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油污损害,系指船舶在正常营运中或发生事时,渗漏或排放油类货物、燃料油或其他油类物质,如废油、油类混合物等,在运油船舶以外,因污染而产生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包括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或减轻此种损害而采取合理措施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此种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损害。
船舶油污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一般都很严重,常常使人 身、财产、环境、生态等遭受难以承受和难以恢复的损失,且其具有范围上的广泛性和时间上的远期性,要准确地查明污染损害事实不仅具有技术上的困难,而且涉及诸多专业技术问题。因此,审理此类案件的海事法院如何把握好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当事人如何运用好自己的举证权及履行好自己的举证义务,对于案件的公正准确审理,以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显得极为重要。本文将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谈谈船舶油污损害案件的审理,以备同仁指正
一、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二、关于原告的举证责任
三、关于被告的举证责任
四、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由于原被告在举证责任及他们在履行举证责任的难易程度上的对比悬殊,在大多数船舶油污损害案件中,原被告之间举证质证的重点可能不在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上,而是另辟战场,双方争议的焦点会转移到被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大小,也即原告最终能够获得的赔偿数额上。而鉴定结论、专家证人的证言、专家辅助人的阐释和说明将有可能左右此类案件的审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