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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察委员会留置措施探讨

日期:2023年05月24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302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305161529161309 论文字数:25966 所属栏目:法学理论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学理论论文,笔者认为监察体制改革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方式,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关系着国家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的有效提升。

第一章监察留置措施概述

1.1监察留置措施的概念与特点

1.1.1监察留置措施的概念界定

“留置”一词在我国法律中并非仅见于《监察法》。在民事领域和行政领域也有相关概念,如我国的民事法律领域也有留置的概念,主要是针对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公安机关执法时可以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带回公安机关盘问,留置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综合来看,前者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债权而实施的扣押财产的行为,目的是限制财产权;后者是为警察盘问设立了“留置时间”,一方面为实施盘问提供了基础保障,另一方面也为这一公权力明确设限。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中的“留置”往往是指基于某些特定原因而对物或人采取的保留、扣留措施。

监察调查中的留置,主要是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留置到特定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配合监察调查。由此可以看出,监察留置措施是监察机关在特定条件下依法使用的,通过限制相关人员的人身自由,保障监察机构查办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一种强制措施。本文要探讨的监察留置措施也是在这一概念下展开。

1.2监察留置措施的适用原则

无规矩不成方圆,公权力必须被“关进制度的笼子”当前已成为一种制度共识。公权力的运行都要有法可依,毫无疑问,属于公权力的监察留置,同样也必须在一定的法律原则下运行。这就决定了监察留置措施的适用必须遵循公权力运行的一些共同法律原则,如法定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及比例原则等。同时,基于监察留置措施的一些特性,适用时更要遵循特殊的法律原则,如查留分离等。这些法律原则直接指导着监察留置领域的有关立法,集中体现了法律规定的精神实质和理论内涵,在适用监察留置措施时更须臾不可离。

1.2.1法定原则

在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宪法和法律要保障的重要对象之一。限制人身自由的合法性就成为设立所有强制措施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监察留置亦莫能外。监察留置法定(合法性)原则是适用监察留置措施中的第一原则。首先,实施监察留置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我国《监察法》明文规定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留置措施。其次,监察留置措施必须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可以实施。《监察法》同样规定了适用留置措施的条件,如主体、对象、情节等。第三,适用监察留置措施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在适用监察留置措施的过程中,不仅不得违反《监察法》的有关规定,亦不得违反其他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即不具备法律效力。

1.2.2正当程序原则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任何公权力都应当在符合一定的程序下才可以使用。正当程序原则是指公权机关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为时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①特别是限制、剥夺与人身密切相关的如自由、生命或财产等权利时,正当的程序不可或缺。

第二章我国监察留置措施的历史沿革和比较考察

2.1监察留置措施的历史沿革

监察权在我国的发展源远流长,自秦代设立御史大夫及属僚开始出现系统的监察机关,汉武帝创“六条问事”之后,中央的监察权随着刺史制度系统下沉到地方。在漫长的发展演变过程中,传统监察制度逐步完善成熟,监察权也囊括了类似采取强制措施的诸多权能,这是传统政治文明不断自我演进的结果。实践表明,当时虽没有“监察留置权”这一固定名称,但与之类似的制度是客观存在的。梳理其中的发展脉络,分析其中“监察留置”的演变历程,有助于我们今天更加全面深刻地认识监察留置的重要作用和历史源流。

2.1.1我国古代监察制度中的强制措施

职权分配上,我国古代监察制度中的强制措施与监察官僚的特殊职权是密不可分的,御史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如《唐六典》规定,“侍御史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①即侍御史在执掌监察权的同时还兼理司法,这是当时监察权得以掌握强制措施权的法律依据。“凡有制敕付台推者,则按其实状以奏;若寻常之狱,推讫,断于大理。”②这说明御史台并不是常规司法机关,只能审理皇帝命令交付的案件。以今天的标准看,这是加强皇权对司法控制的一种体现。唐代的御史为了审理案件需要,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羁押,但一开始御史台并无羁押场所,而须交大理寺(司法机关)执行。后虽一度在御史台内设立羁押场所,但旋即被御史大夫崔隐甫奏请取消。审押合一显然增加了权力滥用的风险,说明我国至迟到唐代已经认识到审理调查和羁押分离的必要性,实为监察留置查留分离之先声。

2.2监察留置措施的比较考察

监察留置措施是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制度创造,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但这并不意味着监察留置措施仅为我国大陆监察体制所独有。在其他地区和国家,法律中同样存在着与监察留置有着相似精神内核和制度设计的规定。现仅就我国香港地区廉政公署的“扣留措施”和日本“特搜”体制下的逮捕和羁押为例,与我国监察留置措施做一横向对比,以在更广范围内加深对监察留置的理论探讨。

2.2.1香港廉政公署的扣留措施

在我国的香港地区,廉政公署作为专门的肃贪机构不仅制度健全,程序科学,同时为建设廉洁政府发挥了重大作用。廉政公署依据《香港基本法》《廉政公署条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的干涉,最高负责人廉政专员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①在香港法律中没有“监察留置”的概念,对被调查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和刑事司法中的强制措施是一致的。与监察留置相似的概念是“扣留”,所谓的扣留措施,是指廉署工作人员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犯罪嫌疑人,可将该人逮捕并带至廉政公署办事处,如果高级廉政主任或以上的廉署人员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时,可将该人留在特定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项措施。根据廉署的法定职责,扣留的对象主要是违反《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罪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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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我国监察留置措施存在的问题...............17

3.1监察留置措施的自由裁量过大.......................17

3.1.1适用条件难以统一.........................17

3.1.2期限延长随意性大.................18

第四章完善监察留置措施的建议............................26

4.1完善立法推进监察留置措施法治化..........................26

4.1.1制定监察留置措施适用细则.......................26

4.1.2明确监察留置措施适用标准........................27

结语......................37

第四章完善监察留置措施的建议

4.1完善立法推进监察留置措施法治化

法治是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制度基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在反腐败工作上实现法治。监察留置作为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一大创新,其也必然要沿着法治化轨道不断发展完善。

4.1.1制定监察留置措施适用细则

继《监察法》之后,《实施条例》的出台对适用监察留置措施进行了完善,但也没有对全部重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我们结合国内逮捕制度的发展源流对比考察可以发现其背后原因无非有二,一是监察留置措施随《监察法》出台而确立,相关研究虽多,但相对缺乏理论积淀和深入分析,造成有关监察留置的诸多重要问题在理论界众说纷纭,直接影响立法完善的方向和进程。二是受立法体例限制,适用监察留置措施的详细标准难以纳入如《监察法》和《实施条例》这类有关监察工作全局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对比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逮捕制度,《刑事诉讼法》或者《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其规定同样也未做到详尽,这一不足是通过制定其他配套细则性规定,再与前述法律、司法解释共同组成有关逮捕措施的制度体系而完善起来的。如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其中对审查逮捕的条件、程序、质量认定和质量责任等进行了较为完善周延的细化规定,极大增强了审查逮捕过程中的预见性和指引性。笔者建议,对监察留置措施也应制定相应的适用细则,内容主要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将《实施条例》中关于《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监察留置适用条件进行再细化和再固定,特别是借鉴《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第六条的思路,划定“没有监察留置必要”的情形范围,从反面适度限制监察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二是系统完善监察留置措施的决定和实施程序,应当覆盖下级提请、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和监察留置执行的全过程,以严密程序控制监察留置措施的适用。三是进一步明确办理监察留置案件的质量标准,只有明确了办案质量标准,准确区分“错留”“错不留”和“办案质量缺陷”等不同情形,才能为后续办案责任的归属和追究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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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监察体制改革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方式,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关系着国家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的有效提升。作为监察工作开展的关键环节,如何在《监察法》的规制下依法用好监察留置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关系着良法能否善治。当前,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已接近尾声,如何更好地开展监察工作还在不断探索中,监察留置措施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自由裁量权过大、被监察留置人员人权缺乏保障、与司法措施衔接不到位、缺乏有效监督、错误监察留置后救济途径不明等问题。因此本文通过对相关理论的分析研究和实务经验的总结归纳,从完善立法推进监察留置措施法治化、加强被监察留置人权利保障、优化监察留置措施前后衔接问题、强化监察留置措施内外部监督、完善监察留置措施适用错误追责机