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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场勘查见证人法律制度探析 - 法律毕业论文写作 - 无忧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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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场勘查见证人法律制度探析

日期:2018年03月25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787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803242131592766 论文字数:20574 所属栏目:法律毕业论文写作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法律毕业论文,本文以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阶段的现场勘查见证人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在分析该法律制度设立的依据和不同区域、国家有关该制度的典型模式优缺点后,从我国现行法律和部门规章入手,介绍了我国现场勘查见证人法律制度的法律现状并提出该法律制度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研究背景

江西省遂川县2013年9月的某日上午发生了一起强奸案,年近六旬的刘某见同村张某未满14岁的女儿一人在家,便将其引诱至房间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但因个人生理问题未能对张某造成身体损害。案发后三十多个小时被害人家属才发现并报案,刘某归案认罪。在该案件的现场勘査过程中,办案的侦查人员不仅未携带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而且未邀请见证人参与。在法庭的一审辩护中,辩护律师以“侦查人员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程序违法”和刑讯逼供为由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由于本案证人皆为被害人亲属,辩护律师还有一条辩护意见即“证人证言存在利害关系,证明力弱”。法庭审理后出于案件形成的证据链完整,且检察机关未当庭出示可能存在刑讯逼供嫌疑的供述的原因,未予采纳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认为刘某强奸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反思这个案件,我们会发现侦查机关在此案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未能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部门规章中有关现场勘验、检查程序必须邀请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参与见证要求,导致现场勘查所获证据缺乏公信力。虽然此案中侦査人员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对案件判决的不利影响,但是透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现场勘查见证人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以及存在的问题。

国家权力本位主义一直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观念,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有用利器。新中国的成立以及改革开放,完善了法律制度,确立了法治观念,但这种传统的主流观念还是深刻的影响了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在我国职权主义诉讼结构模式下,对侦查权这种国家权力的制约力度不够,导致侵犯诉讼参与人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2004年“人权”写入了宪法修正案。八年后的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列为其基本任务,写入总则,不仅如此,从证据制度、侦查程序等很多环节加以改进,以实现这项基本任务。现场勘查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阶段的重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如何能够完成保障人权的任务,即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应该引起足够关注。因此,除了侦查人员认真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现场勘查规则认真履行职责外,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参与现场勘査,也是一种必要的辅助手段,有利于监督侦查权力行使,保障当事人权利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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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综述

国内有关现场勘查见证人法律制度成体系的著作并不多,涉及到的文章、论文屈指可数,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类:

第一,以法律执行为视角,肯定现场勘查见证人法律制度,并提出改进意见。刑事诉讼法未修改前,早在2004年,李莉、周旺在细致的分析了现场勘查见证程序运行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在法律制度、思想观念、公安勘查队伍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为该问题的法理研究提供了实务基础。

第二,以法律责任为视角,肯定现场勘查见证人法律制度,并提出改进意见。2011年中国政法大学的谷红将现场勘查见证人法律制度与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相结合,在研究了该法律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后,分析将其纳入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制度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并提出在见证人选任资格、权利义务和告知义务三个方面的制度构想。

第三,以法律监督为视角,肯定现场勘查见证人法律制度,并提出改进意见。2012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但有关现场勘查见证人法律制度的改革并不到位,问题依旧存在,探讨一直持续。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张宏认为在现场勘查阶段设立见证人的法律制度,目的在于控制现场勘查阶段侦查权的行使,并对现场勘查行为的合法性加以证明。但现场勘查见证人法律制度的设立对现场勘查这项侦查权力行使的监督仅起到辅助作用,还应从加强诉讼参与人权利以及相关部门纵向与横向的监督共同完成这一阶段对侦杳权的控制。从另一视角分析了现场勘查见证人法律制度。

第四,否定现场勘查见证人法律制度。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邵武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熊宏结合自身工作经验认为,在我国目前不进行相关法律修改的情况下,直接取消该制度有利于解决见证人身份的界定困难,见证人影响侦查的保密,见证人影响司法效率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形同虚设等方面好处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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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现场勘查见证人法律制度的设立原则与模式


2.1现场勘查见证人法律制度的设立原则

2.1.1程序公正原则是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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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现场勘查见证人法律制度的模式

出于制约侦查权、追求侦查程序公正的价值以及实现对当事人人权的保障,大多数区域或国家都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设置了现场勘查见证人的法律制度。但是由于不同区域、国家的文化背景、立法宗旨和法律传统等方面存在差异,有关现场勘查见证人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也大相径庭。我国有关现场勘查见证人的法律法规内容较为概括,但是绝大多数的区域和国家都在刑事诉讼法典中对现场勘查见证人的法律地位、相关权利义务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从现场勘查见证人参与见证的法律地位的角度出发,本文分别选取了俄罗斯、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我国香港地区和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区分为四种类型进行分析研究。

2.2.1独立诉讼参与人模式

独立诉讼参与人模式是指现场勘查见证人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参与刑事诉讼,与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不相等同,应是与案件无关的第三方自然人。俄罗斯即是这种模式的代表国家。按照《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60条、第107、第177条9以及第285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俄罗斯赋予见证人独立刑事诉讼参与人的法律地位,并与证人、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区别开来。用“首要条件”的表述确认了现场勘查见证人参与勘查程序的强制性。详细地规定了见证人的主体资格和相关的权利义务,比如保守秘密、查阅笔录等。此外,还规定了现场勘查见证程序的例外情形与处理方式。由此可见,俄罗斯对于现场勘查见证人的相关规定较为完善、细致,法律有关其诉讼地位、权利义务等的相关规定对现场勘查的实践而言具有可操作性,使现场勘查见证人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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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我国现场勘查见证人法律制度的现状和问题............15

3.1我国现场勘查见证人法律制度的现状..........15

3.1.1我国现场勘查见证人制度的法律规范...............15

3.1.2我国现场勘查见证人法律制度的内容.............16

第四章完善我国现场勘查见证人法律制度的建议..............21

4.1赋予见证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地位.............21

4.2完善现场勘査见证人主体资格及审查方式...............22


第四章完善我国现场勘查见证人法律制度的建议


4.1赋予见证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地位

如果刑事诉讼法确定将见证人纳入诉讼参与人的范畴,就涉及到是以独立身份纳入,还是纳入现有诉讼参与人中的一种。有观点认为可以参照“等同证人模式”确定现场勘查见证人的诉讼地位。即将见证人纳入现有刑事诉讼参与人中“证人”的范畴,享有并履行证人权利和义务。本文认为如果将见证人等同证人就无法确定其“与案件无关的”主体资格,也可能影响到现场勘查所获证据的公信力。所以,根据不同区域、国家现场勘查见证人法律制度模式的分析,我国有关现场勘查见证人的原则性规定与俄罗斯的“独立诉讼参与人模式”较为相似。《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将刑事见证人规定在了“刑事诉讼的其他参加人”这一专门章节,明确了其诉讼地位。同时,该法第六十条界定了见证人的概念,应是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经警察或检察人员邀请见证侦查行为的人。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将见证人纳入诉讼参与人的范畴,赋予其独立的诉讼地位,让其与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共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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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以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提出问题,就研究背景、意义、基础、方法和相关的概念界定之后,分析我国有关现场勘查见证人法律制度的设立原则,提出该制度的价值追求是“程序公正原则”,制度基础是“权力制约原则”和直接目的“人权保障原则”。并就不同区域、不同国家的现场勘查见证人法律制度模式作了比较分析。就该制度在我国因前的法律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探讨,指出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下,现场勘查见证人制度的突出问题有:现场勘查见证人法律地位不确定、现场勘查见证人主体资格及审查方式存在瑕疵、现场勘查见证人的权利义务不具体、现场勘查见证程序和法律责任不明确和强制见证制度缺乏灵活性五个方面。最后针对前而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赋予见证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地位、完善现场勘查见证人资格条件并改变资格审查方式、规定现场勘查见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现场勘查见证程序和法律责任和规定强制勘查见证的例外,希望能够对我国现场勘查见证人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发展贡献自己的微弱力量。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