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金农对于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持与其对自由主义原则相同的批判态度,认为她们弱化了女性的根本潜能,忽略了男性统治的事实。由于为深入讨论女性因家庭、生殖与身体而受压迫的基本元素,也未对于生物性别(sex)与社会性别(gender)加以区分,所以不管女性是否已在家庭外寻求事业发展,仍需负担妻子与母亲的职能。同时,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并未挑战以男性标准所架构的法律社会制度,在要求与男性享有平等权利的同时,反而压抑女性的特性去符合标准;所以八十年代时虽然部分女性取得了较高社会地位,但是广大女性仍未能建立真正的自我认同。
自由主义所追的形式平等最大的问题在于:用来比较的客观标准是谁的标准。将平等视为相同待遇或差别待遇的问题,表面上看是两种不同的理论,实质上是相同的。所谓的相同是与男性相同,所谓的不同指的是跟男性不同。同样的观点对于与文化女性主义法学也适用。文化女性主义法学的代表吉利根认为,男性在统治中贬低和抑制了女性的特殊之处,她强调女性有不同的声音,麦金农则质疑吉利根所说的“不同的声音”是被父权的压制住真实想法的女人在挣扎之下所发出的声音;吉利根认为女性“照顾”的价值应当被重视和提升,麦金农则认为也许是因为男性依照女性提供的关怀来评价女性,女性才会重视关怀照顾。因此,麦金农也并不赞同文化女性主义的观点,将性别歧视的真实伤害客体化为差异,是对女性潜在可能性的侮辱。
结语
激进女性主义的“激进”(radical)一词,有从“根本”(root)整治之意,意指斩草除根,才能为女性千百年以来的压迫形式,缔造革命性的转变。麦金农作为激进女性主义法学代表人物,猛烈批判了父权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宰制理论,以性作为女性被压迫、男性拥有权力的核心关键,在异性恋霸权的机制之下,男性拥有了定义的权力,于是使得男性观点成为客观中立的来源,女性被客体化。以此为基础,她认为国家是男性权力的代表,而法律则是推行男性国家对女性认识方式的工具,自由国家通过法律将男性权力体制化。她系希望通过重构法律,即重构对女性的认识,来动摇父权制下国家的根基,以建立一个实质平等的世界。即使其具体的法律观点未被完全采纳,激进的理论在现代各种新兴思想潮流中也被批评,然而麦金农的愿景始终是推动女性地位的平等,而不仅仅是一种争辩中的价值。让女人成为人,这其实是诸多女性主义学派都想要到达的共同价值,只是在方法上不同而已。理论的缺陷无损于激进女性主义法学在女性主义运动、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上的贡献,其纯粹的女性主义视角理论、“个人即政治”的口号以及女性都可以参与其中的“意识觉醒”方法,改变了人们对于女性法律问题的研究视角,为女性主义法学的发展注入了生命力与信心。
本文选题源于对女性主义的热情与期待女性主义的观点在法学上的深刻见解能为当前的实践提出一些新的视角和建议,最后仅完成了一些基本的讨论,例如权力宰制、性别不平等等理论,还不是具体的法律议题,似乎并不能为具体的、正在受到侵害的女性产生一定的帮助。诚然以美国政治与法律为背景的激进女性主义法学,与我们的生活有着较大的差距。我国在建国之初即已在法律文本上写下了性别平等的原则条款,但实际上歧视与伤害仍然存在于现实生活当中,女性仍须面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中隐含的诸多限制,例如已经被普遍接受的“平等”“公正”观念,在遇到生理上独一无二的生育、母职、人口政策等问题,似乎难以提供统一的理论。女性主义及女性主义法学理论可以为我们提供了看待这些问题的新视角,相信在未来不断地探索与实践中,我们都能够理解与被理解,实现所有人平等的社会也会真正到来。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