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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勃艮第法典》法律适用规则探讨

日期:2023年07月24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320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307211517343464 论文字数:42512 所属栏目:法学理论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学理论论文,笔者认为在多元法律文化背景下,维持共性与特性的良性共存应秉持伦理内核与制定技术并重、立足于多领域的融合背景、平衡利益冲突的指导方法。《勃艮第法典》中的法律适用规则不仅展现了法律的技术水平,更兼顾了民族的法律传统,被认为是现代意义上国际私法的萌芽所在。

第一章《勃艮第法典》的文本介绍与产生背景

第一节《勃艮第法典》的文本介绍

《勃艮第法典》(Lex Burgundionum/Lex Gundobada/Liber Legum Gundobadi/Gombata),简称LG,作为日耳曼人习惯法汇编之一,指蛮族勃艮第人的法律,主要由国王贡都巴德(Gundobad)在5世纪末和6世纪初编纂发布,共经历三个编纂阶段,历时半个世纪。这部法典深受罗马法影响,用以调整勃艮第人之间,或者勃艮第人与罗马人之间的商业和社会关系的一部法典。该法典被认为是根据“全体人民共同的意志”编纂而成,是日耳曼法与罗马法之间最初冲突与融合的法律成果,特别突出反映在法律适用规则之中。

一、《勃艮第法典》的编纂过程

在探讨《勃艮第法典》编纂过程之前,将于同一时期编纂的《勃艮第罗马法典》与《勃艮第法典》在结构内容、适用范围上的关联点与差异性进行厘清。《勃艮第罗马法典》(Lex Romana Burgundionum)简称LRB,是公元535年左右同样由勃艮第国王贡都巴德仅为调整其治下的罗马臣民之间的关系而颁布的一部法典,实际上为当地罗马法学家所著,主要依据保罗的判决、盖尤斯的著作及学术解释(schoolinterpretation)27,主要法律渊源为《格列高利法典》(Codices Gregorianus)、《赫尔莫杰尼安法典》(Codices Hermogenianus)、《狄奥多西法典》(CodicesTheodosianus)及狄奥多西之后的新律、保罗(Paul)的《论判决》(Sententiae)、盖尤斯(Gaius)的《法学阶梯》(Institutes)等。28在结构上,《勃艮第罗马法典》均为对于法律规则的独立陈述,并被体系化地安排在47个标题之下,它的颁布意在作为法官裁判适用的补充制度,而非对罗马法的法典化,法典之外的罗马法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在勃艮第被法兰克人征服之后,《勃艮第罗马法典》为更能适应世俗生活需求的《阿拉历克罗马法辑要》(Breviarium Alaricianum)所增补。29而《勃艮第罗马法典》可能是在《勃艮第法典》的部分早期内容完成之后而成,受《勃艮第法典》影响。所以,《勃艮第法典》与这部法典的结构和内容极为相似,在内容上,涵盖民法、刑法以及程序法。

第二节《勃艮第法典》的产生背景

自公元374年匈奴人入侵欧洲,引发“日耳曼民族大迁徙”的浪潮,在此时代大背景下,罗马帝国境内政权迭起,罗马人与勃艮第人这两大民族之间的冲突与融合不断交织,促使勃艮第王国复合型统治模式的逐步形成、封建农业文明的向前发展以及传统社会结构的优化转型,从而对当下社会提出了新的时代需求。《勃艮第法典》以及其中法律适用规则的制定与适用便是对此在法律层面上的集中体现。因此,对当下的政治、经济、社会结构等多种社会因素进行梳理有利于后文进一步深入分析法律适用规则中具体制度的相关适用问题。

一、政治因素:勃艮第王国政权稳固的需要

公元五世纪正处于民族大迁徙的时代,日耳曼人原以氏族部落为基础的社会制度受到罗马法的极大冲击,而后为国家机关所替代。39而《勃艮第法典》中法律适用规则的制定满足了勃艮第王国政权稳固的需要,是一种经由法典化而追求罗马人与勃艮第人这两大民族在多重法律冲突之下以达成融合统一的政治抱负的展现,这同样建立在勃艮第这一中世纪古老民族的国家发展历史之上。

第一个勃艮第王国从公元413年一直延续到公元436年,是尼伯龙根之歌和瓦尔德雷传说(Nibelungenlied and Waldhere legends)中的传奇之一。公元436年,被匈奴雇佣兵推翻,当时的国王广德哈尔(Gundahar)以及大批勃艮第人被杀害。稍后,勃艮第部落的残余被罗马政府分配到日内瓦湖以北的萨包迪亚。在这里,他们的地位已经稳固到足以于公元443年由他们的国王广迪科(Gundioc)(公元437-474在位)领导建立第二个联邦王国。从此,勃艮第人逐渐沿着罗纳河向南扩张他们的王国。公元474年,广迪科的儿子贡都巴德(Gundobad)成为勃艮第的国王,也许有一段时间与他的两个兄弟戈迪吉塞尔(Godigisel)和希尔佩里克(Chilperic)共享王权,在位时间为公元474年至公元516年。在他的领导下,勃艮第王国的疆域扩大至最大程度:西北一直延伸至朗格勒斯,东北一直延伸至侏罗山北部,东至阿尔卑斯山,西至罗纳河的部分流域和卢瓦尔河的上游,有一段时间,勃艮第王国还包括了南部的普罗旺斯,但是很快就被东哥特人占领。也是在贡都巴德的统治下,开始了勃艮第习惯法典化的工作,此项工作由他的儿子西吉斯蒙德最终完成。

第二章法律规则的单独适用:民族特性之保留

第一节单独适用于勃艮第人的规则

勃艮第王国是在罗马帝国内建立的早期日耳曼王国之一,在《勃艮第法典》受到罗马法律对它产生的显著影响后,始终保持自身民族的法律传统,特别是涉及婚姻家庭领域的规定,起初常以家族中流传下来的固有观念处理家庭内部私人之间的关系,而后为制约日耳曼社会中的原始野蛮属性,逐渐纳入用法律手段解决的范畴。单独适用于勃艮第人的规则依据其规定内容,分为婚姻保护、财产取得以及解放自由人的规则。

一、婚姻保护

日耳曼人为保持自己的纯净血统,而不与异族通婚,民族结构具有极大的单一性。因此,勃艮第民族作为典型的日耳曼民族同样十分重视对婚姻的保护问题,具体表现为对婚姻与家庭制度中的通奸问题以及姘合问题进行单独规定。

结合《勃艮第法典》法律适用规则中第44条文本内容,对婚姻与家庭制度中蛮族人之间或勃艮第人与罗马人之间的通奸问题进行如下分析:

如果有一个当地勃艮第人的女儿在婚前与蛮族人或罗马人通奸,秘密而可耻地与其结合,如果事后她提出申诉,并且这种行为被证实有罪,那么正如已经说过的那样,有确凿的证据对被指控贪污之人定罪,支付十五索利都斯后,就不会遭受个人诽谤(calumnia)。的确,如果她卑劣的行为使其目的落空,她将承受失去贞洁的耻辱。

但是,如果一个寡妇没有被寻找,而是被欲望所征服,她与任何人结合,并且发出控告的声音,那么让她无法得到上述的索利都斯数目,因此,我们命令,按要求缔结的婚姻不会将她授予以如此可耻的方式与之结合的那个人,正是由于她的卑劣行为否定了她,她既不配结婚,也不配得到补偿。

《日耳曼尼亚志》中对通奸问题早有相关记载,如果妻子与他人通奸,丈夫有权将她的头发剃光,将她的衣服剥光,在亲戚众人面前把她赶出家门,游行全村,并施以鞭打之刑。57丈夫对于此类不守贞操的行为享有处罚特权,处罚方式具有一定野蛮性,而在《勃艮第法典》中关于通奸问题对勃艮第人进行单独规定适用,处罚规定多采取金钱赔偿的方式。日耳曼民族因其对家庭中血亲关系的极大重视,通奸案例非常稀少,并且能够定以通奸罪的对象只适用于已经订婚或者已经结婚的妇女之中,而“勃艮第人的女儿在婚前与蛮族人或罗马人通奸”这婚前通奸一行为已严重触及社会道德底线,不论通奸对象是同族人还是异族人,必须承受“失去贞洁的耻辱”。在《勃艮第法典》第68条同样对通奸进行了再次补充规定,如果发现通奸者,那么男人和女人都要被处死,但是必须注意的是,要么让他(受害方)杀死他们两个人,要么如果他只杀死其中一个人,让他(另一个人)按照早期法律中规定的习俗支付受害方赔偿金。

第二节单独适用于罗马人的规则

蛮族入侵后迅速在罗马境内建立自己的独立王国,而作为政治化产物的《勃艮第法典》中却依然允许罗马人可以遵守罗马法规则,并在《勃艮第法典》中制定适用于罗马人的法律适用规则,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这是基于罗马帝国永续的理论做出的政治反映,认为勃艮第王国新政权取得正当性的有效途径在于与罗马帝国产生紧密联系。102单独适用于罗马人的规则依据规则内容可分为弃婴收养、土地优先购买权以及诉讼参加人的规则。

一、弃婴收养

在涉及亲属法的问题时,基于不同的民族文化传统,不同民族应当遵循自己的法律传统,如在婚姻与家庭制度中,单独适用于罗马人的规则主要在于对弃婴收养问题进行规制。在此,结合《勃艮第法典》法律适用规则中宪法增补谕令第20条文本内容,对这一问题进行如下分析:

自从我们已经吸取了那位可敬的吉梅卢斯主教所提出的值得称赞的建议,即,因为那些收养弃儿之人害怕自己会受到法律指控(calumnians intencio)而从他们身边夺走弃婴,所以被发现的本应得到同情而被收留的弃婴就此被忽视了,所以,由于缺乏怜悯之心,这些孩子便可怜地去世了;因此,受到我们神圣记忆之父在本案中提出的正义建议的推动之下,我们根据本宣言以及现行法的规定颁布法令,并在我们的法律宣言中声明,在这一问题上,罗马人应遵守罗马法的规则,并允许发生在勃艮第人与罗马人之间的诉讼按照我们既定的方式提出;但是,在本现行法颁布之日前已经结案的此类案件决不应改变,并且未决事项的处理状况应受到上述法律约束;然而,可以确定的是以后不得有人违背这一有益规定来实施惩罚。

第三章法律规则的共同适用:普遍价值之维护..................41

第一节维护私人权益的共同适用规则.......................41

一、夫妻关系..............................41

二、家庭财产关系..........................42

第四章《勃艮第法典》中的法律适用原则及其功能启示..........56

第一节《勃艮第法典》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