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述问题,本文通过法解释学和比较研究的方法探究了规制困境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这些建议主要包括:(1)匡正保险资金直接股权投资的法律监管理念。依托偿付能力监管、公司内控的自律性监管尚不能取代统一监管,直接股权投资“前端”的相关法律规范仍有很大完善空间;法律监管理念不应过度强调安全性,应注重安全性与收益性、公益性的平衡,注重激发保险公司投资的积极性;厘清产金分离原则的适用边界,不能依靠产业与金融的隔绝来实现风险的隔离,而应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引导保险资金直接股权投资法律监管由“危险防御”过渡到“风险管理”。(2)细化比例监管。依据寿险资金与非寿险资金、自有资金和负债资金的性质差异规定不同的投资比例,使资金性质与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3)改进投资准入。在投资准入模式上,应更多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依托并健全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管理机制和投资能力,在限定资金来源、控制投资总量、限定投资主体的前提下,统一采取“无禁止即许可”的投资领域准入模式,并明确负面清单的表述,保险监管机构不应再对直接股权投资的认可行业领域预设过多价值判断;在投资准入程序上,明确财务性投资备案获准的标准,限定重大股权投资适用核准的范围,提升监管效率。(4)规范保险公司介入经营的行为。基于股东平等原则、比例原则、发挥保险公司治理绩效的要求,财务性投资中不宜剥夺保险公司股东表决权。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