为食药监管理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具体行为之前的一个阶段性的过程,只是起到了解情况的作用,并没有什么与众不同。但是,笔者却不那么认为,事实上了解情况、查寻事实的步骤几乎是所有行政行为做出都必须包括的环节,并且这些都不是食品安全行政约谈制度的主要价值,食品安全行政约谈在食品安全管理活动中起到的是交流、劝诫和教育的作用。换位思考,站在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角度考虑,若将食品安全行政约谈界定为非独立的行政行为,那么其在权利受到损害时就不能够寻求救济,这样其在约谈时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食药监管理部门在日常的执法活动中,为了可以不承担责任,可能会假借食品安全行政约谈非独立之名义实施强制行政,这样实际上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更加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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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食品安全行政约谈要素分析..............11

3.1食品安全行政约谈主体..........11

3.2食品安全行政约谈对象............11

第四章食品安全行政约谈现状分析............14

4.1立法现状及实施现状............14

4.1.1行政约谈立法现状..........14

4.1.2食品安全行政约谈立法现状..............15

第五章食品安全行政约谈策略选择..............20

5.1食品安全行政约谈立法健全..................20

5.2食品安全行政约谈主体规范化............20


第五章食品安全行政约谈策略选择


5.1食品安全行政约谈立法健全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行政约谈的法律依据非常的少,主要是部委规章。现实生活中,大多数食品安全行政约谈行为做出依据的都是政府的内部文件或者行政执法措施。食品安全行政约谈想要实施的更好,首当其冲的是消除与食品安全行政约谈本质不符合的规范性文件,并在对食品安全行政约谈形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统一归纳整理。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应当废止《餐饮约谈通知》,对《食品约谈办法》的启动条件、适用主体、对象、内容、程序、责任承担进一步细化、规范化,把它作为地方性规章文件制定的依据。具体食品安全约谈制度的修正和健全,不仅有利于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更加有助于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身利益的维护。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主体论中的首要概念,其以享有行政权、独立承担责任为识别标准。食品安全行政约谈主体资格的规范,有两方面的意义。第一,食药监管理部门在实施约谈时,其行为是直接带着国家强制力的,会影响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实施食品安全行政约谈的组织没有资格,那么其行为就没有相应的效力,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利益的就没有影响,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不服从其约谈的整改要求。第二,依据现有的理论,充当诉讼被告的需是行政主体。因此,食品安全行政约谈主体的规范化,可以在约谈被异化的有强制力时,寻求责任承担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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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现代社会是一个复杂而多元化的利益博弈集合体,特别是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改革时期,食品安全利益冲突频发,这对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食品安全行政约谈作为典型的非强制性的管理方式,是执法机制创新、方法创新的产物,有助于阻止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发生,使食品安全监管更加完善。近年来,食品安全行政约谈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学术界尚未对食品安全行政约谈这一新方式给予足够重视,所以,其理论基础尚不够牢固,程序规制亦不完善,致使食品安全行政约谈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其应有之作用。笔者通过手头为数不多的参考资料,对食品安全行政约谈进行了初探,厘清了食品安全行政约谈的理论基础,梳理了食品安全行政约谈的要素,对食品安全行政约谈存在的不足和缺陷进行了分析思考,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在对食品安全行政约谈的了解过程中,由于笔者才疏学浅,资料和素材储备的不充分,在某些地方的研究还不够深入,比如说在剖析食品安全行政约谈产生的理论基础时,笔者只是简单的进行了概述,却没有深入研究,这些虽然对文章的整体来说没有太大的影响,可是对于笔者来说其仍是一个需要继续研究的地方。文章第五部分关于食品安全行政约谈的完善方面,对笔者来说依旧是一个没有完成的工作,仍需花费一些时间和精力在其上面。但笔者认为,自己的努力将为食品安全行政约谈的研究注入一股新的力量,为后续的食品安全行政约谈研宄提供些许帮助。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