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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潜航器在国际公法上的法律地位认定困境及应对

日期:2023年09月07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769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309051128039939 论文字数:25222 所属栏目:法学理论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学理论论文,本文对无人潜航器多元化的法律地位现状进行了介绍,并通过对目前各国所持有的不同立场和理论界的不同观点进行分析,试图通过分析现有的国际公法规制对象,如:船舶、潜艇、船舶属具、军舰,明晰无人潜航器在各条约以及国际公法中的法律地位现状。

一、无人潜航器的法律地位争议

(一)船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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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是海事法律关系中最核心最根本的概念。在对无人潜航器的法律地位的探讨过程中,认定无人潜航器是否可以按照船舶来进行规制,是后续探讨无人潜航器是否可以进一步按照军舰、政府公务船舶或者是潜艇的相关规定进行规制的基础。船舶的涵盖范围较为宽泛,广义的船舶应当包含所有用于水上航行的设备,狭义的船舶则是在法律层面对其进行了限缩,将船舶的范围限定在与军舰潜水艇等主体并列的地位。在对无人潜航器是否可以认定为船舶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时,首先认定其已经成为广义上的船舶,而后对其是否符合《海洋法公约》中对船舶具体的规定进行分析。因此,关于无人潜航器是否能按照船舶的法律地位进行规制就更为基础也尤为重要。

分析无人潜航器能否按照船舶进行规制首先从船舶的标准进行分析对比。对于船舶的定义以及标准,目前,还没有国际法或者国内法给出明确权威的规定,也没有形成普遍认可的习惯法标准。本文是在国际公法的范围内探讨无人潜航器的法律地位认定问题,但在公法范围内没有明确的结果时,需要结合国际公法的内容,以部分国际私法和一些国家的国内法的相关规定为参考进行讨论,得出一个可以用来对比的标准。

关于船舶的定义,在《海洋法公约》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第1条将“船舶”定义为“任何种类的非永久性依附海床的船舶,含动力支撑船、潜水器及其他水上船艇”。①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调整的“船舶”,是“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即“非排水船筏、地效船和水上飞机”。

(二)船舶属具说

无人潜航器不应该被简单归类为船舶,在这一结论的基础上,结合无人潜航器的特征,是否可以将其认定为船舶属具,需要按照无人潜航器的不同类型进行分析。以无人潜航器的连接方式为分类标准,分为有缆式无人潜航器和无缆绳连接的无人潜航器。有缆式无人潜航器通过缆绳与母船或者岸上平台连接,并通过缆绳提供能源操控作业,完全由母船或者岸边平台控制,活动范围受限,作业内容完全出于母船的意志。因此,有缆式无人潜航器应当认定为母船属具和岸边辅助工具。而无缆绳连接的无人潜航器是否可以认定为无人潜航器还应当根据船舶属具的定义进行对比分析。

国际法规中并没有关于船舶属具的明确定义,我国《海商法》中规定:船舶属具是船舶的一部分。但这一规定表述笼统,不具备参考意义,因而还需要从国际习惯法和判例中寻找标准。根据英国早期的判例,一些学者总结出了关于船舶属具的三点标准:(1)位置标准:该物的物理位置必须在船上;(2)必要性标准:该物必须是为该船本航次航行所必须配置的;(3)所有权标准:该物的所有权人必须是船舶所有人。一设备同时满足以上标准,可以认定为船舶属具,从而成为船舶的一部分。

对于第一项位置标准,无人潜航器作业位置位于海底,在运作状态下不在船上,而且往往是深海作业,与母船之间存在较大的距离,因而不符合这一标准。其次关于必要性标准的判断,无人潜航器并非船舶航行所必须配置,因而,严格地以这一判断标准进行衡量,船基遥控无人潜航器无法认定为船舶属具。

但以上判断标准是从英国的一些判例中总结出来的,也有学者将其简化为一项标准,即必要性标准。在这一简单的标准下判断一物品是否构成船舶属具,关键看该物是否是船舶航行、运营或者作业所必不可少的必需品;不管是放置在船上还是没有放置在船上,也不论是船舶所有人拥有的或者租用的,只要能够完成其安装于船舶上的目的,或因其被使用而增加船舶的价值,那么就可能构成船舶属具。但对于无人潜航器的目的和母船作业目的的判断存在差异。即母船执行的是释放无人潜航器的任务,它的目的是释放并控制无人潜航器,而无人潜航器进行的作业则是进行一些海底的信息采集,二者目的存在差异。

二、无人潜航器法律地位不明原因

(一)成文法无明确规定

无人潜航器的多元法律地位引起诸多争议,主要原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不论是习惯法还是成文法,不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都没有可援引用以调整无人潜航器法律关系的规定。

当前的国际法和国际条约中,并未提及无人潜航器这一主体。在国际法范围内寻找无人潜航器的法律渊源,首先应当分析的法律文件一定是《海洋法公约》。《海洋法公约》是经过了多次的海洋法会议以及长达几十年的讨论形成的,最终在1982年通过,并且允许各国加入,于1994年生效。目前《海洋法公约》已获得162个国家和地区的批准。值得一提的是,美国目前还没有批准,但《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从习惯法中演化而来,诸多制度本身就是习惯法的一部分,因此,即使并未加入公约,也应当遵循其中的制度和原则。在《海洋法公约》中,对船舶、军舰、潜艇、海军辅助船、政府船舶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全篇未曾提及无人潜航器。

但是《海洋法公约》中存在模糊表述。在第二十条关于潜水艇的无害通过问题中,与潜水艇并列提及了“其他潜水器”这一概念,但是全篇并没有对这一概念的定义和范围进行解释说明,这一开放性的表述可以视作对未来出现的新情况的应对,也是将无人潜航器明确纳入《海洋法公约》进行规制的机会。除了以上对“其他潜水器”的提及,《海洋法公约》全篇都没有对无人潜航器的相关规定,因此,若要通过《海洋法公约》的现有内容对无人潜航器进行规制,只能通过扩大解释,在解释的过程中,由于目的立场的差异,导致无法达成共识,无法得出有效的结论。从不同的利益立场出发,就会导致争端的产生。

(二)习惯法未形成

除了成文的国际法外,国际习惯法也是国际司法实践中很重要的组成部分,现有的国际成文法都是通过对习惯法的总结归纳得来的。习惯法的形成需要更漫长的时间,在社会发展稳定科技进步缓慢的情况下,国家间的交往留给了国际习惯足够的时间,在不断的实践和重复中,通过对纠纷的解决,由一代人,甚至是几代人在实践的基础上来达成共识,从而形成被广泛遵守的惯例。但无人潜航器作为现代科技的产物,在几十年内产生并迅速发展,并没有足够的实践的机会,其产生的纠纷和摩擦也没有可以参照解决的习惯。而无人潜航器的法律地位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在较短的发展过程中,各国受利益驱动,采取不同的立场,因而无法形成明示的条约,也无法达成默示的一致。

不同国家的立场和观点存在诸多差异,最本质的原因是各国利益目的的差异,各个国家的观点都是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的,所以在短时间内无法达成共识。最典型的代表就是美国,美国在无人潜航器的技术发展领域走在最前列,其研究起步是最早的,并发布过多版《无人潜航器主计划》,在海军部队装配装配无人潜航器上呈现出了多维度、全方位和体系性的特点。同时美国是船舶理论的有力支持者,在其2007版《美国海军海上行动法指挥官手册》①将无人潜航器划入“其他海军舰船”这一范围,并比照政府公务船享有豁免权。美国官方立场是将无人潜航器笼统地划入船舶的范围,享有船舶的豁免,包括在2016年底发生的中美南海无人潜航器事件中,美国方面认定该设备为政府公务船舶,应当享有豁免权,不受任何国家管辖。但美方的主张无法得到沿海国家的认同,美国的立场是充分从本国利益角度出发,在享有豁免权的情况下美国可以无视沿海国的管制肆意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军事活动,这样的结果是沿海国所不能接受的,对大部分的沿海国的海洋权益都会产生极大的减损,因而在这一点上是无法就美国的观点达成一致的。国家实践之间存在差异导致了无法形成国际习惯法。

三、无人潜航器法律地位模糊带来的影响 ........................ 22

(一)对无害通过理论的挑战 ........................... 22

(二)对国家豁免理论的挑战 .............................. 24

四、无人潜航器法律地位模糊应对建议 ..................... 30

(一)法律规制建议 ............................ 30

(二)实践应对建议 ........................ 33

结论 .............................. 35

四、无人潜航器法律地位模糊应对建议

(一)法律规制建议

法学理论论文参考

由前文的论述可知,无人潜航器的应用以及无人潜航器模糊的法律地位已经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无人潜航器的法律地位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部分海洋大国肆意无序地运用这一设备,切实侵害了我国的海洋权益,对我国的海洋安全、和平、和谐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对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挑战,而模糊的法律规定也导致了在面对此类争端时,我们没有办法提出明确的法律依据用以支持我国的主张,并使得我国面对来自国际环境的巨大舆论压力。因此,当务之急是在面对问题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本文结合国际法国内法关于船舶和潜水艇的相关规定,围绕无人潜航器法律地位模糊以及无人潜航器滥用侵害我国权益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从法律层面和实践层面两个角度出发,从长期和短期两个方面进行应对,期望能为解决问题提供一些帮助。

1、明确无人潜航器的法律地位

在对无人潜航器进行法律规制之前,应当先明确无人潜航器的法律性质。无人潜航器类型复杂繁多,立法规制的第一步从明确无人潜航器的分类入手更为合适。目前,我国船级社一直在进行《智能船舶规范》无人水面艇检验指南(2018)《智能船舶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的修订工作,作为我国智能船舶发展的指导,无人潜航器也可以采取以上方式,建立无人潜航器分类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