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民法毕业论文,笔者认为该论文主要研究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侵权责任法等方面。今天无忧网为大家推荐一篇民法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民法论文2018年精选范文一:基因检测的民法基础及其适用
第一章基因检测与基因信息的概况
新事物的产生和发展总要经历一个过程,人们很难在一开始就完全知道它可能带来的影响,对于基因检测来说也是一样的。由于我国目前基因检测还未普及,因此我们对其还知之甚少,对其带来的影响更无从谈起。为了更加直观地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20世纪70年代美国空军和民用航空公司就规定不录用被检测出携带“镰刀状细胞贫血症基因”的人。甲在求职过程中因被检测出带有一个该基因缺陷而被拒绝录用。但是事后基因科技的发展证明“镰刀状细胞贫血症基因”是一种隐性基因,带有这种基因缺陷的人确定不会发病,不会影响健康和工作能力,但却可能遗传给下一代。这种隐性基因唯一可能导致发病的可能就是子女从父母那遗传到了两个基因缺陷。
案例二:保罗是一名健康的小男孩,因为被检测出遗传有母亲家族的导致长QT波症候群基因而被保险公司两次拒绝承保,其原因在于其母亲和舅舅都因为该基因缺陷导致突然停止心跳而死亡。
第一节基因检测的概况
一、基因检测的概念
从1865年孟德尔发表的遗传法则,到1953年沃森和克里克发现双螺旋结构开启了分子生物学的时代,人们对“生命之谜”的探究呈不断深入之势。由此,我们认识到了:人类在世代传承中之所以能够保持自身的特性,是因为一种携带有遗传信息的物质——基因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基因是遗传的基本单位,是由DNA序列构成的,包含了合成RNA和蛋白质所需的遗传密码、插入序列和调节序列,是决定一切生物物种最基本的因子。不仅人的健康长寿是由基因决定的,而且人的长相、身高和性格等均与基因密切相关。因此,为了了解基因的构成、功能和相互间的关系,美国率先对人类基因组进行了研究,并吸引了许多国家加入。随着人类基因组研究计划的发展,人类的基因密码图谱被揭开了神秘的面纱,人类染色体上影响生命、健康以及变异的基因逐渐被加以定序。研究发现,人类的大部分疾病都或多或少与基因有关,其中五千余种疾病因与基因存在密切联系而被称为“基因疾病”。因此如果可以通过基因检测、基因治疗与咨询等方式找到诱发疾病的基因,那么就可以提早治疗或预防遗传疾病。
第二节基因信息的概况
一、基因信息的概念
对于基因信息概念的界定,理论上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狭义的基因信息是指经由基因检测而取得的资讯;而广义的基因信息则包含了一切可以推知个人基因状态的资讯,例如家族病史,甚至个人的肤色、发色等资讯。由此可知狭义说实际上是将表现于外部的基因信息加以排除,而专指无法从外部感知,而必须通过基因检测技术才能获得的基因信息。对这样的分类,有的学者提出了质疑,认为狭义说将基因信息周限于“基因检测结果”,却遗漏了另一种重要的基因信息一“家族医疗信息”(即一般所说的家族病史),而家族病史是一种因具有同种基因缺陷而在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间遗传的疾病。无疑家族病史所揭露的疾病信息也是一种遗传信息,而根据现在的保险实践,家族病史是属于保险公司进行承保时确定健康风险的信息范围。如果未来法律禁止基因检测,进而无法得到与之相关的基因信息而却继续允许使用家族病史预测投保人的健康风险,则会导致具有同种基因缺陷的投保人相互之间的不公平。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不无道理,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说,以家族病史作为承保依据的保险实践也并非完全公平合理。因为并非所有家族成员都会患上家族疾病,如果仅仅因为某几位家族成员患有该疾病,而投保人却恰好没遗传有该基因缺陷,对其拒绝承保就是不公平的。为此,笔者认为,等将来基因技术成熟时,能通过检测技术获得准确信息的疾病就应该禁止以家族病史作为承保依据,从长远意义上说,家族病史也应该被纳入到基因检测的规范当中去,但在目前基因技术尚未高度发展,民众也尚可接受的阶段,可以允许保险公司继续使用家族病史。因此本文仍采取狭义上的基因信息的概念。
二、基因信息的性质
由于基因信息记载了一个人身体的全部奥秘,可以揭示人的健康、肤色等遗传特性,一旦人的基因信息被披露就相当于将这个人赤裸裸地曙光在大众的眼球底下。因此,对基因信息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对基因信息的定性又是对其保护的理论前提。目前,学者对基因信息的性质存在不同看法,有的学者将基因信息界定为“准财产”,而有的学者将基因信息纳入人格权的保护范围,也有的学者认为基因信息是隐私权的客体,虽然基因信息具有经济利益,但是却是人格利益的外延。
第二章基因检测适用的民法基础
任何一项科学技术要想在现实的运用中获得法律的保护,都要面临法律上的利益权衡。即实施这项科学技术带来的利益与现有法律保护的权益是否存在冲突。如果不存在权益冲突,则实施该项技术自当无疑。如果存在权益冲突,并且科学技术带来的利益具有法律上存在的正当性,则需要对冲突的权利进行平衡,从而使科学技术在充分发挥其作用的同时尽可能地将其对现有权利的侵犯程度减少到最小。而基因检测作为一项新兴的科学技术,其要想获得法律赋予其在保险领域和就业领域的合法适用依据,首先也要看适用基因检测是否与现有权利存在冲突;其次,如果存在冲突则需要论证基因信息使用者的权益在法律上具有存在的正当性;最后,对基因信息使用者的权益和现有权利进行协调,从而使双方的利益得以最大程度的实现。
第一节基因检测涉及的民法问题及解决路径
基因检测在保险领域和就业领域的适用之所以存在争议,原因就在于有学者认为其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可能会引起相关的民法问题,如对现有的民事权利造成侵犯。因此,基因检测要想在适用上得到法律的庇护,就必须明确并解决其可能涉及的民法问题。
一、基因检测涉及的民法问题
(一)基因检测与平等权
相较于对基因检测侵犯隐私权的批评,很多学者更加关注基因检测可能对平等权造成的侵害。这些学者认为基因是与生俱有的,基因携带者对缺陷基因是无能为力的。而基因检测使保险公司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基因信息对带因者做出不予录用或不予承保的决定,从而使得带因者无法像正常人那样获得具有基本保障作用的保险和工作,侵犯了平等权。其实这一主张是建立在人不应该为他所无法控制的事情负责的理念之上的。其更涉及到法律在社会资源分配上的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问题。即法律在对社会资源进行初次分配时是否应当考虑主体在起点上的不平等,法律的天平是应该倾向于效率还是实质平等。
二、基因检测问题的实质及解决路径
(一)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为了保护基因隐私权,很多学者都主张禁止进行基因检测。但是为什么要保护基因隐私,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应该保护基因隐私,他们却没有进行具体的论述。由于基因隐私是基因科技发展下出现的新现象,其涉及复杂的利益判断,如果仅以保护隐私权这一抽象的理由加以主张,则容易使这一问题的分析流于形式。因此,笔者认为必须以隐私权的本质为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探析。
对于隐私权,我国理论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其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幵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幵隐私以及公幵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从这一概念可以得知,隐私权实质上是法律对信息使用权在隐私权人与其之外的其他个人或社会之间的一种制度性分配。法律之所以要对权利进行配置并以强制力保护权利的实现,其原因在于社会各主体对权利所体现的利益都存在需求但是又不足以同时满足各方的需要。
第二节基因隐私权和基因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正如上文所述,基因检测问题的实质表现之一是基因信息使用者的知情权和基因被检测者的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但是主张禁止基因检测者看到的仅仅是基因被检测者的隐私权,而忽视了基因信息使用者的知情权。然而基因信息使用者的知情权有其存在的正当性,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对基因检测适用问题的合法性分析和解决需要建立在权衡基因隐私权和基因知情权的基础之上,使得基因信息使用者和被检测者的利益都能得到法律的公平眷顾。
一、基因隐私权受保护的必要性
个人作为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不仅需要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使生命得以延续,而且需要从公共领域为其划出一块私人的独处空间以排除外人的干扰,保持精神的安宁。隐私权正是为了满足公民的这一精神需求而确立的,其对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自由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隐私权也受到了越来越严重的侵犯,无处不在的针孔摄像以及快捷的网络传输都给隐私权的保护带来了挑战,而基因检测技术的实施使得公民的隐私权在深度和广度上可能遭遇更加肆掠的侵凌。首先,从深度上看,基因检测技术的适用使得人们对他人隐私的探知可以“深入骨髓”,因为通过基因检测获取的基因信息可能对人的相貌、身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