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结语
论文通过对小区业主委会的功能、制度价值和理论基础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其主体资格、职权职责等问题的着重探讨,认为城市住宅小区的自治管理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不仅缺乏统一、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且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均不足,影响业委会的履职效率及规范性,因此提出赋予其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扩大其法定职权范围、设置合理公正的委员的选拔条件和程序、设置可操作性强的监督措施以及勤勉尽责的履职义务等建议。尽管小区业主委员会法律制度完善任重道远,但随着居民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的增强,更多业主意识到主动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和管理活动,更有利于利益诉求的表达和权益的实现,促使小区业主委员会制度建设与管理实践需求相匹配,不断推动业委会管理能力的提升,与业主及相关利益主体密切配合,营造美好安定的居住环境。
由于论文写作时间原因和实践经验方面仍有不足,对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资格等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有些观点尚未经过系统的实践检验,或许有些偏颇,惟愿论文能抛砖引玉,学界前辈、同学能够给予包容理解,不吝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