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学理论论文,笔者认为婚姻作为一种长期社会制度,相比之下更追求稳定性和确定性。在漫长的婚姻冲突法发展过程中,即便存在革新,也大抵是在保持原本婚姻制度之上进行缝合修补。
第一章 区别制与同一制的对立及其困境
第一节 区别制与同一制的内涵及对立的历史根源
在国际私法的历史长河中,西方对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的推进做出了主要贡献,我国国际私法的发展长期处于对西方的引进和借鉴阶段,国际私法的制度构建与规则制定也明显受到西方的影响。区别制与同一制都是以动产与不动产为核心研究对象,二者的内涵相对较为明确。二者对立与统一问题在西方国际私法中早有理论与实践的探索,只有全面理解西方国际私法中区别制与同一制的历史根源,我们才能深刻理解区别制与同一制相互对立局面的成因,以及这两种制度在特定社会背景下发挥的功能,结合我国国情,思考如何完善我国相应的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制度,从而满足我国实践需要。
一、区别制与同一制的内涵
本文所指的同一制与区别制均为放在夫妻财产关系的背景下所讨论,因此,在界定区别制与同一制之前,有必要先从夫妻财产关系的内涵入手。
夫妻财产关系,从广义上看,是指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财产的权利义务。主要涉及婚姻对双方婚前财产的效力、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归属以及夫妻对财产的管理、处分和债务承担等方面。34从狭义上看,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35国际私法上的夫妻财产关系,即为具有涉外因素的夫妻财产关系。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制度,即为夫妻财产制,或婚姻财产制。36具有涉外因素的夫妻财产制,通常被用以解决各国在夫妻财产关系问题上产生的法律冲突。由于导论部分已指出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为,夫妻财产关系与物权关系交叉的国际私法问题,因此,本文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研究主要限于狭义上的夫妻财产定性、归属与分配等问题。
第二节 区别制与同一制对立的具体表现
区别制与同一制的对立状态,最主要表现于对夫妻不动产关系的态度上,反映于对不动产所在地法与当事人属人法选择上的不同。具体而言,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通常认为夫妻不动产物权关系应当归属于一般物权关系领域,采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调整,通过不动产所在地法的援引适用相应的法律;而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则坚持夫妻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适用统一原则,适用当事人属人法,且其中属人法的具体涵义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发展。
一、区别制:动产与不动产分割主义
英美法系国家在动产与不动产分割主义的态度上,集中体现于相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规则中。
(一)英国判例法规则:Welch v. Tennent案
英国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深受财产实体法的影响,强调不动产(土地)的特殊性,因而英国法官在处理涉外夫妻不动产财产关系时采用区别制,不动产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适用法律。苏格兰上议院于1891年审理的Welch v. Tennent案是有关英国采取区别制的权威判例之一。
该案主要事实是,一对夫妻在苏格兰拥有住所,双方结婚时没有做财产约定。婚后经丈夫同意,妻子售卖了其婚前在英格兰拥有的不动产,并且将收益交付给丈夫。之后夫妻二人司法分居,妻子主张其有权依据苏格兰法,向丈夫索取在英不动产经售卖后的所得收入。但该案的Herschell法官非常快速果断地拒绝适用苏格兰法,其理由在于,“夫妻有关动产的财产权利,在本案的情形中将会依据苏格兰法处理,但是对于不动产部分而言,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73即在英格兰的不动产应根据物之所在地法规则适用英格兰法,最终判决妻子败诉。
之后苏格兰于2006年通过制定《家庭法》,确定了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该法案第39条第(1)款规定,由婚姻引起的有关夫妻之间不动产任何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支配。74但依据39条第(6)款b项的规定,《家庭法》允许当事人选法的规则优先于不动产所在地规则。
第二章 国家立法与实践的自我协调
第一节 区别制国家的协调:区别制为主兼采同一制
为了解决区别制运行实践中存在的难题,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逐渐开始启动对区别制的协调工作,对同一制实行不同程度的妥协,逐渐形成以区别制为主,兼采同一制的协调方案。
一、默示合同理论
Welch案判决做出之后,一些学者提出英格兰法院不应再适用该案的规则,取而代之的应该是更为合理的住所地法。此案不久之后,英国法院做出了另一权威判例,尝试依据“默示合同理论”来为同一制的适用寻找依据。在著名的判例Re De Nicols(No.2)案中,118法院对夫妻不动产关系采取了同一制立场,其理由来源于先前另一起关联案件De Nicols v. Culier案,119该关联案件与Re De Nicols(No.2)涉及的是一段相同的婚姻关系,主要讨论的问题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是否可变迁。该案采取不变理论,即夫妻财产的法律适用不随住所地的变化而变化,最初婚姻住所地法对夫妻财产往往具有决定性意义,其理论基础或者前提条件是夫妻双方默认选择了准据法。120戴赛主张区分约定夫妻财产制和无约定的夫妻财产制两种情况,分别对应相应的准据法。但英国上议院认为没有必要区分,正如Shand法官指出,因为按照(法国)民法典的规定,没有约定时,民法典的规则便适用于夫妻财产制,也就是说,当夫妻可以选择却没有选择法律时,就可以默认为他们选择了未明示订立合同情况下,所默认适用的法律。121该案确立的涉外夫妻财产的不变理论,以及默示选法的理论仅适用于配偶的动产,但进一步讨论到该规则和理论是否适用于位于英格兰不动产归属的问题时,英格兰法官在Re De Nicols(No.2)案中进行了回答。该案的主要事实是,一对夫妻在法国结婚,结婚时并无对夫妻财产权利的约定,当时这对夫妻的住所地也在法国。随后他们在英国经营一家餐馆,这对夫妻用经营餐馆赚取的收入在英格兰购买了不动产。当时的法国法规定该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依据英国法,该不动产仅单方面属于丈夫财产。Kekewich法官的法律适用结果是选择夫妻住所地法——法国法。这个案例似乎扩展了夫妻属人法的适用范围,将不动产财产关系也涵盖于此,这是对同一制的尝试。
第二节 同一制国家的协调:同一制为主兼采区别制
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立法都不同程度地接纳同一制。从晚近发展情况来看,支持同一制的国家占多数,据学者统计的33个主要国家(或地区)的国际私法立法中,如果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不动产所在地法,仅有9个国家或地区允许(有条件的)区别制,这些国家或地区分别为日本、马其顿、土耳其、德国、乌克兰、韩国、立陶宛、美国、中国台湾等;不考虑意思自治情况,采取区别制的国家则只有美国、英国、日本、土耳其等少数国家,我国台湾地区在特殊情况下可例外地适用区别制。159虽然从数量上看,采纳同一制立场的国家占多数。但从法律制度影响力来讲,以英美为代表的区别制国家(地区)所产生的法律影响可能更广泛,因而,不能仅凭数量来断定哪一种制度更占优势。
在注重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之不可分割性的大陆法系国家中,即使国际私法上普遍采取以属人法为基础的同一制,但部分大陆法系学者也注意到不动产自身所具有的特殊属性,例如不动产往往与其所在地境内重要的经济、政治、社会政策有重大关联,基于社会现实生活的需求,某些特殊不动产不适宜概括适用配偶的属人法,相反不动产所在地法(lex situs)更为适宜。因此,为便于应对日趋复杂的夫妻不动产关系,各种打破同一制规则的方法应运而生。
一、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
夫妻财产在参与市场交易流转过程中常与第三人建立法律关系。由于夫妻通常不会明示选择其夫妻财产关系适用的法律,或者协议变更法律未能及时充分通知到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能因未能知悉相应的夫妻财产制之法律而承担不必要的风险,损害自身合法利益,进而影响市场交易安全。通过对各国立法情况来看,大多数有关夫妻财产制的国际私法规则,都适用于涉及第三人与夫妻之间的财产法律关系。但同一制主义可能会对夫和/或妻法律行为的相对人课以额外的负担,依夫妻属人法保护夫妻的期待利益,与依其他国家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彼此必然发生冲突,因此如何在处理夫妻财产制的同时,兼顾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维持市场交易秩序,是国际私法的重要课题。
第三章 欧盟区域条例及海牙国际公约的晚近协调 ................................. 52
第一节 欧盟区域条例的晚近协调 .................................. 52
一、《夫妻财产制条例》制定背景 ................................. 52
二、《夫妻财产制条例》相关内容 ............................ 54
第四章 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制度的建议 ............................. 65
第一节 我国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制度之检视 ............................. 65
一、立法问题之检视 ........................................ 65
二、实践问题之检视 ................................... 69
结论 ........................... 81
第四章 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制度的建议
第一节 我国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制度之检视
一、立法问题之检视
从立法渊源上看,我国夫妻财产关系制度中相关的实体立法,肇始于上世纪50年代。为了从根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