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所谓的“共存”,就是党内法规同国家法之间不是二元对立,互相替代,法律地位与效力等级关系不一,而是法治建设的一种实践;“相向而行”,就是要使二者保持相对独立而不混为一谈,规范运作、并行不悖,从而推进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平行运行并不单纯追求自身体系的完备,而是只要求它具有法律运行的内在逻辑,如制定法律,审查法律,解释法律,实施法律,清理法律;“法律”的价值内涵应得到追求,但更应注重同依法治国,法治国家的要求结合起来,从而达到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坚持将依规治党、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统一,制定的生命在于执行,在党规国法的运行中,要注重挖掘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形成和逐步成熟的信仰信念和中华优秀道德文化,做到党风、政风与德风相统一,推动法律向更高维度的价值实践运行。
2.国家法律优先适用
党内法规的制定要尊重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地位,将依法执政纳入到依法治国的范畴内,党员的行为规范首先要以遵守国家法律为底线,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握中国共产党执政党的政治方向和执政理念,以宪法为载体实现党的政治主张合法化。严格贯彻法律保留原则,在只能由国家法律调整的事项内,党内法规要严格遵循界限;对于非法定保留的问题,在国家法中已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以国家法为主要内容,以独立制订条例为辅。宪法是人民意志的最高体现,坚持党的领导是宪法法律价值追求实现的根本保障,国家法律的制定要以尊重人民意愿为前提,反映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和政策要求,从法律上建立党内法规向国家法律转化的有效路径,为党提供更多科学有效的立法建议。
结论
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推动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要解决党内法规的个体性问题,从制定、备案审查、解释、执行、评估、清理等方面实现其内部的整体性和系统性;要规范党内法规“法”的特性,在制定主体、语言规范、程序合法、保障措施等角度予以完善。其次,要正视党规与国法的同一性和差异性,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实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要在遵循《宪法》《党章》的基础上强化党的领导,做到党内法规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最后,要发挥党规与国法“求同存异”的空间最大化,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都是提高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两者在最高层次的价值追求是一致的,即以人民为中心;我们在寻求二者的衔接途径时,应该注重互补层面的差异性,党内法规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国家法律的先行法,对于社会调整难以短时间触及到的领域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在两者的协调上,应当注意在相容的层次上寻找一致性,党内规章可以是补充法,而国家法也可以是执行条例。
面对风云变幻的国际格局和复杂艰巨的国内形势,我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之路注定不会是一片坦途,但“任尔东西南北风,千磨万击还坚劲”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和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过程中,必将起到中流砥柱之效。我们治国理政的道路上,不仅要依靠国家法律,还要向党内法规寻求治理之道。因此,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路径探索会随着社会变革不断深入,我们只能在坚持党的法治体系和国家法治体系各自独立、不断成熟的基础上,寻找一条适合于两者相结合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