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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科技创新中心具有普惠性,建设科创中心能够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作为一个宏大的复杂系统,需要作为子系统的多元主体在协同治理理念下共同建设。政府、市场、社会组织、高校作为独立的决策主体,在平等和充分交流的条件下形成一个合作联盟,开展集体行动,匹配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各主体进行明确的定位,在功能上相互补充和促进,通过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科技类社会组织参与来整合资源,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各主体在利益追求上有所差异,但拥有共同目标。在建设科创中心的战略背景和国家对科技类社会组织的政策支持下,科技类社会组织具有高度合法性和资源整合能力,通过融合社会资本为参与和建设科创中心提供支持。科技类社会组织具有较强的粘性和灵活性,通过互动互补实现协调发展,在科创中心建设中发挥积极效应。比较常见的参与形式是开展广泛的学术交流、科学普及、人才培养、政策解读、技能培训、科技评价、建言献策活动,集中体现了协同治理理念。
本文以协同治理理论为研究视角,以科技类社会组织为研究对象,将不同形态的科技类社会组织参与科创中心的协同方式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社会组织内部协同和社会组织同外部系统的协同。系统内协同是以组织自身作为一个系统,组织内部不同部门的协同。本文主要关注后者。系统外协同是科技类社会组织与其他主体之间对各自工作事项的的具体安排,在这个过程中不是“单打独斗”,而是基于共同利益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不同的机构凝聚为一个共同体,进行持续的信息交换和互动。不同形态的科技类社会组织参与科创中心的成效受多种因素影响,既有政策层面、外部市场环境、现有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方面的因素,又有组织自身发展程度、拥有的社会资本、参与广度和深度等方面的影响。另外,不同类型的科技类社会组织参与科创中心的路径既有共性又有差异性。共性方面表现为无论是科技类行业协会、科技类社会服务机构、科技类基金会都积极拓展社会资本,增强与其他主体的沟通协作、都需要宣传来积极动员和引导各界力量、与业务领域内的主体形成共同体、有明确的组织定位和职责划分。而差异性表现为:科技类社会团体主要是行业协会具有专业性和代表性优势,具有服务功能、协调和代表功能以及行业自律功能,能够维护行业利益,服务会员需要,促进行业有序发展。行业协会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为政府部门建言献策,使政策和立法能够更加贴合实际发展的需求,同时,参与政策制定有利于巩固民主化进程,增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政府为社会组织放权赋能,让渡部分公共服务职能,将政策资源嵌入到科技类社会组织的运作系统中,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政府权力的作用形式,借助社会组织实现社会服务目标和政社协同。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