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是指对合同或要约赋予了信赖的一方当事人所故有的,因信赖可能或已经受到损失的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机会利益。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是内容截然不同的两种利益,但均为赔偿法所保护的重要内容。
1.信赖利益通常是既存利益
信赖利益作为一种利益是对许诺赋予了信赖的当事人在许诺前即已经拥有的利益。它表现为订约、履行的成本及订约机会。例如,甲拥有一所价值为5万元的房子和10万元的存款。乙向甲发出要约, 将车以13万元的价钱卖给甲,甲为买到车匆忙将房子以3 万元的价钱(低于市场价格2万)出卖。甲因信赖要约,使其原已拥有的利益造受损失; 在乙向甲发出要约之后,丙向甲提出欲将其车以11万元价钱卖出,甲为遵守诚信义务,拒绝与丙签约。11万元的车对甲而言虽非既存的财产利益,但甲、丙之间以11万元的价钱买卖车的机会对甲而言是一种既存利益。总之,无论是财产利益,还是机会利益,都是信赖当事人原本既已拥有但因信赖而丧失的利益。而期待利益则与此相反,它是将来利益,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或合同的履行条件成就之前,期待利益的实现仅是一种可能,只有在当事人履行了合同,这种可能得到的利益才转变为既存利益。
但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当事人因信赖而失去的是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