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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电子数据取证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日期:2021年04月03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356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3291410329629 论文字数:19555 所属栏目:刑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刑法论文研究,笔者认为在刑事案件日趋线上化的背景下,侦查机关更多依赖于电子数据取证方式和手段进行提取固定电子数据。这使得侦查机关在使用犯罪嫌疑人的电子设备取证过程中会大量接触到涉及个人信息,造成在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之间的两难境地。


第 1 章 引言


1.1 问题的提出

2016 年 12 月 26 日,陕西洛川县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利用掌握公安数字认证书之便,非法倒卖个人信息获利,被安徽警方查获。这是全国首例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倒卖个人信息被刑事拘留的案件,引发各界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反思和讨论。在刑事侦查机关在行使侦查权过程中,通常需大量提取公民的个人信息。在这里,个人信息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人通过北大法律检索研究,大约有四十部法律、三十多部法规和近两百条法规提及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存在以原则性条款为主、重视管理处罚、可操作性不强、层级较低、与个人隐私混淆不清等实际问题。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分析,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为了收集证据采取电子数据取证技术会接触到案件当事人敏感度高的或者案件无关的公民个人信息,稍不注意可能带来个人道德、人格、财产受到侵害的严重后果,导致侦查机关实施“二次犯罪”,基于此,引出本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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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选题的意义

电子数据收集在获取证据和打击网络犯罪领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电子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科学信息技术不断加强刑事调查取证能力,并扩大了电子数据收集有关的刑事调查范围。在取证过程中,侦查机关过度获取个人信息,很容易对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侵犯。在这方面,有必要对目前的立法进行审视,同时参考域外相关立法借鉴相关有益经验,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控制网络犯罪之间的平衡,确保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与个人数据保护之间的平衡。

研究方法是进行科学研究的基础和前提,本文主要运用以下研究方法:

(1)文献分析法。本文通过梳理已有的文献资料,参考电子数据取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专家著作,结合国外的制度架构,针对刑事电子数据取证中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相关个人见解。

(2)比较分析法。将刑事电子数据与个人信息保护为研究视角,比较分析欧盟和美国在刑事电子数据取证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在立法模式、监督机制、程序限制等方面。根据我国现状提出具有现实意义的刑事电子数据取证的个人信息保护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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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刑事电子数据取证与个人信息保护概述


2.1 刑事电子数据概述

2.1.1 刑事电子数据的概念

在 2012 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大多数人都用“电子证据”一词不管是研究者,还是实务部门实践者。在与电子数据取证相关的著作、教科书、论文里,“电子证据”一词十分多见,而“电子数据”一词十分少见。但在 2012 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电子数据逐渐成为当前固定称谓。现在的情景是:电子证据与电子数据共用。有的人甚至把两个词混用而不加区分。

“电子数据”一词与电子证据、数字证据、电子证据、网络证据等术语本质上是相同的。它们只是不同时期、不同行业或不同人群对所谓的电子数据类证据的不同称呼而已。不同的称呼代表人们对于电子数据概念理解的不同和技术水平的发展情况。真正将电子数据称谓统一是在 2012 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以及 2016 年《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问题规定》(下称为《2016 电子数据规定》)的发布,学理上对于电子数据称谓的争议才告一段落,即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2.1.2 刑事电子数据的特点

在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电子数据更新愈加迅速。不过,无论电子数据怎样发展变化,其本质上不外乎通过物理储存和逻辑储存而来。与传统证据一般,电子数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基本特性,但与传统证据比较,电子数据还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

无形性,即电子数据通常以“0”、“1”组合存储在电子设备中。与传统证据不同,电子数据通常需要通过电子设备的内部系统转化才得以展示。通过展示后的电子数据才能被肉眼所见。电子数据的无形性是由电子数据记录方式的虚拟性以及电子数据本质是存在于虚拟空间的各种“0”、“1”组合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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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刑事电子数据取证概述

2.2.1 刑事电子数据取证的概念

电子数据取证的取证目标是“电子数据”,适用的方法是获取和证实。电子数据的获取本身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表现为或取和证实的闭环动态过程。获取表现为寻找发现、固定记录、收集提取、保全归档等具体动作,证实表现为审查、分析、判断、出示等具体行为。

我国当前对电子数据取证的概念分两种界定方式。取证狭义说观点认为电子数据取证是侦查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在储存设备中发现、固定、提取电子数据的一种取证方法。取证广义说则认为电子数据取证是侦查机关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取证主体,通过技术手段在储存设备中发现、固定、提取、审查、分析的取证方式。狭义说的观点将电子数据取证中证实阶段忽略,认为证实不是取证的一部分。同时,从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 2016 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为《2016 取证规定》)中所规定的电子数据取证流程来看,笔者认为广义说对于电子数据取证的概念界定更为合理。

2.2.2 刑事电子数据取证的特点

电子数据通常是以数字编码的形式组成的,这意味着它不同于其他类型的证据,而数据的特点除去含有证据的三个基本特点之外,还包括多样性、可靠性和敏感性等特点。电子数据的特殊性决定电子数据取证特点不同于传统取证方式,主要分为主体的多元性、程序的严格性、取证方式的多样性。

(1)取证主体的多元性

尽管《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数据取证人员取证资格与一般的证据取证人员无异。但根据当前实践显示,大部分侦查机关中的取证人员需要在数据专家指导和辅助下才能完成电子数据取证。同时,与案件相关但可能不具有专业技术的主体也可以参与到刑事电子数据取证中。例如,电脑用户发现电脑不法分子入侵时,可以马上搜集有关的信息。在互联网上,电脑用户通过社交软件进行线上交流时,同样可以及时对聊天记录进行保存固定。尽管依旧需要数据专家进一步搜集电子数据,但是电脑用户本身在刑事案件中扮演了电子数据初步获取的取证者。电子数据取证主体的多元性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有较大的帮助,但是主体的多元化带来的是电子数据中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急剧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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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我国刑事电子数据取证的个人信息保护现状..................11

3.1 立法现状 ............................. 11

3.2 存在的问题 .............................. 11

第 4 章 域外刑事电子数据取证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考察.........................15

4.1 欧盟立法现状 ..................... 15

4.1.1 立法概况 .................... 15

4.1.2 监督机制 ...................... 16

第 5 章 我国刑事电子数据取证的个人信息保护构想..........................20

5.1 构建刑事电子数据取证个人信息分级模型 ............... 20

5.2 构建刑事电子数据取证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 21


第 5 章 我国刑事电子数据取证的个人信息保护构想


5.1 构建刑事电子数据取证个人信息分级模型

当前我国个人信息的保护尚未纳入刑事侦查领域内。究其根本,在刑事侦查领域尚未对个人信息进行分级。何种个人信息具有高度敏感性;何种个人信息具有较高价值;针对刑事案件种不同主体是否应当选择不能的取证模式。因此,刑事诉讼电子数据取证的个人信息保护必须在个人信息分级体系下解决。

当前的研究中,往往针对个人信息的单一特性进行分析,在研究个人信息价值分级的时候往往将个人信息的敏感度忽略;在研究个人信息敏感度的时候往往将价值属性抛之脑后。这样的研究方式不利于对个人信息整体模型的构建。而在刑事电子数据取证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不仅要考虑个人信息的敏感度、价值属性纳入分级模型中,还应当将主体因素考虑进来。例如针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害人进行取证时。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电子数据取证时与刑事被害人的电子数据取证从取证范围上必然需要的以区分。在网络犯罪侦查过程中,为了打击犯罪侦查机关应当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位置信息,设备使用情况等进行详尽的掌握。而针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取证,仅限于案件发生处在的虚拟空间及其设备信息。因此,针对刑事电子取证需要提出一种理论模型,能够度量刑事案件中个人信息的对于被取证人的价值和敏感度。便于侦查机关通过敏感度、价值以及主体采取不同的取证方式以及相应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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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在刑事案件日趋线上化的背景下,侦查机关更多依赖于电子数据取证方式和手段进行提取固定电子数据。这使得侦查机关在使用犯罪嫌疑人的电子设备取证过程中会大量接触到涉及个人信息,造成在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之间的两难境地。

当前,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尚未构建,在宣示性条款下我们不能寄托于每个侦查人员充分有效的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因而需要完善我国电子数据取证体系。针对我国刑事电子数据取证的个人信息保护,需要构建刑事电子数据取证个人分级体系模型,构建刑事电子数据取证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完善取证过程中监督机制、权利救济机制及惩戒之间的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