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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思考

日期:2023年08月04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293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307291507175741 论文字数:42512 所属栏目:法学理论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为适应这一变化过程,立法理念也相应从经验主义转向工具主义,继而转向法治主义。54通俗地说,所谓法治主义立法理念系指凡属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立法也需主动适应改革发展,以构建立法与改革决策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而经验主义立法理念就是在总结改革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上制定法律,工具主义立法理念指的是立法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发展。法律工具主义的缺陷在于强调政策的主导地位,将法律视为管理社会的一种工具,容易导致法律丧失至上性,弱化人们对法治价值的崇尚。55“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在实践中运行逻辑不合理与受到工具主义立法理念的消极影响不无关系,无论是事项范围不明确、制定程序很简易还是文本呈现不规范,似乎正是具有工具主义倾向的结果。若过于将此类决定视为实现党和国家政策的工具,过于将其角色定位为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工具,势必会影响其本身的价值追求,难以实现从形式法治逐渐迈向完全实质法治的目标。故而,在制定此类决定的实践过程中,必须警惕法律工具主义的消极影响,确立法治主义立法观。法治主义立法理念的内涵十分丰富,强调确立法治主义立法理念并非全然排斥经验主义和工具主义理念在处理立法与改革关系中的作用和价值,而是要将其全部纳入法治视域下来运行,促进立法角色转型,以立法凝聚社会共识,以改革增进人民福祉,力求实现法治权威优位于改革、改革决策蕴育于立法的理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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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是在实践中孕育而生的事物,其因人大及其常委会“四权”的交叉重叠而缘起,与先前存在的狭义“法令”具有历史衔接关系,是及时弥合规范与现实之间缺口、充分协调立法与改革发展关系、有效行使人大立法权与决定权的重要选择和集中体现。但是,通过对此类决定规范现状和实践运作的具体考察,发现其具有很强的包容性与开放性,也因此充满着变动性与不确定性,与法治建设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要求相去甚远。一言以蔽之,实践需求孕育了“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并推动着其不断发展壮大,而理论研究和立法规范尚未跟上实践发展的步伐,致使其至今脱离法治的有力规训,表现出立法定位不明确与运行逻辑不合理的问题,难以实现良性发展并行稳致远。

在实践已经较为深入及《立法法》已经对部分类型决定进行规定的情况下,必须进一步探求此类决定的性质并给予其明确的立法定位,构建更为全面精细的运行规则,确保此类决定在法律之下恰如其分地发挥作用。“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不同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和人大其他性质的决定,其应当属于立法规范性文件,宜将其定位为我国法律体系独具特色的一员,并纳入至《立法法》调整范围,给予其正当法律地位,充分满足具有临时性、局部性等特征的立法需要。具体运行规则的构建主要包括:第一,厘清权力边界。限定“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事项范围,一般不可触及法律保留事项、不可牵涉宪制改革试验,还需明晰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制定此类决定时的权限之分。第二,优化制定程序与规范文本形式。参考对制定修改法律的基本要求,优化“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提出、审议、公布及清理程序,规范其文本名称、结构和内容。第三,加强监督力度。将“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纳入合宪性审查范围,并探索推进对此类决定的执法检查,通过事后监督更好地实现约束和规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此项职权的目标。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