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写论文:《法律法规》对各类罪名的判定分析
【摘 要】论罪名的层次林维罪名理论是刑法基本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是刑法分则的最基本理论问题之一。研究罪名对于刑法分则体系及其具体规定的理解有着重大意义。因而,加强罪名研究,包括罪名层次研究,是一项具有现实意义的任务。本文即对罪名层次问题略作探讨。
【关键词】罪名
一、所谓罪名,是犯罪本质或主要特征的概括。
但以往对于罪名的分析,只有罪名的分类即类别划分,而没有罪名的层次划分。如从不同角度将罪名分为类罪名和个罪名,基本罪名和修正罪名,单一罪名和概括罪名,确定罪名和不确定罪名;或从理论概括和司法实践角度将罪名分为学理罪名和司法罪名;帮写论文或将罪名分类为类罪名和个罪名,单一罪名、并列罪名和选择罪名,司法罪名、立法罪名和理论罪名,确定罪名和假定罪名,法定罪名和类推罪名。学界认为以上划分都是罪名的分类,即类别划分。
任何事物都有一定的结构形式,罪名也不例外。[1]结构范畴作为表征事物内各要素的组合方式、结合方式的范畴,其相互联结的方式是有一定规则即是有序的。复杂的结构并不局限于诸要素的构成方式,同时还是诸多层次的联结方式,把层次引入结构中,就形成纵向结构与横向结构。帮写论文横向结构指同一层次不同要素的结构方式,纵向结构揭示不同层次的联结方式。
罪名结构同样包含这两种形式,罪名的类别划分就是横向结构在罪名分析中的反映,而罪名的层次划分则是纵向结构在罪名分析中的反映。逻辑学的划分是把一个概念所反映的一类事物分为几个小类或几个单独分子的方法,包括一次划分和连续划分。
对于罪名的划分也应从这两方面人手,否则,无法完整揭示其复杂的内在结构。对罪名孤立地作横向分析,只能在某一层次上弄清罪名结构。[2]只有将纵向分析与横向分析,即层次划分与类别划分相结合,才能获得对罪名的整体性的认识。
二、基本罪名和修正罪名
基本罪名和修正罪名,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确定罪名和不确定罪名的毋项,即其属概念都是个罪名,因而都是对个罪名进行的分类,而在“类罪名与个罪名”的分类中,个罪名是类罪名的种概念。帮写论文四种分类实质是在两个不同层次上进行的,后三类是将类罪名的子项个罪名作为毋项再进行该一层次的分类,二者存在层次差异,不能并列。
由于缺乏罪名层次观念,将罪名层次划分与个罪名层次的类别划分不加区别地并称为罪名分类,导致了理论的含混。其次,类别划分后各子项的外延之间必须是全异关系,互相排斥不能相容,否则造成“子项相容”的逻辑错误。将类罪名与个罪名的层次划分当作类别划分恰恰造成子项相容,因为类罪名显然包括个罪名,如侵犯财产罪包括抢劫罪、贪污罪和盗窃罪等。
个罪名作为类罪名的子项,类罪名又是罪名的子项,它们之间存在着多层次的纵向关系,并非是同一层次的范畴,它们之间的划分应当是罪名层次的划分。罪名层次概念对于科学完整地把握罪名是极其必要的。帮写论文[3]所谓罪名层次,即对罪名系统在纵向结构上按属种关系划分后的不同等级的罪名范畴,包括类罪名、种罪名、个罪名、亚个罪名四个层次。罪名的层次划分与类别划分是两种从不同角度出发的划分方法,每一罪名层次上又存在不同标准的罪名分类,两者并非孤立隔绝,而是纵横交错相互联系的,两者统一才是完整的罪名结构。
三、类罪名
类罪名是刑法将某些性质相近的罪归为一类的总称,是以犯罪同类客体为标准,对侵害客体相同的罪名进行概括抽象的结果。它具有法定性,是作为刑法分则的章目标题所表现出来的。帮写论文[4]我国刑法和《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根据犯罪所侵害的同类客体不同,将罪名划分成9类,确定了不同类罪名,每一类罪名中包括了具有该类性质的各种具体犯罪,其包容量大,内容广泛,反映同一类罪的共同特征及立法的价值取向,有助于人们认识和掌握同类犯罪的共同属性和本质特征。
科学的类罪名划分有利于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有助于从理论上对罪名进行整体性研究,也有助于使各个具体的犯罪系统化,以便于定罪量刑时检索。类罪名是罪名之下的最高层次,任何一个罪名最终都要被定位于类罪名中,不存在无法归入上述类罪名的罪名。它虽然不能在司法实践中被具体适用,但它对于建构合理的分则体系有着决定性影响。
有些著作将刑法分则的类罪名依据我国刑法的任务作了必要调整和变动,将妨害公务罪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名中独立出来,打破其他各类罪名的排序,使它们分属于侵犯国家利益的犯罪,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犯罪,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五编气是否可以认为这五编确定的罪名是类罪名之上的罪名层次呢?我们认为,帮写论文所谓罪名层次主要是从刑法各论角度而言的,各论作为对刑法分则的理论概括,以分则为其现实基础,脱离分则的各论是空泛虚化的,罪名层次亦是如此。
法学界对罪名理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探讨,但远未给予其应有的重视,罪名层次问题甚至根本未曾论及,导致罪名理论及实践存在一定混乱。上述五编编目作为刑法各论体系的重构确有其可取之处,帮写论文但由于并未在现行刑法分则中得到体现,以此作为一个高于类罪名的罪名层次.似乎为时过早.但我们并不能以此否认它可以在各论体系中占据高层次地位,而且作为一种理论取向,也蕴藏着得到立法一肯定,从而明确其更高罪名层次地位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陈兴良主编:《刑法各论的一般理论》,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06~112页.第110页,第109页。
[2]赵廷光主编:银中国刑法原理·各论卷》,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0页。必母余淦才等著:《罪名辩析》,浙江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一10页,第5页
[3]周圣言:众罪名探讨》,《法学评论夯,1985年第5期。
[4]李恩慈:《走私犯罪的罪行分解和适用效力》,《法律科学》,199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