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必要数据原则的定位
从我国反垄断法律条文的设置来看,为制度运行预留一定的弹性空间是必要的,尤其是拒绝交易行为。是故,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在规制拒绝交易行为时,通常会设置正当理由。在分析模式层面,这是合理原则的要求,亦是必要数据原则在构建中应当厘清的定位。从反垄断法律制度的竞争法属性来看,维护社会经济高效、有序运行是所有反垄断法律制度的使命所在,亦是必要数据原则应当具备的功能。
一、应遵循较为全面的合理原则分析模式
选择恰当的分析模式是明确必要数据原则定位的重要步骤。简单来说,分析模式是司法机关对推定、证明负担等问题做出回应的态度和立场①,不同分析模式的选择,可能导致对当事人证明负担分配的不同,甚至截然相反。在分析模式上,合理原则与本身违法原则并称为反垄断的两大国际习惯规则,本质都是垄断行为的分析模式。前者深刻地反映了垄断行为对竞争秩序影响的两面性,后者则强调行为事实与法律的直接对应而无需价值判断②。因此,在设计必要数据原则的程序规则和实体规则前,需要明确必要数据原则应当遵循何种分析模式。对此,应当从两方面加以分析:一是合理原则与本身违法原则两种分析模式及其关系,二是必要数据原则应当遵循何种分析模式及原因。
(一)合理原则与本身违法原则两种分析模式及其关系
合理原则是指当垄断行为可能同时具备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时,对行为进行综合评估的分析模式。本身违法原则是指针对一旦实施即会对市场竞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垄断行为所采用的分析模式。当然,学界普遍认为二者不是垄断行为分析模式的全部,在二者之外的空白地带可能存在其他分析模式。基于此,有学者提出了垄断行为分析模式的三分法:一是合理原则分析模式,二是本身违法原则分析模式,三是快速检视法。快速检视法是指当垄断行为具有明显的反竞争效应时,即可通过快速审查以明确行为是否具有反垄断法上的可责性。有学者认为快速检视法是对合理原则分析模式的内在机制的分化结果,是合理原则的“规则性结晶”①。
结语
2020年12月16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作为下一年度的经济工作重点任务,要求健全数字规则,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行为认定规则。数字经济时代下,平台经济领域的数据治理和平台治理更需要兼顾垄断规制和创新激励,即通过反垄断规制实现平台的创新发展和有序发展。当前,面对越发难以捉摸的反垄断行为,尤其是已经演变出数据形态的拒绝交易行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毅然选择将必要设施原则纳入平台经济数据治理体系。但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对于必要设施原则的具体适用言简意赅,标准化程度较低,难以充分发挥其规制数据拒绝交易行为的应有之效。
为此,应进一步探索必要设施原则的数字化适用,构建其数字化形态——必要数据原则,以应对变幻莫测的数据拒绝交易行为。具体而言,首先,应当跳出传统的竞争损害分析思路,以必要数据原则认定并规制数据拒绝交易行为。其次,应当明确必要数据原则的内涵界定,明确其概念与适用范围。最后,应当以必要数据原则适用的合理性以及经济效率目标为指引构建框架,包括程序规则与实体规则。在程序规则方面,尤其需要明确其启动和终止程序,明确启动程序和终止程序的条件;在实体规则方面,一是要结合必要设施原则分析框架与平台经济特征明确其具体的适用条件,二是要明确其抗辩情形。概言之,必要数据原则为反垄断执法部门提供了数据拒绝交易行为的规制工具,在满足特定条件后,迫使占据主导地位的企业允许对手使用必要数据,以消除数据拒绝交易行为所引发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这一行为又隐含着侵犯企业产权和抑制创新的风险,故需要严格设置适用条件和抗辩情形,以及规范程序设计,避免必要数据原则适用中可能出现的失灵风险。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