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新兴事物的出现必然对原有的格局造成冲击,无人潜航器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就是这一问题的经典缩影。本文对无人潜航器多元化的法律地位现状进行了介绍,并通过对目前各国所持有的不同立场和理论界的不同观点进行分析,试图通过分析现有的国际公法规制对象,如:船舶、潜艇、船舶属具、军舰,明晰无人潜航器在各条约以及国际公法中的法律地位现状。无人潜航器不符合军舰的定义,不具备船员和指挥官登临指挥这一要件。无人潜航器的运输功能方面不符合船舶的标准,因而也无法将其简单定性为船舶。船舶属具和潜水艇理论是具备一定的合理性的,但由于目前的法律规则中对这两类主体的规定较少,不够详细,将无人潜航器简单归类为船舶属具或者是潜水艇不利于目前困境的解决,也会带来新的问题。无人潜航器目前仍然处在快速发展中,新的型号新的功能的设备不断问世,有明确的法律对这一设备整体进行规制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对无人潜航器的法律规制应当从无人潜航器本身出发,首先对无人潜航器的范围进行限定,明确能独立航行于深海的设备为无人潜航器这一定义的所属范围,在此基础上,对无人潜航器进行分类,将无人潜航器纳入现有的法律调整范围中。
无人潜航器给现有的领海无害通过制度、主权豁免制度带来了挑战,也使得军事测量问题更加复杂,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应当在无人潜航器法律地位确定的基础上,通过对相关法律的逐渐完善加以解决,例如,对于军事测量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新增关于海洋测绘和对别国军事测量问题的相关管理内容,或者制定专门的海洋测绘条例,对这一问题进行管理。对于领海的通行问题,在海洋基本法中,进行再次重申和明确。我国海洋相关法律还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问题,在未来的海洋竞争中,法规的完善是必不可少的。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