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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中“区别制”与“同一制”的对立与协调

日期:2023年07月18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285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307131359288074 论文字数:52455 所属栏目:法学理论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打破旧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确立新中国处理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应运而生,这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1950年《婚姻法》诞生于新民主主义建设时期,是一部新民主主义性质的法律,该法第三章第10条体现了夫妻对家庭财产所有权与处理权的平等原则;第七章第23条规定了离婚后家庭财产的处理原则,首先允许夫妻双方达成约定,没有约定的,由法院按照家庭实际情况、保护弱者原则与有利于生产的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243但是,这两条法规并非完整意义上的夫妻财产制度,原因主要有二,一是第10条位于第三章“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这一章节中,但采用的是“家庭财产”这一语焉不详的表述,对于何为“家庭财产”,“家庭财产”是否包含以及包含哪些动产或不动产(即“家庭财产”的范围)、以及其与“夫妻财产”概念之间的关系如何,并不明确;二是仅允许进入离婚阶段才可以对家庭财产进行处理,夫妻财产制问题并不仅于离婚时才发生,如此规定是极为片面的。随着社会性质发生变化,根据时代与社会的现实需要,我国于1980年修改了《婚姻法》相关内容,在第13条244首次正式规定了夫妻财产制的实体法内容,对于夫妻在婚后取得的财产,以共同财产制为主,夫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31条将离婚财产分割的范围限于共同财产,245但彼时的《婚姻法》并未对夫妻一方的财产归属情况做出规定。为了弥补分别财产制的缺失给婚姻家庭生活带来的不便,2001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作出了重要补充,分别在17条、24618条247规定了夫妻共有财产与夫妻一方财产的具体种类;在第19条规定约定财产制,夫妻可以就婚姻及婚前财产约定(全部或部分)分别所有或(全部或部分)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时,再适用17条、18条法定财产制的规定;248在第39条对离婚后财产处理原则也有所新增,规定对夫或妻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的权益,依法予以保护。这是《婚姻法》首次对夫妻不动产权益.....保护做出特别规定。

婚姻作为一种长期社会制度,相比之下更追求稳定性和确定性。在漫长的婚姻冲突法发展过程中,即便存在革新,也大抵是在保持原本婚姻制度之上进行缝合修补。即使是在二十世纪最为激荡的“冲突法革命”期间及革命之后,婚姻冲突法也不像侵权与合同冲突法那样发生根本性变革。总体上,婚姻冲突法保持稳定的同时,也不由自主地朝着复杂化和精细化的方向发展前进,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中的同一制与区别制的相互协调,正是对这种复杂化和精细化发展趋势的反映。

英美法系的动产与不动产分割主义背后是属地主义盛行的结果,是英国封建土地制度的残留;大陆法系的动产不动产统一主义是属人主义的集中反映,是罗马法婚姻财产人格化的体现。属地主义与属人主义在国际私法领域数世纪的发展下,从互相对立,靠近彼此,走向交融,形成区别制为主兼采同一制和同一制为主兼采区别制这两种新的发展方案,这是经济格局、财富流通、人员流动区域化乃至全球化在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制度这一领域的缩影。而在历史条件的变化与世界格局的发展之下,同一制为主兼采区别制的方案更具有相对合理性。

几经立法变迁后,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确立了同一制,从我国国际私法总体立法历程上来看,我国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制度在同一制的变化上,着墨和关注并不算多,但我国坚持的同一制立场,是建立在对国际公约、区域条例、各国相关制度考察的基础上确定的,从国际婚姻家庭法发展的宏观脉络上看,采取这一立场应是明智之举,基本顺应了晚近国际婚姻家庭法的发展潮流。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