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学理论论文,笔者认为随着我国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作为特殊情况下的安全阀,必要数据原则的适用体系势必需要及时更新。在新经济时代下,通过赋予必要数据原则的促进市场竞争和激励市场创新双重属性,才能更好地提升平台经济效率。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一、研究背景
必要设施原则作为拒绝交易行为的规制工具,早在1912年即诞生于美国判例法。此后,“竞争损害”思路与必要设施原则成为垄断规制的两大分析路径。作为“舶来品”,学界对于必要设施原则是否应当纳入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莫衷一是。2010年12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将必要设施原则纳入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彼时,必要设施原则得以适用,暂平息了学界对必要设施原则的争论。随着研究深入,2015年4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知产规定》),将必要设施原则适用范围扩展至“利用知识产权实施的限制排除竞争行为”。至此,必要设施原则的具体内涵得以丰富。随着数字化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网民数量和互联网普及率接连攀升,加速了社会生活的数据化,也催发了平台经济的诞生和繁荣。平台经济视阈下,平台通过数据采集、分析,预测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数据商业化”趋势日益明显。随着平台经济不断发展,各大平台经营者竞相扩展业务版图,从衣食住行到娱乐平台、社交平台、支付平台等,每一个平台经营者都力求打造商业生态闭环模式,造就了腾讯系、阿里系、字节跳动系等多个平台生态系统。在此背景下,平台生态系统化导致数据资源过度集中,市场以数据壁垒的形式将部分新生经营者隔绝在市场之外,以致部分中小经营者在成立之初就难逃或被收购,或破产的命运。
以腾讯系为例。目前,腾讯系已经打造出以微信应用为基础的平台生态系统。实践中,2019年1月,微信屏蔽三款新社交商品链接、2020年2月微信封禁飞书产品及其域名……诸如此类的“封禁链接、封闭API(Application ProgrammingInterface应用程序编程接口)”事件层出不穷。平台经营者通过制定平台规则或者倚仗自己独有的数据资源,利用数据拒绝交易行为实施自我优待。如今,拒绝交易行为与数据、算法、平台的结合日益紧密,已然演变出数据形态——数据拒绝交易行为,更具隐蔽性和危害性,此类行为俨然有超出合理自我优待限度的趋势。在数据拒绝交易行为的加持下,“赢者通吃”效应增强,平台封禁等数据拒绝交易行为渐渐超出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合理限度,已然向平台经济领域的公平竞争秩序发起挑战。
第二节国内外研究现状与评析
一、国内研究现状与评析
必要设施原则作为必要数据原则的传统形态,学界对其研究日臻完善。随着平台经济和数字经济对社会生活的渗透,规制数据拒绝交易行为迫在眉睫。必要数据原则作为必要设施原则的优化路径,之于平台数据治理与数据拒绝交易行为规制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因此,如何用好必要数据原则再次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新问题。纵观国内对必要数据原则的研究,学界对其研究主要区分为两类:一是数据垄断规制中的必要设施原则的适用研究,二是必要数据原则的构建与适用。虽然不同学者对此存在表述上的差异,但二者并不存在本质区别,均是对必要设施原则的数字经济化形态——必要数据原则的研究。具体来看,学界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必要数据原则展开研究:
第一,聚焦必要数据原则的法理分析,侧重于探讨数据能否构成必要设施以及必要数据的具体内涵。对于前者,学界主要形成了肯定说和否定说两大阵营。肯定说认为,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是经营者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也是经营者能否突破市场壁垒的关键所在,认定数据构成必要设施有助于迫使经营者开放必要数据,打破市场壁垒①。也有学者认为,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具备成为必要设施的条件②,认定数据作为必要设施有利于反垄断价值的实现,也契合了数据资源的固有属性③。否定说认为,数据只能作为认定是否构成必要设施的基准,必要设施应当定位于平台①。对于后者。有学者认为,必要数据的认定应当着眼于其可替代性和必要性,对于可替代性和必要性的判断需要立足于数据集背后的见解,即必要数据应当是信息和见解具有排他性和不可替代性的数据集②。有学者则立足于“必要设施应定位于平台而非数据”,指出应当将“数据基准”作为必要设施的界定标准,才能赋予必要数据原则新的时代内涵③。
第二章必要数据原则的缘起与内涵界定
第一节必要数据原则的缘起
必要数据原则的缘起与平台经济密不可分。但是,为了深化对必要数据原则的理解与研究,其缘起应追溯到其传统形态——必要设施原则的产生与发展。通过梳理必要设施原则的提出与数字化发展,能够清晰必要设施原则规制拒绝交易行为的优势所在,为必要数据原则的具体构建提供有益指引。
一、必要设施原则的提出
(一)必要设施原则的萌芽
通说认为,191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终端铁路案”暗含必要设施原则的理念,这是学界研究必要设施原则的起点,也是必要设施原则的萌芽。案件发生在美国密苏里州最大的城市——圣路易斯市。它坐落在密苏里河和密西西比河汇合处以南,是美国中西部水路交输枢纽。终端公司①控制着密西西比河通往路易斯安那州的交通要道,并拒绝其他竞争者合理使用,俨然实施了反托拉斯法禁止的贸易行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终端公司控制的交通要道构成了必要设施,应当向潜在使用者平等开放使用权限,并赋予终端公司制定合理收费标准的权利。具体来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必要设施原则的运用可归纳为三点:一是反托拉斯法并不禁止必要设施的产生;二是由于投入与收益的严重失衡导致复制必要设施不具备经济上的可行性;三是必要设施控制者的滥用行为应受反垄断法规制②。在理论层面,必要设施原则与合理原则分析模式密不可分,创制了规制拒绝交易行为的新分析思路①。
无独有偶。美国1973年“水獭电力案”再次运用了这一理念。水獭电力②位于明尼苏达州,在其服务区域内的电力传输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在当地市政府试图建造自己的电力设施与之竞争时,由于难以负担输电线路费用,申请接入水獭电力的传输线路而遭到拒绝。明尼苏达州地区法院认为,水獭电力的输电线路作为稀缺设施,其拒绝以批发价向政府等孤立电力系统所有者出售,实际上造成了排除竞争的效果,即水獭电力拒绝与公用事业单位互联互通,目的在于通过拒绝向其他供电主体销售或运送电力,以巩固其垄断地位,违法了《谢尔曼法》第2条③。不难看出,在分析水獭电力的拒绝交易行为是否违反《谢尔曼法》时,明尼苏达州法院同样运用了必要设施原则,着力论证水獭电力拒绝开放必要设施行为背后的反竞争属性。从交通基础设施到电力基础设施,必要设施原则已然具备在拒绝交易必要设施的案件中普遍适用的基础。如果说1912年“终端铁路桥”案是必要设施原则的起点,那么1973年“水獭电力”案则进一步揭示必要设施原则用于规制拒绝交易行为的意义所在。
第二节必要数据原则的内涵界定
简单来说,必要数据原则与必要设施原则并不存在本质区别,都是通过设计适用条件和抗辩情形促进交易,破除市场壁垒。二者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必要数据与必要设施的具体所指有所不同,二是二者的适用对象需要加以区分。因此,对于必要数据原则的内涵界定也是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即明确必要数据的内涵,并且限定其适用范围为数据拒绝交易行为。
一、必要数据原则的概念
必要数据原则从必要设施原则发展而来,但二者之间也需要进行区分。在概念层面,必要设施原则是指,当其他竞争者不能复制设施,且该设施为参与市场竞争所必须时,控制该设施的垄断经营者应当以公平的条件有偿或无偿开放该设施。必要数据原则是指,当其他竞争者不能复制数据时,且该数据为参与市场竞争所必需时,控制该数据的垄断经营者应当以公平的条件有偿或者无偿开放这一数据。表面上,二者之间的差异集中在应用场景的不同,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前者适用于物理基础设施或无形设施,后者适用范围则限于数据层面。这一区别也延伸至二者适用的更多方面。作为平台数据治理的分析工具,后者的价值取向、适用条件、抗辩情形不仅吸收了前者,更需要凸显平台数据治理的特色与创新。此外,二者具体所指的“必要设施”也迥然不同。前者的“必要设施”呈现出较大的包容性——既可以是港口、铁路等物理基础设施,也可以是知识产权、网络等无形设施,侧重于设施的必要性、不可复制性和不可替代性,且设施在形态上是固定的。反观后者,必要数据定位于数据,形态具有多样性。这导致在识别必要数据时需要横跨数据不同处理流程和形态,更难辨识和判断。有学者将数据处理划分为三个流程:一是原始数据的收集、整理,二是通过算法和计算机程序分析数据,三是数据集的结论或见解②。
第三章必要数据原则构建的必要性...............18
第一节数据拒绝交易行为存在垄断规制需求...............18
一、平台数据要素具有公共属性...............18
二、数据拒绝交易行为可能具有垄断违法性...............18
第四章必要数据原则构建的可行性................26
第一节必要数据原则已存在立法基础2...............26
一、《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16条...............26
二、《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14条...............26
第五章必要数据原则构建的具体路径..................35
第一节必要数据原则的定位..................35
一、应遵循较为全面的合理原则分析模式..................35
二、满足竞争法意义上的经济效率目标..................35
第五章必要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