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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游戏网络直播画面的版权问题研究

日期:2021年02月26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126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2062133531367 论文字数:24588 所属栏目:版权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使用的具体类型,另一方面又在司法审判中引入美国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导致游戏直播平台难以判断未经许可的游戏直播行为能否构成合理使用。这些立法漏洞的存在使各直播平台面对游戏直播所带来的巨大利益时很难不产生侥幸心理,将未经许可对游戏进行直播的行为解释为对游戏作品的合理使用,甚至在网易诉华多的《梦幻西游 2》直播侵权案中,华多公司拒绝承认涉案游戏连续的画面为作品。这也导致游戏直播侵权行为及诉讼的激增,即使在《梦幻西游 2》直播侵权案已经判决的情况下,西瓜视频仍然敢于对腾讯公司的《王者荣耀》进行未经许可的直播,既浪费司法资源,也扰乱游戏直播市场秩序。在最新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中,虽然电影作品改为了视听作品,修改后的广播权也将直播行为纳入规制的范围中,但一方面关于著作权的类型划分上仍保留了摄制权,摄制仍是视听作品的创作方式,另一方面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并未在合理使用的规定上进行实质性的修改。因此希望我国在著作权法修正案征集意见后可以将视听作品的规定进行完善,删除“摄制”这一要求,并出台配套司法解释,对合理使用进行更为详细的解释说明,从法律制度层面填补游戏直播领域存在的规则空白,打击各直播平台的侥幸心理,将游戏直播侵权行为扼杀于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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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游戏网络直播中,就游戏直播画面的版权属性及归属而言,在电竞类游戏直播画面中,作为主体内容的游戏整体画面反映的是体育竞技内容,不能认定为作品,其中真正具有独创性的是零散的游戏人物形象、场景描绘等元素,版权归属于游戏开发者。直播者在游戏整体画面之外添加的解说、个人形象等添加内容并不具有独创性,即使是电竞赛事的直播者添加的专业解说及对电竞画面直播角度及镜头的切换都因只是对电竞赛况客观被动地反映而缺乏足够的独创性,电竞直播者所发挥的作用是对直播画面的录制,应作为录制者享有邻接权。在非电竞类直播画面中,作为直播画面主体的非电竞游戏整体画面因其反映内容具有一定的故事情节并蕴含作者个性及思想感情而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连续动态的画面可以被认定为类电影作品,版权归属于游戏开发者。直播者所添加的解说等内容并不具有独创性,而作为玩家,直播者只是在借助操作将游戏设定的剧情和关卡展现出来,操作行为不具有独创性而应将之认定为表演行为,赋予其表演者权以对其传播游戏的行为予以鼓励。

在游戏网络直播画面的权利规制上,游戏直播行为既不属于我国法律列举的合理使用情形也不符合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因此游戏直播者所提出的合理使用抗辩并不成立。进行游戏直播时,未经许可进行直播的行为侵犯游戏整体画面或者游戏中零散作品版权人的著作权,非交互式的直播行为属于对版权人应享有的其他权利的侵犯。

通过对游戏网络直播中版权争议的明确,游戏直播行业应遵循公平竞争的规则,各方利益主体应在著作权法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市场博弈来分配和争取各自的利益,也希望通过从立法层面、法律适用层面、行业规范层面的完善以及游戏直播版权许可平台的构建使游戏直播市场可以更为规范与成熟,成为满足人们精神需求、促进经济增长的支柱产业之一。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