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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游戏网络直播中,就游戏直播画面的版权属性及归属而言,在电竞类游戏直播画面中,作为主体内容的游戏整体画面反映的是体育竞技内容,不能认定为作品,其中真正具有独创性的是零散的游戏人物形象、场景描绘等元素,版权归属于游戏开发者。直播者在游戏整体画面之外添加的解说、个人形象等添加内容并不具有独创性,即使是电竞赛事的直播者添加的专业解说及对电竞画面直播角度及镜头的切换都因只是对电竞赛况客观被动地反映而缺乏足够的独创性,电竞直播者所发挥的作用是对直播画面的录制,应作为录制者享有邻接权。在非电竞类直播画面中,作为直播画面主体的非电竞游戏整体画面因其反映内容具有一定的故事情节并蕴含作者个性及思想感情而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连续动态的画面可以被认定为类电影作品,版权归属于游戏开发者。直播者所添加的解说等内容并不具有独创性,而作为玩家,直播者只是在借助操作将游戏设定的剧情和关卡展现出来,操作行为不具有独创性而应将之认定为表演行为,赋予其表演者权以对其传播游戏的行为予以鼓励。
在游戏网络直播画面的权利规制上,游戏直播行为既不属于我国法律列举的合理使用情形也不符合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因此游戏直播者所提出的合理使用抗辩并不成立。进行游戏直播时,未经许可进行直播的行为侵犯游戏整体画面或者游戏中零散作品版权人的著作权,非交互式的直播行为属于对版权人应享有的其他权利的侵犯。
通过对游戏网络直播中版权争议的明确,游戏直播行业应遵循公平竞争的规则,各方利益主体应在著作权法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市场博弈来分配和争取各自的利益,也希望通过从立法层面、法律适用层面、行业规范层面的完善以及游戏直播版权许可平台的构建使游戏直播市场可以更为规范与成熟,成为满足人们精神需求、促进经济增长的支柱产业之一。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