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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写法学论文:《法律》明确了罪名之间的哪些关系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151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205122106165668 论文字数:2535 所属栏目:法律毕业论文写作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本科毕业论文 BA Thesis
相关标签:罪名层次

帮写法学论文:《法律》明确了罪名之间的哪些关系

 

【摘  要】五个罪名作为罪名的最低层次,只有包容性个罪名才有,是包容罪名在具体使用过程中实际适用的,经过分解的罪名。它虽可在实践中独立适用,但实质上它源于一个包容罪名.具有明显的依附性,因而,亚个罪名的讨论总是要和个罪名联系起来进行。明确亚个罪名层次的存在,对于具体案件的一罪数罪、个犯共犯等问题的澄清是大有帮助的。

 

【关键词】罪名层次

 

一、罪名层次,它是类罪名的种概念,指以相同直接客体、犯罪方法或犯罪对象及其他客观联系为依据对个罪名进行划分后归纳的罪名。

 

标准不一,种罪名各不相同,所包括的个罪名及其数目也不同,并有可能出现交叉现象,甚至出现属于不同类罪名的个罪名被归之于同一种罪名的情况。[1]种罪名层次并未被刑法典分则所反映,但在《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等单行刑法中,其现实存在得到了充分体现,同时亦为所有著作在构筑刑法各论体系时所采用,在阐述每类罪时,总将类罪名划分为若干种罪名。

 

介于类罪名与个罪名之间的中间罪名层次已为学者所注意。帮写法学论文如有人认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是一种带有类别特点的罪名,有人认为税收犯罪是一新的罪群,或认为走私犯罪是一集合罪名。所谓带有类别特点的罪名、罪群、集合罪名,实际就是种罪名。[2]以往法学界自觉或不自觉运用着这一中间罪名层次,只是并未从各论的一般意义上揭示出种罪名概念及其层次地位。种罪名在罪名层次中居于个罪名之上,类罪名之下:这是其主要特征。

 

有学者在将罪名分类为单一罪名和概括罪名时,认为集合罪名即将数种各有特定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冠之.60.以一个高度概念性的罪名,是与单一罪名并列的概括罪名的一种,包括法定集合罪名和学理集合罪名,前者如投机倒把罪等,后者如毒品罪、贿赂罪等。这种观点是不科学的。帮写法学论文概括罪名,是指在一个罪名中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分支罪名并可分解使用的罪名。

 

二、法定集合罪名作为概括罪名,显然应有分解使用功能

 

所谓法定集合罪名实质仍是个罪名,与单一罪名无甚区别,只是前者所依据的分则条文可能包括多种行为方式或犯罪对象而已。[3]在横向类别划分上,论者将学理集合罪名与单一罪名并列更值得商榷。帮写法学论文认为学理集合罪名是指以理论研究的便利为目的,对具有客观内在联系的数个罪名加以高度概括的罪名,即学理集合罪名如贿赂罪包括了单一罪名,由于忽略了罪名的层次性,越级划分造成了子项相容的逻辑错误。

 

可见二者并非同一层次的罪名,无法并列。所谓学理集合罪名实质是居于单一罪名之上的种罪名,同时也并非仅在学理中存在,在刑事立法中已屡见不鲜。[4]种罪名的名称及数目是不确定的。帮写法学论文作为数个罪名的种类称呼,它居于类罪名与个罪名之间,因而潜含着一定条件下向类罪名过渡的趋势。如有学者认为走私犯罪已成为一种集合罪名,使刑法设立走私犯罪一章成为可能。

 

有些论著在构造各论体系时,已将类罪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罪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各自成章,蕴含着在各论体系中将此种罪名作为类罪名的价值取向。[5]种罪名的意义也正是在于不局限于同一类罪名范围内,将有一定联系的罪名综合研究,科学认识各种犯罪之间的关系,在个罪名与类罪名之间构筑桥梁,为单行刑事立法作指导,并为分则体系的完善,类罪名的科学分类奠定基础。

 

三、最重要的层次

 

四个罪名层次中最为重要的是个罪名层次,这是罪名的第三层次。帮写法学论文一般所指的罪名往往是指个罪名层次而言。个罪名概念目前在学界有三种表述,其一为:罪名是指犯罪的名称;其二为:罪名是某种犯罪行为的最本质特征的简明概括;其三认为具体罪名是指某一具体犯罪的具体名称。[6]第一种表述在逻辑上犯了同义反复的错误,无助于概念性质的剖析,后两者三然强调了罪名的具体性等特征,但未能从根本上与前二层次的罪名相区别。

 

个罪名是定罪量刑的法律基础,个罪名层次之所以在罪名层次中占最重要地位,无非是它对具体案件的定罪量刑具有直接意义,而类罪名和种罪名层次并不附有作为量刑依据的法定刑,因而不宜作为定罪的罪名,从这个意义上确定个罪名概念才是科学的。帮写法学论文所谓个罪名,即对定罪量刑具有直接意义的个别化抽象罪名。

 

个别化是指个罪名之间不存在相容关系,彼此独立,而不象类罪名或种罪名还包含数个罪名;抽象性是指个罪名仅仅是法律的规定或理论的概括,属于观念范畴,还有待在适用中依据案件主要事实特征,综合具体案情使用,即还有一个具体化的过程。[7]学界的罪名分类绝大部分是在个罪名层次进行的,这些分类一定程度上存在可商榷之处。

 

我们认为,从个罪名是否具有确定性,即抽象性罪名在具体化过程中,是直接适用或可分解使用,包容更低层次罪名的角度,可以将个罪名划分为单一罪名和包容罪名。帮写法学论文单一罪名是绝对确定罪名,不能分解使用,其确定性存在不依赖实际行为的发生,即在具体化过程中其抽象性罪名无须改变即可直接适用的罪名。

 

四、结语

 

非确定性罪名指法律并未对该罪名内容直接作明确表述需要结合有关规定和实际行为分析确定,典型的如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与选择性罪名在外延、内涵上的相对确定性不同,非确定性罪名的外延是不确定的,它必然包容数亚个罪名,帮写法学论文从其包容上无法判断会出现何种具体亚个罪名,实践中非确定性罪名不能被采用,需要对行为性质进行认定,同时参照具体行为定罪,如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选择性罪名从个罪名上,即可确定其亚个罪名,而且本身又可独立适用。

 

参考文献:
[1]冯亦彦:《论有关罪名的几个问题》,《法学》,1986年第4期。
[2]王勇:《论罪名》,《中国法学》.1988年第3期。
[3]周圣言:众罪名探讨》,《法学评论夯,1985年第5期。
[4]李恩慈:《走私犯罪的罪行分解和适用效力》,《法律科学》,1993年第4期。
[5]赵秉志、吴振兴主编:《刑法学通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目录。
[6]周其华、孙膺杰编著:《实用刑法读本》,吉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00页。
[7]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36页。
[8]赵廷光主编:银中国刑法原理·各论卷》,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0页。必母余淦才等著:《罪名辩析》,浙江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一10页,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