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刑法论文,笔者认为我国可借鉴国外在规制袭警犯罪方面的立法经验,明确构成要件要素有争议的概念、细化量刑规则、认定入罪标准、解决司法困境,以满足惩治袭警行为的多方面需求,最大程度的保障社会秩序和警察执法权威。另外,规制袭警行为还需要警察队伍的自身建设,严格做到公平公正、规范文明的执法准则。司法机关对社会民众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让更多人的遵法守法,真正从源头减少袭警行为的发生。
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人民警察作为维护国家公共安全,管理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利益的中坚力量,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与普通民众和违法犯罪分子接触频率较高,被威胁和袭击的风险较大。
1949 年至 1980 年,我国人民警察因公伤亡人数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年均32 人因公牺牲[1]。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矛盾的不断加剧,公众对警察的信任感降低,警民关系紧张,执法活动难以进行。若人民警察在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到公民的权益,公民可按照法定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国家赔偿。对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我国刑法却缺乏对袭警行为的有效预防和规制,这个问题逐渐被社会各界所关注。
2003 年,全国两会期间有 35 名人大代表提议在中国刑法典中增设“袭警罪”一罪,此后几乎每一年都有人大代表呼吁严惩袭警行为,同时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在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之间如何选择及协调适用存在激烈争议。直至 2008年 7 月 1 日上海发生了“杨佳袭警案”,此案件迅速成为社会舆论的热点话题。有关单设“袭警罪”的讨论,从网友积极参与的微信公众号的投票活动起,到各大贴吧成员的激烈讨论,再到成为微博热门话题被高频转发评论[2]。之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也表态,将袭警行为规制在妨害公务罪中,可更好地震慑、预防犯罪。
2015 年 11 月 1 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对袭警行为的规制采取了折衷式的立法抉择,既沿用了大陆法系的立法习惯,即按照妨害公务罪第 1 款从重处罚。又对社会各界强烈呼吁严惩袭警行为予以回应,为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迈出重要一步。但该条款的法律适用边界模糊,操作性不强,保护对象狭窄,既遂标准笼统,处罚力度较轻。尤其是在行为人暴力袭击执行公务的警察,致使警察重伤死亡的,仍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缺乏对特殊公务的保护,忽视了警察与普通民众之间的区别,在某种程度上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故该款项没有带来预期的司法效果。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袭警行为普遍存在于任何有警察的国家。国外学者经研究表明,警察所面临的危险因素,往往集中在轻微形式的反抗或者非常严重但罕见的攻击[3]。当户外聚集了更多的违法者,他们就有更大的几率制服警察。当行为人预测逃跑成功的几率较高时,暴力抵抗程度也会随之增强[4]。警察在遭受暴力袭击后可能会造成创伤后应激障碍,这种病症不仅会影响自身健康,而且会影响后续工作的开展和警务人员之间强大的凝聚力。但迄今为止,国外学者在此方面的研究仍然很少[5]。在刑法理论方面,日本学者西田典之主编的《日本刑法各论》,认为妨害执行公务罪中的“暴力”是最广义的暴力,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胁迫的形式,侵害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暴力不仅可以直接实施在警察等国家公务人员的身体上,也可以实施在实物上。既可以是一切不法形式的有形力,也可以是对人的身体安全产生强烈威胁感的无形力。既遂标准是足以达到阻碍公务执行,不要求造成实际阻碍的法律后果,是否达到该程度还需结合其他因素加以相对性判断[6]。德国学者克劳斯·罗克辛在《德国刑法学总论(第 2 卷)》中阐述,抵抗执行官员罪的规范目的是保护公务的进行,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设立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及生理功能健全之法益。抵抗警察的暴力行为造成伤害或死亡后果的,成立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关于这一点并不存在任何争议[7]。
1.2.2 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有关袭警方面的研究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妨害公务罪。对于行为人实施的“暴力”需达到何种程度,周光权教授在《刑罚各论(第三版)》中认为妨害公务罪的暴力行为不需要受害人的身体遭到实际损害[8]。对于“依法执行公务”的认定条件,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第五版)》中的观点是,人民警察依法实施的职务行为,须实体合法、程序合法且对相对人的权利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9]。黎宏教授所著的《刑法学各论》、陈兴良教授主编的《刑法各论》、赵秉志教授的著作《扰乱公共秩序罪》都对妨害公务类犯罪及各条款的构成要件要素进行深入透彻的分析。
.........................
第 2 章 袭警行为的实证调查
2.1 180 份判决的统计与分析
“11.4 洛阳暴力袭警案”发生在 2015 年 11 月 4 日,河南洛阳刘辉因三轮摩托车被暂扣后心生不满,持刀行凶致两名交警死亡,两名交警受伤。“哈尔滨曲玉权案”发生在 2017 年 1 月 27 日,民警曲玉权依法处置 KTV 斗殴事件时,被 5 人群殴致心脏病突发而死;2019 年 10 月 2 日,浙江台州一名派出所民警在带领两名辅警处警时,遭受歹徒手持猎枪连开八枪,该民警和一名辅警因抢救无效死亡,另一名辅警手臂负伤。以上三例典型案件反映出警察执法的艰难,在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况下遭受到行为人的暴力袭击,不仅降低了执法效率,而且侵害到执勤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
人民警察开展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需要社会公众的全力配合和服从。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民众不愿接受民警的管理、调解、处罚、控制等,对执法产生不满情绪,轻者辱骂威胁,重者殴打车撞,执法权威便在这些袭警事件中不断被削弱。为了更好地展现袭警行为的现状,笔者运用判决文书材料,仅探究妨害公务罪中的袭警问题,不包括其他罪名中所涉的暴力袭警行为。通过无讼案例网络数据库进行搜索,检索词为“妨害公务罪”,案由为“刑事”,裁判年份为“2018 年和 2019 年”,地域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文书性质为“判决”,共检索 317 份判决书。随机选取 190 份,其中妨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等执行公务的有 9 份判决书,剩下袭警犯罪有 181份判决书,除去一例未被判定为犯罪的,共有 180 份有效判决书。也就是说,以下图表是以 2018 年、2019 年哈尔滨各区县法院作出的 180 份有关袭警犯罪的刑事判决书为基础,通过数据看出暴力的表现形式、行为人的袭击对象、警察的受伤情况、适用的条款等现状。
.........................
2.2 袭警行为发生的原因分析
2.2.1 公安民警队伍内部因素
第一,部分警察职业道德素质不高。据统计,全国大约有 140 万警察。部分警察“官本位”的传统思想浓厚,忽视了本身的服务职能。在执法现场对当事人态度专横、野蛮执法,不遵守法定程序,违反法定义务,激发当事人的抗拒心理。部分警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破坏当地司法秩序。甚至部分公安局干部带头违法乱纪,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集团充当“保护伞”,利用手中权力甚至超越职权权限,给他们提供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便利条件和保护措施。有人贪污受贿获取巨大数额利益,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对人民警察的信任度。
第二,部分警察自我防范意识和防护能力差。常居一线的执法执勤人员不可避免地会与执法相对人之间产生正面肢体冲突,若无法及时制止对方对自己的暴力袭击,有效控制执法现场的危险场面,便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所以公安系统内部应当区分不同警种,制定不同的具有对抗性和防护性的长期训练方案,安排多样灵活的专业技能训练计划,从理论到实践切实提高警察的战斗能力和自我防护能力,提升培训效果[13]。当相对人的行为对法益安全造成紧迫、现实的危险时,警察能提高防范意识,及时做好战斗防卫准备,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扩大的态势,保障自己和现场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第三,武器、警械等装备配置不到位。因枪支申请程序繁琐、警察使用枪支警械的规定过于笼统、公安机关内部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导致人民警察不知如何正当使用武器警械,且无法承受使用不当带来的法律后果。若能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优化警械装备配置,使执法相对人意识到警察随身配备了警用装备,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依法使用,就会减少袭警案件的发生,保障人民警察的执法效率[14]。
................................
第 3 章 袭警行为的规制现状及问题.....................................12
3.1 我国袭警行为刑法规制现状..............................12
3.1.1 袭警行为的立法现状.........................12
3.1.2 袭警行为的司法现状....................13
第 4 章 国外对袭警的规定及启示.............................20
4.1 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20
4.2 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20
4.3 国外袭警规定的启示..................20
第 5 章 袭警行为刑法规制的思考...................22
5.1 我国不需单设“袭警罪”........................22
5.1.1 现有罪名的合理性.................22
5.1.2 刑罚目的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