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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环境资源保护相关法律问题思考

日期:2023年08月19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773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308111145436692 论文字数:25633 所属栏目:法学理论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立法的,导致法律规定大量重复。从法条内容来看,环境资源保护法与水污染、大气污染、环境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单项法律之间,在基本原则和制度方面是重复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单项法律之间,在监督管理体制、公民环境权利义务、环境规划标准等方面同样有大量重复内容。因此有必要将环境法和自然资源法这些单项法整合成环境资源保护法,形成一个协调统一的法律体系[1]。

清代环境资源保护相关法律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有法律,皇帝颁布的诏令和禁令,还有乡规民约。虽然清代并没有专门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只能从零散的法律规定中查找环境资源保护的内容。但通过对清代环境资源相关法律的研究可以发现,其主要继承了明代的法律,依据环境资源状况对一些内容进行了修改,并且也增加了保护范围。因此清代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备,当代中国环境资源保护法可以借鉴其立法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清代对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行为进行严厉制裁,处罚力度较大。我们可以借鉴其做法,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犯罪成本。

环境资源保护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地方官员们的严格执法,通过研究清代水资源保护的乡规民约,我们发现了民间水利管理者“河长”在建设管理水利设施,防治水患灾害起到的重要作用。当代中国也建立了河长制,这一制度就是借鉴了古代河长制,虽然存在较大区别,但河长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我们还要借鉴古代河长制的做法,重视民间环保的力量,让公众从监督环境资源治理,转变到参与环境治理工作中。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