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税收中运用到的《会计法》
【摘 要】人们普遍认为:会计工作的三大职能(反映、监督和参与决策)中,监督职能是最薄弱的环节。会计监督在某些企业中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从而就出现了名目繁多的会计造假与舞弊现象。修订后的新《会计法》着重加强了这方面的立法,使得我们的会计工作在监督职能上有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会计法》
《会计法》对会计监督职能赋予了更广泛的含义。在第四章会计监督中提及了三个方面的监督内容,即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社会会计监督以及政府会计监督,形成了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会计监督体系。[1]本文拟着重阐述《会计法》与企业内部会计监会计满足纳税、征税。帮写论文再加上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断提高,更为两者的衔接打下了基础。持续经营下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衔接的对策主要是:
一、税收法律体系的健全。
建立法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取代目前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取消农业税,将其所得税功能并入到法人所得税和自然人所得税,将其流转税功能并入流转税体系,资源税的功能并入资源税体系。帮写论文从而解决现有税法中各税种相互影响、重复纳税的现象。
二、成本费用扣除采用据实扣除制。
从表面上看,这样做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小所得税税基,减少财政收入,但收入、费用确认标准的统一,可以实现纳税成本和征税成本的降低,减小对纳税人的冲击,从而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另一方面,差异的减小,也有利于会计信息发挥相应的作用,解决纳税对现金流转的影响及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源相互影响的问题。
三、所得税法律语言的会计化。
纳税对象与经济活动往往是通过会计语言、观念反映在有关的会计信息中的,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也基本上采用查账征收。[2]如果在制定具体的税收措施时,不充分考虑会计信息特征,就会在税收征管的具体过程中,增加征收的难度和主观随意性。帮写论文因而税收立法必须重视法律语言会计化,相同的经济内含尽可能采用会计语言,力求减少不必要的差异。
四、法律法规制定部门间的沟通。
由于我国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的制定,分别隶属于不同职能部门,会计制度的具体制定者为财政部会计司,税法的制定者为财政部税政司。[3]他们之间的沟通与合作非常重要,作为会计制度的制定者,一方面要满足会计报表的要求,另一方面要尽可能满足纳税基础资料的需要;帮写论文作为税收法律制度的制定者,一方面需要满足纳税、征税的需求,另一方面要尽可能与会计保持一致,使得纳税调整项目减少到最低限度,以减少实际征纳的难度。
五、会计措施的改进。
首先是会计体系的健全,在持续经营下财务会计已日趋完整,税务会计可从属于财务会计体系,不需要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另成新的会计体系,只是账簿体系尚需完善。帮写论文具体说,会计账簿体系应解决如何反映会计与税法差异形成过程的问题。其次,改进具体的会计处理办法。
参考文献
[1]参见《美国加重对侵犯版权的刑事处罚》,载《著作权》,1993年第3期.
[2]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3月第1版,第255、256页。
[3]王光、少玉华:《论对侵犯著作权的刑事司法救济》,载《政法丛刊》,198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