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与展望
农村地区违建的模糊性治理特征具体表现为目标模糊、角色模糊、职责模糊,以及前述模糊导致的治理行动策略的模糊化,其产生和运转的组织制度环境有三个方面:一是土地管理决策的流变及其造成的不确定性,二是基层政府违建治理的权责泛化,三是分散执法向综合行政执法的艰难转变。集中体制下土地管理部门常常发生目标搁置,因多重治理任务其和层级政府间目标冲突使得地方土地执法方式和执法效果摇摆不定[1]。在实践操作中,基层执法人员与执法对象往往都生活在一个地方,通常共享着同一地方文化和思维方式,执法人员缺乏推动执法的动力,并在一定程度上认可执法对象的观念,主要表现在:一是执法者会承认农民传统的“建房自由”观念,或者同情农民的住房需求而产生的违建行为。二是执法者碍于人情关系或者寻租利益而“无视违建”或参与违建。土地执法中的上级要求和地方要求的双重约束,刺激和促进了农村地区违建的模糊性治理。
模糊性已经成为重要的治理资源,构成了包含违建在内的敏感类基层治理任务的基本生态[2]。模糊性是一柄双刃剑,基于模糊性衍生的模糊性治理是实践中发展出来的治理策略,它既可以调和多种利益,亦可以导致诸多新问题。一方面,在D镇的违建治理中,执法者通过模糊性治理减少了矛盾冲突的发生,实现了农村维稳的目标。同时,D镇违建治理也体现了一定程度的价值包容性。另一方面,模糊性治理终将导致基层政府公信力和法律权威的逐渐丧失,增加违建治理边际成本。执法者长期的选择性执行和运动式执法将会加剧村民的投机心理,使得村民继续漠视违建的违法性意义。农村地区违建治理中的目标模糊、角色模糊以及职责模糊增加了治理主体理解和诠释政策的成本。总而言之,模糊性治理是存在风险的,它并不放之四海而皆准。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