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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

日期:2021年01月27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056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1161041219162 论文字数:44511 所属栏目:版权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的状态,而是处于一种相互影响的程度关系状态中时,从逻辑上来看,将艺术表达与功能拆分的逻辑显然很难与前述状态相匹配。

图一91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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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特殊保护模式的创新与不足........................ 40

第一节 以采特殊保护模式结构的英国模式为参照.....................40

一、艺术与手工艺运动与英国的工艺美术作品概念.................... 42

二、由排斥到妥协关系的版权法与外观设计法........................ 44

第四章 我国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模式的重构.................... 57

第一节 以艺术统一论逻辑为前提重构保护模式...........................57

一、分离原则的局限性使其难具有普适性................ 57

二、特殊保护模式或可能缺乏立法前瞻性........................... 60


第四章 我国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模式的重构


第一节 以艺术统一理论结构为参照重构保护模式

以统一艺术理论逻辑为参照构建保护模式并非是要引入法国法的保护模式,而是以前述第三章中艺术统一论之逻辑为参照,在中国著作权法中构建全新的实用艺术作品认定标准。本节在横向比较了分离原则模式和英国模式,并部分参照了法国的艺术统一理论模式后,认为基于现有的中国著作权法规定,引入英国整体模式的难度最大,分离原则模式次之,最后才是艺术统一论的逻辑结构。

一、分离原则的局限使得其难具有普适性

如本文第一章所汇总,当前中国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实用艺术品囊括,玩具、服装(包括鞋、皮包等)、玻璃及陶瓷制品、机器(包括家用电器及小型电器)、文体用品、灯具、家具、珠宝首饰、居家用品(壁挂、装饰品、日用品等)。一来鉴于中国著作权法中缺乏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明确定义,当前过度庞杂的实用艺术产品类型即可会加剧分离原则的局限。另一方面鉴于不同实用艺术品之艺术表达与实用功能的强弱关系和影响程度存在差异,且分离原则更倾向于以全有或全无的思路评价两者的关系,笔者认为实质上很难形成具有普适性的可分离测试法。

(一)实用艺术作品定义的缺失或将加剧分离原则之局限

首先笔者认为中美两国的立法上差异,也会进一步加剧分离原则适用的不一致性。如本文第二章所述,美国版权法中有明确的实用品(useful article)概念,即是指某一具有具备固有实用功能的物品,且固有实用功能并非仅仅是描述作品外形和传递信息。162中国的现行法中并无类似的规定,而目前中国法中实用艺术作品或实用性之概念仍多依赖于司法实践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解读,如法院普遍认为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用性、艺术性并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智力创作成果,不过不同法院对于实用性的界定则存在差异,如广西高院认为,“实用”是从物品的用途、功能、作用而言,涉及物品的质料、结构、成分等,这类要素如果能够获得知识产权保护,亦应该属于专利法的领域,而不可能属于著作权法的领域。江苏宜兴中院则认为,实用性应是指该物品是否能在实际生活中为人们所使用,而不是单纯地具有某种观赏、收藏等价值。

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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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目前我国的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模式不明,导致了如下的问题:如作品分类不明;作品认定标准不统一;实用艺术作品与外观设计间的界限不明等。因在前述问题上的分歧,使得目前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三类实用艺术作品主要的认定模式:(1)将实用艺术作品归入美术作品,同时以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标准为作品认定依据;(2)归入美术作品,以分离原则及美术作品的独创性为作品认定依据。(3)独立作品类型,以作品独创性及艺术性为作品认定依据,但仅享有 25 年的保护期限(针对外国作品);其中第二类保护模式(下称分离原则模式)是目前的司法实践应用趋势。而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送审稿却选择将实用艺术作品规定为一类独立的作品,同时将其保护期限缩减为 25 年。鉴于两类分处于现行法和修法不同的逻辑语境中的保护模式以及两类模式目前的适用和存废上不确定性,笔者在本文中,尝试参考比较法(美国法和英国法)之立法及适用经验,分析两类模式在未来适用中所可能存在的理论和结构缺陷,并尝试筛选两者的优劣点,进而重构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

本文首先以美国分离原则模式为参照,分析了分离原则模式的可行性。在美国法中,以艺术与功能/工业二元对立思想为前提的美国分离原则模式,事实上并不符合当代艺术设计理论的发展趋势。即便是后期发展出了观念上可分离概念,但是受限于分离原则逻辑前提及相应分离测试方法不一致性,其并未能有效地将保护延及具有美感的实用品的整体设计。事实上,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国会立法均曾才采取过回避分离原则的举措,在司法实践中,如在玩具、模型即道具一类的产品上,法院尝试通过分析实用品概念,以绕开可分离测试,再如 2017年最高院对分离原则的解读,实质上架空了分离原则,将其作为版权法“守门人”的角色转交给了版权法中其他原则,如思想和表达二分法及混同原则。在国会立法中,如 1990 年的建筑作品,1997 年的船舶设计,这些原本需适用分离原则的作品都通过国会的修法摆脱了可分离测试的禁锢。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