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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打赏所得涉税征管法律问题思考

日期:2023年07月08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302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307012121337726 论文字数:32566 所属栏目:法学理论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企业的工作模式。根据前面讨论结果,如果成立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则直播打赏所得应按经营所得征税,纳税主体是网络主播,网络直播平台不必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独资企业进行申报并纳税;如果成立的是合伙企业,此时既涉及经营所得,也涉及到工资薪金所得。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企业履行代扣扣缴义务。

结论

在万众创业的新时代,具有强大生命力的网络直播打赏作为“互联网+直播”的产物,呈现出蓬勃发展态势,但由于传统的税收征管制度对此类新兴产业在征收和管理上还缺乏有效的衔接。学界对直播打赏所得的性质认定众说纷纭,关于税收征管问题及完善的法律路径等研究尚未完全展开,加之笔者在税务部门工作,对如何更好发挥税收聚财、调节和引导作用比较关注,尤其是对网络直播打赏在税收征管中存在问题体会较为深刻,并有幸到河北经贸大学攻读法律硕士,就将经常思考的网络直播打赏所得涉税征管法律问题作为研究课题。解决网络直播打赏涉税征管法律问题刻不容缓,因此要适应经济新形势,提出更加适应税收现代化的征管制度和举措,以更好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

随着5G、AR、H5等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和发展,网络直播打赏这一新业态蓬勃发展,在当前税制改革中,需不断完善配套的税收法律法规,以更好适应税收现代化的新形势。本文在研究过程中简要引用了顶流网络主播偷逃税的典型案例,引出亟待解决的打赏所得涉税法律问题,阐述和分析了对这一新业态进行税收征管具有经济上、法律上的可税性以及现实征税的必要性,对打赏所得进行性质分类界定,对当前我国网络直播打赏的发展状况和与之有关的税收法律问题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的路径及加强税收征管的一些具体措施,一方面,要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确保税收征管有法可依,税费人有法必依,促进征纳双方良性互动,税款应收尽收;另一方面,推进税收征管制度改革,严惩打赏所得逃避税等违法行为,维护税法权威,充分发挥其惩治、预防和指引作用,营造公平公正、诚信纳税的社会氛围。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