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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游戏网络直播画面的版权问题研究

日期:2021年02月26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118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2062133531367 论文字数:24588 所属栏目:版权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版权法论文研究,通过对游戏网络直播中版权争议的明确,游戏直播行业应遵循公平竞争的规则,各方利益主体应在著作权法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市场博弈来分配和争取各自的利益,也希望通过从立法层面、法律适用层面、行业规范层面的完善以及游戏直播版权许可平台的构建使游戏直播市场可以更为规范与成熟,成为满足人们精神需求、促进经济增长的支柱产业之一。


一、电子游戏网络直播画面的组成与分类


(一)电子游戏直播画面的组成部分

在对电子游戏直播画面的相关概念明晰后,仍需对它的组成部分进行分析,因为作为游戏直播画面,其内部组成较为复杂,分为电子游戏运行画面以及游戏直播者添加内容,两者在内容和特点上都有很大差别,有必要进行区分判断,同时对游戏直播画面的组成部分一一分析,也有利于更清晰地从整体上了解游戏直播画面的版权属性。

1.电子游戏整体画面

电子游戏整体画面即电子游戏完整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电子游戏整体画面是电子游戏直播画面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游戏直播画面中必然包括全部或者部分的游戏整体画面,人们观赏游戏直播最主要地观看内容便是游戏整体画面。从直播画面中游戏整体画面的产生过程看,首先得益于游戏开发商设计电子游戏程序,并匹配相对应的游戏素材,比如游戏人物建模、场景建模、背景音乐等,通过游戏开发商的努力,形成电子游戏。其次,电子游戏完成之后仍是一个静止的游戏程序以及各种游戏素材集合包,需要作为游戏操作者的玩家启动游戏程序,伴随着游戏程序的启动,各种事先被设定好的素材会在游戏程序运行到对应阶段时为程序所调动,比如打开游戏时的游戏界面以及背景音乐,行进到不同关卡时出现不同的场景以及人物等,此时游戏运行画面在不断呈现。最后,从事游戏直播的玩家将自己操作游戏形成的游戏运行画面通过电脑等设备同步进行直播时,便形成了电子游戏直播画面的主体部分。

2.游戏整体画面之外的直播内容

通过对斗鱼、虎牙、哔哩哔哩等直播平台所直播内容的观察,个人直播与赛事直播添加内容不同,一般情况下,个人游戏直播者添加内容为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游戏解说是很多游戏直播者都会添加的内容,因为直播需要与粉丝互动,也需要介绍现在游戏进行的情况以及对之后的游戏情况进行预测。其次,游戏直播者在直播游戏时的个人画面,一些知名的游戏主播往往还具有高辨识度的形象,为了与粉丝更好的互动,会展示自己的个人形象,当然有些主播也会选择以静态或者动态肖像的方式代替对个人形象的直播。最后,进行直播时,粉丝与主播互动的文字内容、赠送礼品或者进出直播间的信息也会在直播画面的边缘显示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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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游戏直播画面的分类

电子游戏的类型是丰富多彩的,电子游戏直播的方式也是特点各异的,因此在对电子游戏直播画面进行讨论时不能笼统地讨论游戏直播画面,以一刀切的方式将所有游戏的直播画面一概而论,而应有不同的分类,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在斗鱼、虎牙等知名游戏直播平台中,在游戏类型设置上主要采用的是单机游戏、网络游戏、手机游戏的划分选择,其原因主要在于游戏直播平台面对的群体是广大网民,而单机、网游、手游的划分是大众最为熟悉的游戏类型区分,此种划分虽然通俗但不利于区分游戏直播画面的类型。在游戏市场异常繁荣的当下,每一个游戏开发商都在丰富自身游戏类型,不仅在于出品更多类型的游戏,还在于使游戏本身的形式更丰富,比如荒野大镖客、使命召唤等最初被定位为单机游戏的游戏系列,在最新发布的作品中都加入了 online 模式,即网络在线游玩的模式,这便与网游很相似,因此如果采用游戏直播平台的游戏类型划分方式,在结合版权法讨论时并不能将各种游戏直播画面彻底区分开,并不是版权法上理想的划分方式。此外,有学者曾提出可将游戏直播画面划分为动作、冒险、模拟、角色扮演、休闲等游戏类型,①这同样也是一种比较普遍的游戏划分方式,在类型划分上更具有游戏领域的专业性,但当将游戏直播画面放在版权法的层面上进行讨论时,对其独创性的判断是主要任务之一,而动作游戏、冒险游戏或是角色扮演游戏等在独创性判断时并没有太多差别,也没有实际案例引发过争议,按照此种划分方式很难突出游戏直播画面在进行版权法讨论时的争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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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游戏直播画面的可版权性与权利归属


(一)电子游戏直播画面与版权法的关联

在对电子游戏直播画面进行版权讨论前,必须先明确为何要将电子游戏直播画面与版权法相关联。从外部形式的直观感受上,电子游戏直播画面作为一系列有伴音的动态画面与版权法中类电影作品的表现形式较为相似,面对电子游戏直播画面这样的新兴事物,很容易将之与版权法进行对应。同时,从知识产权法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游戏直播画面之所以会放入著作权法范围内进行讨论,除了与作品外观相似外还在于其具有非物质性与财产性。

游戏直播画面与著作权客体都是非物质性的信息。第一,游戏直播画面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依赖于物质载体才可以为人所认知。比如各种游戏直播画面可以通过电子数据的形式在手机、电脑等设备上显现。第二,具有时间上的永续性。游戏直播画面一经形成,其载体可能会消耗、磨损或灭失,但游戏直播画面可以作为信息永存。第三,可以进行空间上的无限复制与传播。游戏直播画面可以通过网络技术进行复制和传播,可以同时在世界各地为人们所接触和认知。第四,对游戏直播画面不存在有形控制与占有。游戏直播画面并非占据物理空间的有体物,可以同时存在于无数个载体上,人可以有形地占有载体,但却不能有形地控制游戏直播画面。

游戏直播画面与著作权客体同样具有可财产性。波斯纳认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须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因稀缺而具有价值。二是能够归属于某个特定主体,并且该主体能够排除他人的干涉和共享。三是可按照一定价格让渡给他人。①将游戏直播画面与三个条件进行对应。第一,游戏直播画面具备与类电影作品相似的外观,可以为公众所认知和欣赏,具有市场价值。耀宇公司曾投入 1400 万元以此获得承办并直播 dota2 亚洲邀请赛的授权。这既证明游戏直播画面的价值性,也说明可以一定的价格进行转让。第二,虽然游戏开发的投资者以及游戏直播的投资者在游戏直播行业产生发展上起到关键作用,但目前游戏直播画面的权利归属仍没有专门的立法予以规定。根据功利主义的激励理论,若无权利保护则投资者很难收回投资,势必影响投资积极性,造成产业发展缺乏动力,因此有必要确认投资者对游戏直播画面具有排除他人共享及干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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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游戏直播中游戏整体画面的可版权性

1.电子游戏整体画面的独创性

所谓独创性,是指独立构思并完成作品创作,并无抄袭、剽窃或者篡改他人作品。独创性中的“独”字强调单独完成,电子游戏整体画面是游戏程序运行后形成的内容,只要游戏本身不存在抄袭的情况,游戏整体画面便并不存在对他人作品的剽窃,满足“独”的要求。而“创”字强调,作品的创作主体应进行构思,将自身思想情感寄托于作品,通过作品体现作者个性,这也是作品的应有之义。在对游戏整体画面是否符合“创”的要求进行判断时,应根据电竞游戏与非电竞游戏画面进行划分,分别判断。

(1)电竞游戏整体画面不具有独创性

电竞类游戏,指为人与人之间的竞技提供平台的电子游戏。21 世纪网络高速的发展使联网对战具备充分技术支持,dota、英雄联盟等游戏甚至在全世界都有很高的人气。电竞类游戏之所以如此吸引人,在于其强调利用游戏程序设置的规则和平台进行人与人之间的竞技。既然其核心内容为竞技,便与同样以竞技为主题的体育产生联系。早在 2003 年,国家体育总局便将电子竞技规定为第 99 项体育项目(后修改为第 76 项),此后要求将电竞游戏作为体育项目纳入正式体育比赛的呼声不断,2018 年雅加达亚运会,六个电子竞技游戏成为表演项目,而 2022年杭州亚运会,电子竞技将成为正式的体育比赛项目。①电子竞技在体育上取得的这些成绩似乎无时无刻不在提醒着知识产权研究者应该以研究体育赛事的目光去分析电子竞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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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子游戏直播画面的权利规制.......................21

(一)游戏直播行为的合理使用判断........................21

1.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21

2.美国的合理使用判断标准.........................23

四、完善游戏直播版权机制的建议......................29

(一)完善立法....................29

(二)规范法律适用......................29

(三)补充行业规则...........................31


四、完善游戏直播版权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

在对游戏直播行为进行版权层面的定性之后,我们应该对当前游戏直播市场的侵权乱象的原因进行反思,并寻求多种解决渠道,毕竟对市场竞争中的违法行为的整治仅依靠司法审判是不够的。游戏直播引发的版权纠纷之所以引起诸多讨论,首先,在于版权法律制度中对类电影作品的定义过于狭隘,强调必须摄制在一定介质上,这也成为将游戏整体画面这种通过软件合成的影像认定为类电影作品的一大障碍。其次,现行著作权法尚未明确通过网络进行实时直播对作品进行使用,具体落入何种著作权类型的规制范围内,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同样将游戏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但对网络实时直播行为侵害的权利类型认定不一。最后,在游戏直播行为能否构成对游戏整体画面合理使用的问题上,我国一方面在著作权法中以封闭列举的方式规定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